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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正式實施

2017-06-28 21:54 來源: 證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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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將於2017年7月1日起正式實施。《辦法》作為我國證券期貨市場首部投資者保護專項規章,是資本市場重要的基礎性制度。《辦法》的出臺實施,是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加快形成融資功能完備、基礎制度紮實、市場監管有效、投資者權益得到充分保護的股票市場”的重要指示精神,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資本市場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資本市場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保護工作的意見》要求的具體成果。貫徹落實好《辦法》的規定,對我國資本市場健康發展和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將帶來積極和深遠的影響。

投資者適當性制度是國際資本市場普遍規則,2007年以來,我國已經在部分市場、産品和業務中陸續實行了適當性管理。本次正式實施的《辦法》,是在現有制度實踐的基礎上,對資本市場適當性管理制度的完善、整合和提升。《辦法》的精神以落實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適當性管理義務為核心,以投資者分類和産品分級為基礎,確保向投資者充分揭示市場風險,目的在於更好地規範機構依法經營,把投資者保護的要求真正落到實處。《辦法》的核心要求在於強化對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賣者有責”的要求,讓經營機構在獲取經營收益的同時,必須承擔法律規定的義務,確保權利義務的對等和統一,切實防範片面追求經濟利益,向風險承受能力不足的投資者推介高風險證券期貨産品,造成對投資者合法權益的損害和影響。根據《辦法》的規定,即使是風險承受能力較低的投資者,在經營機構進行必要的風險提示後,如果堅持購買高風險等級的産品,在經過必要承諾和確認程序後,仍然可以遵從其意願,參與相關的投資活動。因此,《辦法》沒有限制投資者的自由交易,是在充分揭示市場風險的基礎上,對投資者交易的更好保護。現有投資者參與證券期貨交易是按原有的制度安排進行的,實施新的《辦法》將充分考慮這一現實情況,實行區別對待,“新老劃斷”。具體的做法是: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向新客戶銷售産品或提供服務,向老客戶銷售(提供)高於原有風險等級的産品或服務,需要按照《辦法》要求執行。向老客戶銷售(提供)不高於原有風險等級的産品或服務的,可繼續進行,不受影響。也就是説現有投資者,如股票投資者,在《辦法》實施後,可以繼續買賣股票及風險等級不高於股票的産品,但當購買比股票風險等級高的産品時,比如結構化産品、場外衍生品等,則經營機構需要按照《辦法》執行適當性管理要求。同時,鼓勵經營機構根據實際情況結合客戶回訪、自查、評估等工作,主動對老客戶的適當性管理做出妥善安排。《辦法》是證券期貨市場的基礎性制度,我會將在《辦法》實施後不斷總結經驗,持續優化、完善適當性管理制度。

《辦法》發佈以來,證券、基金、期貨經營機構等市場主體主動作為,在管理制度、技術設備、人員配備、學習培訓等方面做了大量工作。證券業、基金業、期貨業協會和有關交易場所抓緊制定自律指引規則,並在人員培訓、宣傳解讀、督促落實、服務保障等方面做了認真細緻的工作。目前,《辦法》實施準備工作已基本就緒。

法律的生命力在於實施,法律的權威也在於實施。證券期貨監管系統和市場自律組織要將適當性管理情況納入日常監管、自律管理工作之中,切實履行好監管職責。各經營主體要切實負起責任,採取切實有效措施,確保把制度規定的各項義務要求落實好、執行好,共同促進和維護資本市場長期健康穩定發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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