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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免將養老金缺口留給下一代

2017-11-19 07:31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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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出臺方案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
避免將養老金缺口留給下一代

國務院日前印發《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實施方案》(下稱《方案》),部署通過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有何重要意義?將如何具體推進?是否意味著要通過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用於彌補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就相關問題,經濟日報·中國經濟網記者採訪了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和專家學者。

彌補“視同繳費年限”形成的基金缺口

“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口老齡化加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壓力不斷加大,需要通過多種渠道加以解決。”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是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精神,在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和深化國有企業改革的基礎上,增強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可持續性的重要舉措。

《方案》明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基本目標是彌補因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促進建立更加公平、更可持續的養老保險制度。

這個“缺口”由何而來?“我國從上世紀90年代起在企業實行養老保險制度,這個制度建立之前的在職職工連續工齡一般作為視同繳費年限處理,並在計算養老待遇時予以體現,由此形成養老保險基金收支缺口。”社會保障專家、北京化工大學文法學院教授劉昌平説。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有利於充分體現國有企業全民所有,發展成果全民共享,增進民生福祉;有利於實現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代際公平,避免將實施視同繳費年限政策形成的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通過增加稅收、提高在職人員養老金繳費率等方式轉移給下一代人。”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強調。

《方案》明確,劃轉的國有資本具有充實社保基金的特定用途和政策目標,運營收益根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上繳,專項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劉昌平表示,將部分國有資本劃轉充實社保基金,是解決養老金歷史負債的重要途徑和有效手段。

劃轉比例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

《方案》對劃轉範圍、劃轉對象和劃轉比例等做了具體規定。“《方案》規定,將中央和地方國有及國有控股大中型企業、金融機構納入劃轉範圍。公益類企業、文化企業、政策性和開發性金融機構以及國務院另有規定的除外。”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説。

劃轉對象方面,為避免對企業國有股權的重復劃轉,《方案》規定,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已完成公司制改革的,直接劃轉企業集團的股權。綜合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測算情況、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正在推進以及國有企業發展現狀,《方案》將劃轉比例確定為企業國有股權的10%。

“社保基金會負責管理運營全國社會保障基金,基金運營情況良好,收益水平較高,實施中積累了資本管理經驗。”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鋻於上述情況,《方案》提出,劃轉的中央企業國有股權,由國務院委託社保基金會負責集中持有,單獨核算,接受考核和監督。

劃轉的地方企業國有股權,由各省級人民政府設立國有獨資公司集中持有、管理和運營;也可將劃轉的國有股權委託本省(區、市)具有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功能的公司專戶管理。“《方案》明確了中央和地方的劃轉承接主體和職責,與現行基本養老保險體制相適應。”劉昌平説。

財政部有關負責人介紹,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財務投資者,享有所劃入國有股權的收益權和處置權,不干預企業日常生産經營管理。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的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對劃入的國有股權,要按規定履行相應的禁售期義務。除國家規定須保持國有特殊持股比例或要求的企業外,承接主體經批准也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

劃轉工作將如何推進?考慮到劃轉工作涉及面廣,《方案》提出,按照試點先行、分級組織、穩步推進的原則完成劃轉工作。第一步,2017年選擇部分中央企業和部分省份開展試點。中央企業包括國務院國資委監管的中央管理企業3至5家、中央金融機構2家。第二步,在總結試點經驗的基礎上,2018年及以後,分批劃轉、儘快完成劃轉工作。

不會也不允許大量變現國有資本

《方案》的實施,是否意味著要通過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用於彌補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缺口?對此,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這個理解是不正確的。

該負責人解釋,國有資本劃轉後,國有資本的收益主要來源於股權分紅,由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持有。今後,由各承接主體的同級財政部門統籌考慮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支出需要和國有資本收益狀況,適時實施收繳。

“目前,我國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總體上有較大規模的結余,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有相當存量,短期內財政部門不會對劃轉的國有資本實施收益收繳,不會導致承接主體變現國有資本。”該負責人説。

同時,《方案》提出,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經批准可以通過國有資本運作獲取收益。“國有資本運作主要是國有資本的結構調整和有序進退,目標是實現國有資本保值增值,獲取更多收益,不是簡單的變現國有資本。”該負責人強調。

此外,根據《方案》,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要履行3年以上的禁售期義務,並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其他限售義務。在禁售期內,如劃轉涉及的相關企業上市,還應承繼原持股主體的禁售期義務。因此,在上述期限內承接主體也不會變現國有資本。

“劃轉建立的是補充社保基金的長效機制,隨著國有資本的做強做優做大,將更好地體現國有企業發展成果全民共享,更好地保障和改善民生。在《方案》實施的過程中,不會也不允許出現大量變現國有資本的情況。”財政部有關負責人表示。

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對資本市場有何影響?對此,該負責人表示,劃轉部分國有資本充實社保基金,主要劃轉對像是中央和地方企業集團的股權,一般不涉及上市企業。“對於少量涉及的上市企業,劃轉是原國有股東將其10%的股權轉至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屬於國有股權的多元化持有,不改變企業國有股權的屬性和總量。”該負責人説,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作為長期財務投資者,以獲得股權分紅收益為主;涉及上市企業的劃轉,不會改變現行管理體制和方式。

“社保基金會等承接主體參與持股,將進一步優化上市企業法人治理結構,有利於提升企業經營水平,對資本市場將産生積極正面的影響。”該負責人説。(記者 曾金華)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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