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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國有股權的10%劃轉充實社保基金
養老保險有了國資後盾

2017-11-19 07:30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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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加強社會保障體系建設,國務院日前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以下簡稱《方案》),決定按照10%的比例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以充分體現基本養老保險代際公平和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全民共享。這一方案制定的初衷是什麼?具體包含哪些內容?又會給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帶來怎樣的影響?記者採訪了有關部門負責人和專家。

劃轉分兩步走,社保基金有了新的籌資渠道

根據《方案》,從今年開始,國家將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的國有股權劃轉充實社保基金,劃轉比例統一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

考慮到劃轉工作涉及面廣,《方案》提出,按照試點先行、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完成劃轉工作。第一步,2017年選擇部分中央企業和部分省份開展試點。中央企業包括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管理企業3至5家、中央金融機構2家。試點省份的劃轉工作由有關省(區、市)人民政府具體組織實施。第二步,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18年及以後,分批劃轉、儘快完成劃轉工作。

據悉,我國統一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以來,各項工作取得明顯成效,對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維護改革發展穩定大局、保障企業離退休人員權益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受多種因素影響,形成了一定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加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斷加大,需要通過多種渠道加以解決。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目前,全國社會保障基金由社保基金會負責管理運營,基金運營情況良好,收益水平較高,實施中積累了資本管理經驗。基於此,《方案》提出,劃轉的中央企業國有股權,由國務院委託社保基金會負責集中持有,單獨核算,接受考核和監督。同時,與現行基本養老保險體制相適應,劃轉的地方企業國有股權,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設立國有獨資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也可將劃轉的國有股權委託本省(區、市)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專戶管理。

為何要將國有股權劃轉給社保基金而不是直接劃給養老保險基金?

“社保基金設立的主要目的,就是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等提供支持,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意味著養老保險有了國有資本這個強大的後盾,能夠促進未來養老保險基金持續穩定運行。”中國勞動和社會保障科學研究院院長金維剛介紹,養老保險基金採取資金收支管理的方式,社保基金則是廣義概念,具有運營管理的功能,將國有資本劃轉社保基金,有利於更好實現資本保值增值。

根據《方案》,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持有的股權分紅和資本運作收益,專項用於彌補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不納入國有資本經營預算管理。同時,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和處置權,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産經營管理,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的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

應對老齡化壓力,為養老保險基金提供戰略儲備

為何此次將國有股權劃轉的比例確定為10%?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這一比例的確定,綜合考慮了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測算情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在推進以及國有企業發展現狀。今後,結合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及可持續發展要求,如需進一步劃轉,再作研究。

據悉,此次制定《方案》的一個重要目標,是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促進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

“這個缺口並不是説現在養老保險出現了資金缺口,而只是歷史上轉制的政策欠賬,劃轉國有股權彌補這個缺口,主要考慮了制度上的公平,同時應對未來的老齡化壓力。”中央財經大學社會保障研究中心主任褚福靈解釋説,隨著基本養老保險全國統籌制度的實施,短期內養老保險基金並不存在因為支付養老金形成的資金缺口,但在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確實存在部分已經參加工作的企業員工沒有繳費而視同繳費的情況,這就需要通過劃轉國有資本進行彌補。

數據顯示,截至2016年底,我國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基金累計結余近3.7萬億元,短期內不存在支付上的資金缺口。但隨著我國老齡化進程的加快,未來養老保險支付壓力不容小覷。截至2016年底,全國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2.3億人,佔總人口的16.7%,人口老齡化處於不斷加速階段。

“老齡化高峰的來臨,意味著領取養老金的人數越來越多,繳納養老保險費的人數越來越少,這就需要未雨綢繆,以應對未來可能出現的資金需求。”金維剛表示,根據有關部門測算,我國將在2052年達到老齡化峰值,屆時60歲及以上老年人口達到4.87億人,約佔人口總數的1/3左右。國有股權充實社保基金,是對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已經參加工作的企業員工沒有繳費而視同繳費的彌補,也是為未來老齡化高峰的到來做好戰略儲備。

“有了國有資本的保障,老百姓對於未來養老保險基金健康運行的信心也將大幅增強,有利於促進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褚福靈説。

不會大量變現國有資本,對資本市場影響積極正面

“劃轉國有資本是為建立補充社保基金的長效機制,隨著國有資本的做強做優做大,將更好地體現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全民共享,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方案》實施的過程中,不會也不允許出現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的情況。”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實施國有資本劃轉後,國有資本的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由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持有,今後,由各承接主體的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目前,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總體上有較大規模的結余,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相當存量,短期內財政部門不會對劃轉的國有資本實施收益收繳,不會導致承接主體變現國有資本。

根據《方案》,對劃入的國有股權,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並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還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

“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參與持股,將進一步優化上市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提升企業經營水平,對資本市場將産生積極正面的影響。”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主要劃轉對像是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的股權,一般不涉及上市企業,對於少量涉及的上市企業,劃轉是原國有股東將其10%的股權轉至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屬於國有股權的多元化持有,不改變企業國有股權的屬性和總量。

同時,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長期財務投資者,以獲得股權分紅收益為主,涉及上市企業的劃轉,不會改變現行管理體制和方式,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上市企業的國有股東之一,除履行方案中有關禁售期的義務外,國有股權的變動等事項需執行國有股權管理的相關制度規定。

《方案》要求,為確保劃轉工作落實到位,自《方案》印發之日起,劃轉範圍內企業實施重大重組、改制上市,或改組組建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等涉及國有股權變動的改革事項,企業改革方案應與國有資本劃轉方案統籌考慮。(記者 吳秋余 曲哲涵)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韓昊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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