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助力高新技術産業和戰略性新興産業發展 支持創新企業境內上市

2018-03-31 07:46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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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證監會《關於開展創新企業境內發行股票或存托憑證試點的若干意見》,對支持創新企業在境內發行上市作了系統制度安排。記者就熱點話題採訪了證監會新聞發言人常德鵬。

試點門檻較高

為穩定市場預期,試點將嚴格按標準和程序甄選企業,把握企業數量和融資規模,合理安排發行時機與發行節奏。強化審慎監管和投資者保護,嚴厲打擊各類違法違規行為,穩妥有序推進。

試點設定了較高的門檻,面向符合國家戰略、具有核心競爭力、市場認可度高,屬於互聯網、大數據、雲計算、人工智慧、軟體和集成電路、高端裝備製造、生物醫藥等高新技術産業和戰略性新興産業,達到相當規模的創新企業。主要包括:已在境外上市且市值不低於2000億元人民幣的紅籌企業;尚未在境外上市,最近一年營業收入不低於30億元人民幣且估值不低於200億元人民幣,或收入快速增長,擁有自主研發、國際領先的技術,同行業競爭中處於相對優勢地位的紅籌企業和境內企業。

為充分發揮各行業主管部門及專家學者的作用,更好認定試點企業,證監會成立科技創新産業化諮詢委員會。諮詢委員會由各行業的權威專家、知名企業家、資深投資專家等組成,按照試點企業選取標準,綜合考慮商業模式、發展戰略、研發投入、新産品産出、創新能力、技術壁壘、團隊競爭力、行業地位、社會影響、行業發展趨勢、企業成長性、預估市值等因素,對申請企業是否納入試點範圍作出初步判斷。證監會以此為重要依據,決定申請企業是否納入試點,並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受理審核試點企業發行上市申請。

上市路徑豐富

試點企業可以通過何種方式在境內發行上市?

證監會經過深入研究,廣泛借鑒國際市場的成熟經驗,出臺相應融資工具,設置相應的制度安排,供企業選擇。符合試點條件的紅籌企業,可以優先選擇通過發行存托憑證在境內上市融資;符合股票發行條件的,也可以選擇發行股票。符合試點條件的境內企業,可以直接在境內市場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

具體來看,試點企業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證券法、《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關於股票發行條件的相關規定。

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發行以股票為基礎證券的存托憑證,應當符合證券法第十三條關於股票發行的基本條件。同時應符合下列要求:一是股權結構、公司治理、運行規範等事項可適用境外註冊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規規定,但關於投資者權益保護的安排總體上應不低於境內法律要求;二是存在投票權差異、協議控制架構或類似特殊安排的,應當在首次公開發行時,在招股説明書等公開發行文件的顯要位置充分、詳細披露相關情況,特別是風險、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依法落實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各項措施。

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等規定,依照現行股票發行核準程序,核準試點紅籌企業在境內公開發行股票;原則上依照股票發行審核程序,由發行審核委員會依法審核存托憑證發行申請。

加強功能性監管

創新企業具有新技術新業態新模式的特點,企業發展前期一般需要大規模的研發和市場投入,在企業發展的特定階段很多處於虧損狀態,不符合有關盈利的發行上市條件要求,如何解決這個問題?

“關於企業發行上市是否必須連續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我國相關立法規定有一個演變過程。”常德鵬説,這次改革,針對創新企業在特定發展階段高成長、高投入、實現盈利的週期較長等特點,按照證券法規定的程序,報經國務院批准,修改首發管理辦法第二十六條和創業板首發管理辦法第十一條,明確規定符合條件的創新企業不再適用有關盈利及不存在未彌補虧損的發行條件。

在信息披露義務方面,試點企業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等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人應當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在投資者保護方面,證監會要求試點企業公平對待境內投資者,不得有任何實質性損害其權益的特殊安排和行為,並引入了多方位的投資者保護措施。

比如,在投資者合法權益受到違法行為侵害的情況下,試點企業應當確保境內投資者獲得與境外投資者相當的賠償;為了加強對尚未盈利試點企業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和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約束,強化其對投資者的責任意識,在試點企業實現盈利前,上述人員不得減持上市前持有的股票。

如何防範試點中可能存在的過度炒作風險?證監會將引導廣大投資者正確認識創新企業的投資風險,理性投資。強化市場監測,充分發揮交易所一線監管職能,加強對異常波動、概念炒作的功能性監管,防範市場投機炒作,嚴厲打擊違法違規行為,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提高試點企業在公司治理、盈利模式、研發模式、技術産品替代等方面的信息披露要求,充分揭示可能出現的研發失敗、業績波動等特定經營風險。(記者 王觀)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士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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