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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建、怎麼分、何時領?
——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解讀《企業年金辦法》

2017-12-22 19:2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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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2月22日電 題:如何建、怎麼分、何時領?——人社部有關負責人解讀《企業年金辦法》

新華社記者齊中熙、葉昊鳴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近日聯合印發了《企業年金辦法》,並將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企業年金如何建立、分配,職工如何領取?記者採訪了人社部有關負責人。

如何建立、管理企業年金?

這位負責人表示,企業和職工建立企業年金,應當依法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並履行繳費義務,企業具有相應的經濟負擔能力。

企業和職工一方通過集體協商確定建立企業年金,而後制訂企業年金方案。企業年金方案應當提交職工大會或者職工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並報送所在地縣級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

企業年金方案備案後,企業和職工(合稱委託人)應當選定企業年金受託人(符合國家規定的法人受託機構或者企業按照國家規定成立的企業年金理事會),由企業代表委託人與受託人簽訂受託管理合同。受託管理合同簽訂後,受託人應當委託具有企業年金管理資格的賬戶管理人、投資管理人和託管人,負責企業年金基金的賬戶管理、投資運營和託管。企業年金基金管理人按照國家規定分工協作,共同實現企業年金基金的依法合規運營和保值增值。

企業年金實行完全積累,為每個參加企業年金的職工建立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下設企業繳費子賬戶和個人繳費子賬戶,分別記錄企業繳費分配給個人的部分及其投資收益,以及本人繳費及其投資收益。企業年金基金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投資運營,投資運營收益併入企業年金基金。

企業年金繳費如何分配?

這位負責人説,企業繳費應當按照企業年金方案確定的比例和辦法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職工個人繳費計入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企業可以根據職工崗位、責任和貢獻等不同,在分配企業繳費時存在一定的區別,體現企業年金的激勵作用;同時也應兼顧公平、控制差距,企業當期繳費計入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最高額不得超過平均額的5倍。

企業年金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納。企業繳費每年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8%,企業和職工個人繳費合計不超過本企業職工工資總額的12%。具體所需費用,由企業和職工一方協商確定。

辦法明確,企業在經營虧損、重組並購等情況下,經與職工一方協商,可以中止繳費。不能繼續繳費的情況消失後,企業和職工恢復繳費,並可以根據本企業實際情況,按照中止繳費時的企業年金方案予以補繳,補繳的年限和金額不得超過實際中止的年限和金額。

怎麼領取企業年金?

辦法規定,職工在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出國(境)定居時,可以領取企業年金;職工或者退休人員死亡後,其企業年金個人賬戶餘額可以繼承。其中,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時可以領取企業年金是新增內容,這有利於進一步體現企業年金的保障作用,適當改善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職工的生活。

為保障流動就業職工的企業年金權益,辦法規定,職工變動工作單位時,新就業單位已經建立企業(職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權益應當隨同轉入新就業單位企業(職業)年金;職工新就業單位沒有建立企業(職業)年金的,原企業年金個人賬戶可以暫時由原管理機構管理,也可以由法人受託機構發起的集合計劃設置的保留賬戶暫時管理。另外,辦法還明確了企業年金方案終止後,職工企業年金個人賬戶的轉移辦法。

這位負責人説,企業年金的領取方式,一是倡導按月領取,有利於發揮企業年金長期養老保險的作用。二是允許分次領取,有利於退休人員根據本人企業年金個人賬戶資金額,結合企業年金個人所得稅政策和自己的需要,選擇合適的領取次數。三是保留了一次性領取方式,更加人性化,給予退休人員更多選擇。四是可以購買商業養老保險産品,進一步豐富補充養老保險方式。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