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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性——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詳解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方案

2017-11-18 19:50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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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1月18日電 題: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性——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詳解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方案

新華社記者 鬱瓊源 劉紅霞

國務院近日印發了《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這一實施方案意義如何?有何看點?財政部有關負責人18日詳細解讀了方案的內容和實施方法。

避免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轉移給下一代人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加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斷加大,需要通過多種渠道加以解決。”據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我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受多種因素影響,形成了一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這有利於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公平,避免將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通過增加稅收、提高在職人員養老金繳費率等方式轉移給下一代人。”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説,這將促進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

補充社保基金長效機制,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的情況不會出現

方案的實施意味著要通過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這個理解是不正確的。”這位負責人説,對於劃轉的國有資本,方案明確指出,要建立國有資本劃轉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逐步彌補相結合的運行機制。國有資本劃轉後,國有資本的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由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持有。今後,由各承接主體的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

“劃轉建立的是補充社保基金的長效機制,隨著國有資本的做強做優做大,將更好地體現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全民共享,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方案實施的過程中,不會也不允許出現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的情況。”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説。

目前,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總體上有較大規模的結余,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相當存量,短期內財政部門不會對劃轉的國有資本實施收益收繳,不會導致承接主體變現國有資本。方案提出,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經批准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國有資本運作主要是國有資本的結構調整和有序進退,目標是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獲取更多收益,不是簡單的變現國有資本。

這位負責人説,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並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還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因此,在上述期限內承接主體也不會變現國有資本。

劃轉對象為中央和地方國有企業,劃轉比例確定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

方案明確,將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範圍。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主要劃轉對像是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的股權,一般不涉及上市企業。

為避免對企業國有股權的重復劃轉,方案規定,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劃轉企業集團的股權。考慮到現階段部分企業集團是全民所有制企業,尚不具備劃轉股權的條件,方案提出,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抓緊推進改革,改制後按要求劃轉企業集團的股權;探索劃轉未完成公司制改革的企業集團所屬一級子公司的股權。

劃轉比例方面,綜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測算情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在推進以及國有企業發展現狀,方案將劃轉比例確定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今後,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及可持續發展要求,如需進一步劃轉,再作研究。

社保基金會負責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基金運營情況良好,收益水平較高,實施中積累了資本管理經驗。方案提出,劃轉的中央企業國有股權,由國務院委託社保基金會負責集中持有,單獨核算,接受考核和監督。同時,與現行基本養老保險體制相適應,劃轉的地方企業國有股權,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設立國有獨資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也可將劃轉的國有股權委託本省(區、市)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專戶管理。

這位負責人説,考慮到劃轉工作涉及面廣,方案提出,按照試點先行、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完成劃轉工作。2017年選擇部分中央企業和部分省份開展試點。中央企業包括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管理企業3至5家、中央金融機構2家。試點省份的劃轉工作由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18年及以後,分批劃轉、儘快完成劃轉工作。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方圓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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