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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就《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正式實施答問

2017-06-29 16:04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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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問:《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的定位是什麼?

答:《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加快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紮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合法權益得到充分保護的股票市場”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4〕17號)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國辦發〔2013〕110號)要求的具體成果,標誌著我國資本市場基礎制度建設又向前邁進了重要一步,對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和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將帶來積極和深遠的影響。

《辦法》定位於適當性管理的“母法”,明確了投資者分類、産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適當性管理各環節的標準或底線,歸納整合了各市場、産品、服務的適當性相關要求,成為各市場、産品、服務適當性管理的基本依據。《辦法》的核心是強化經營機構的適當性責任,圍繞評估投資者風險承受能力和産品風險等級、充分揭示風險、提出匹配意見等核心內容,通過一系列看得見、抓得著的制度安排,規範經營機構義務,明確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履職要求,制定逐一對應的監督管理措施,確保各項適當性要求落到實處,實現將適當的産品銷售給適合的投資者。這也是境外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普遍遵循的基本邏輯,2008年金融危機後,境外成熟市場普遍要求金融仲介機構在向投資者銷售産品時,遵循一系列適當性行為準則,確保履行適當性義務,比如美國2010年《多德-弗蘭克法案》進一步提高了金融仲介的適當性義務要求。

2、問:《辦法》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辦法》作為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的基本規範,首次對投資者基本分類做出了統一安排,明確了産品分級和適當性匹配的底線要求,系統規定了經營機構違反適當性義務的處罰措施。

《辦法》共43條,針對適當性管理中的實際問題,主要規定了以下制度安排:一是形成了依據多維度指標對投資者進行分類的體系,統一投資者分類標準和管理要求,解決了投資者分類無統一標準、無底線要求和分類職責不明確等問題。二是明確了産品分級的底線要求和職責分工,建立層層把關、嚴控風險的産品分級機制,建立了監管部門確立底線要求、行業協會制定産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名錄、經營機構具體劃分産品或者服務風險等級的産品分級體系。三是規定了經營機構從了解投資者到糾紛處理等各個環節應當履行的適當性義務,全面從嚴規範相關行為,突出了適當性義務規定的可操作性,細化其具體內容、方式和程序,避免成為原則性的“口號立法”。四是突出對於普通投資者的特別保護,向投資者提供有針對性的産品及差別化服務。五是強化了監管職責與法律責任,針對各項義務制定了相應的違規罰則,確保適當性義務落到實處,避免《辦法》成為無約束力的“豆腐立法”和“沒有牙齒的立法”。

3、問:2007年以來,證監會在部分市場、産品和業務中陸續實施了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為什麼還要出臺《辦法》?

答:證券期貨市場是一個有風險的專業化市場,各種産品風險特徵千差萬別,而投資者在專業水平、風險承受能力、風險收益偏好等方面也存在很大不同,投資者適當性管理正是基於兩者的差異,通過要求經營機構履行必要的義務,減少信息不對稱,從而為投資者提供適當的産品或服務的針對性措施,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

2007年以來,證監會陸續在基金銷售、創業板、金融期貨、融資融券、股轉系統、私募投資基金等市場、産品或業務中建立了投資者適當性制度,起到了積極的效果。但這些制度比較零散,相互獨立,未覆蓋部分高風險産品,而且提出的要求側重設置準入的門檻,對經營機構的義務規定不夠系統和明確。為此,證監會總結了各市場、産品、服務的適當性要求,借鑒國際經驗,並在充分研究論證、廣泛徵求意見的基礎上制定了《辦法》,建立統一的適當性管理制度,明確投資者基本分類、産品分級底線標準,規範經營機構義務,強化監管與自律要求。

對廣大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而言,由於其在信息獲取、産品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等方面處於弱勢,通過要求經營機構履行適當性相關義務,有助於幫助投資者識別風險,減少超出其承受能力風險的損害。

對經營機構而言,通過執行了解評估投資者和産品、匹配銷售、加強內部管理等適當性安排,能夠促使經營機構規範自身行為,有效管理風險,優化投資服務,提高差異化競爭能力,有助於證券期貨行業的健康發展。

對監管部門而言,經營機構適當性管理水平和投資者適當性意識的提升,有利於依法、從嚴、全面加強對市場的監管,防範和化解系統性風險,形成有效的市場監管體系;還可以通過適當性制度,將監管要求和壓力有效傳導到一線經營機構,督促其重視和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責任,促進市場健康發展與社會和諧穩定。

4、問:《辦法》突出了對普通投資者的保護,主要體現在哪些方面?

答:《辦法》根據投資者的基本情況、財務狀況、投資知識和經驗、投資目標、風險偏好等因素,將投資者分為普通投資者和專業投資者兩類,目的是要求經營機構根據投資者需求及證券期貨産品或服務風險程度的不同,向不同類別的投資者推薦相匹配的産品或服務,並履行差異化的適當性義務。

《辦法》規定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等方面享有特別保護。這是根據我國當前特殊的投資者結構,以及普通投資者與專業投資者在信息獲取、風險認知能力、專業水平和風險承受能力等方面的差異,平衡保護投資者的需要與增加經營機構合規運營成本所做出的制度安排。具體體現在:一是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産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可能導致其投資風險的信息及適當性匹配意見;二是向普通投資者銷售高風險産品或者提供相關服務,應當履行特別的注意義務;三是不得向普通投資者主動推介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或者不符合其投資目標的産品或者服務;四是向普通投資者進行規定情形下的現場告知、警示,應當全過程錄音或者錄像,非現場方式應當完善配套留痕安排;五是與普通投資者發生糾紛的,經營機構應當提供相關資料,證明其已向投資者履行相應義務。

5、問:《辦法》實施後,中小投資者還能否自由買賣股票?

答:《辦法》明確了投資者分類、産品分級、適當性匹配等各環節的標準和底線,目的是讓投資者能夠買到與之風險承受能力相適應的産品,減少不必要的損失。如果投資者主動要求購買風險等級高於其風險承受能力的産品,經過特別的風險警示程序後,經營機構仍然可以向其銷售産品,投資者買賣股票的權利不受影響,可見《辦法》並未限制投資者交易自由,而是讓合適的投資者購買適當的産品。

6、問:《辦法》實施後,現有投資者如何實行適當性管理?

答:現有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進行的,實施新的《辦法》將充分考慮這一現實情況,實行區別對待,“新老劃斷”。具體的做法是: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向新客戶銷售産品或提供服務、向老客戶銷售(提供)高於原有風險等級的産品或服務,需要按照《辦法》要求執行。向老客戶銷售(提供)不高於原有風險等級的産品或服務的,可繼續進行,不受影響。也就是説現有投資者,如股票投資者,在《辦法》實施後,可以繼續買賣股票及風險等級不高於股票的産品,但當購買比股票風險等級高的産品時,比如結構化産品、場外衍生品等,則經營機構需要按照《辦法》執行適當性管理要求。同時,鼓勵經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客戶回訪、自查、評估等工作,主動對老客戶的適當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辦法》是證券期貨市場的基礎性制度,我會將在《辦法》實施後不斷總結經驗,持續優化、完善適當性管理制度。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朱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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