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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不得承諾資管業務保本保收益

2018-05-04 07:29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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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性兌付偏離“受人之托、代人理財”本質
金融機構不得承諾資管業務保本保收益

近日,《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正式發佈。《意見》將過渡期確定為到2020年底,給予金融機構充足的調整和轉型時間。對過渡期結束後仍未到期的非標等存量資産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導金融機構轉回資産負債表內,確保市場穩定。

打破剛性兌付,引導金融機構轉變預期收益率模式

《意見》要求資産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明確剛性兌付的認定及處罰標準,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金融資産,同時考慮到部分資産尚不具備以市值計量的條件,兼顧市場訴求,允許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金融資産以攤余成本計量。

為何要打破剛性兌付?中國人民銀行有關負責人表示,剛性兌付偏離了資管産品“受人之托、代人理財”的本質,抬高無風險收益率水平,干擾資金價格,不僅影響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還弱化了市場紀律,導致一些投資者冒險投機,金融機構不盡職盡責,道德風險較為嚴重。打破剛性兌付已成為社會共識,為此《意見》作出了一系列細化安排。

首先,在定義資管業務時,要求金融機構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産品出現兌付困難時不得以任何形式墊資兌付。第二,引導金融機構轉變預期收益率模式,強化産品凈值化管理,並明確核算原則。第三,明示剛性兌付的認定情形,包括違反凈值確定原則對産品進行保本保收益、採取滾動發行等方式保本保收益、自行籌集資金償付或委託其他機構代償等。第四,分類進行懲處。存款類金融機構發生剛性兌付,足額補繳存款準備金和存款保險保費,非存款類持牌金融機構由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和中國人民銀行依法糾正並予以處罰。此外,強化了外部審計機構的審計責任和報告要求。

為了推動預期收益型産品向凈值型産品轉型,讓投資者在明晰風險、盡享收益的基礎上自擔風險,《意見》強調金融機構的業績報酬需計入管理費並與産品一一對應,要求金融機構強化産品凈值化管理,並由託管機構核算、外部審計機構審計確認,同時明確了具體的核算原則。

規範智慧投顧業務,非金融機構不得發售資管産品

金融科技的發展正在深刻改變金融業的服務方式,在資管領域突出體現在智慧投資顧問。《意見》對智慧投顧業務作出了哪些規範?

目前,國內已有數十家機構推出該項業務,但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資管等業務,由於服務對象多為長尾客戶,風險承受能力較低。如果投資者適當性管理、風險提示不到位,容易引發不穩定事件,技術局限、網絡安全等風險也不容忽視。

《意見》從前瞻性角度,區分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和資管業務兩種情形,分別進行了規範。一方面,取得投資顧問資質的機構在具備相應技術條件的情況下,可以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投資顧問業務,非金融機構不得借助智慧投資顧問超範圍經營或變相開展資管業務。另一方面,金融機構運用人工智慧技術開展資管業務,不得誇大宣傳或誤導投資者,應當報備模型主要參數及資産配置主要邏輯,明晰交易流程,強化留痕管理,避免算法同質化,因算法模型缺陷或信息系統異常引發羊群效應時,應當強制人工介入。

除金融機構外,互聯網企業、各類投資顧問公司等非金融機構開展資管業務也十分活躍。為規範市場秩序,切實保障投資者合法權益,《意見》明確,資管業務作為金融業務,必須納入金融監管,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産品,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情況,尤其是利用互聯網平臺等分拆銷售具有投資門檻的投資標的、通過增信措施掩蓋産品風險、設立産品二級交易市場等行為,按照國家規定進行規範清理。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依法予以處罰,同時承諾或進行剛性兌付的,依法從重處罰。(記者 王觀)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姜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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