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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新規發佈

2018-04-28 07:31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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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新規發佈
過渡期延長至二〇二〇年底

為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統一同類資産管理産品監管標準,有效防控金融風險,更好地服務實體經濟,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國家外匯管理局27日聯合印發了《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

相比徵求意見稿,《意見》在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投資、産品凈值化管理、消除多層嵌套、統一杠桿水平、合理設置過渡期等方面進行了修改完善。

其中,在産品凈值化管理方面,《意見》要求資産管理業務不得承諾保本保收益,明確剛性兌付的認定及處罰標準,鼓勵以市值計量所投金融資産,同時考慮到部分資産尚不具備以市值計量的條件,兼顧市場訴求,允許對符合一定條件的金融資産以攤余成本計量。

在消除多層嵌套方面,《意見》統一同類資管産品的監管標準,要求監管部門對資管業務實行平等準入,促進資管産品獲得平等主體地位,從根源上消除多層嵌套的動機。同時,將嵌套層級限制為一層,禁止開展多層嵌套和通道業務。

在合理設置過渡期方面,經過深入的測算評估,相比徵求意見稿,《意見》將過渡期延長至2020年底,給予金融機構充足的調整和轉型時間。對過渡期結束後仍未到期的非標等存量資産也作出妥善安排,引導金融機構轉回資産負債表內,確保市場穩定。

《意見》主要適用於金融機構的資管業務,即銀行、信託、證券、基金、期貨、保險資管機構、金融資産投資公司等金融機構接受投資者委託,對受託的投資者財産進行投資和管理的金融服務。

針對非金融機構違法違規開展資管業務的亂象,《意見》也按照“未經批准不得從事金融業務,金融業務必須接受金融監管”的理念,明確提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非金融機構不得發行、銷售資管産品。(記者 王觀)

【我要糾錯】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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