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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經濟家底更精準——司法部、國家統計局負責人詳解《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決定》

2018-08-24 18:05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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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8月24日電 題:讓經濟家底更精準——司法部、國家統計局負責人詳解《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決定》

新華社記者 王茜 陳煒偉

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了《國務院關於修改<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決定》。為何進行修改?為什麼要擴大抽樣調查方法的適用範圍?對經濟普查機構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作了哪些修改完善?為此記者採訪了司法部、國家統計局負責人。

問:這次修改《全國經濟普查條例》的背景是什麼?

答:全國經濟普查是一項重大國情國力調查,目的是全面掌握我國第二産業、第三産業的發展規模、結構和效益等情況,建立健全基本單位名錄庫及其數據庫系統,為研究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提高決策和管理水平奠定基礎。

《全國經濟普查條例》是2004年公佈施行的。我國于2004年、2008年、2013年先後開展了三次全國經濟普查。實踐證明,現行條例對於科學、有效地實施全國經濟普查,保障經濟普查數據的準確性和及時性,發揮了重要作用,其內容總體可行。隨著經濟社會發展,現行條例有關經濟普查的行業範圍、普查方法、普查機構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的一些規定,已與實際情況不完全相符,有必要修改完善。此外,2009年修訂了統計法,2017年制定了統計法實施條例,現行條例的個別條款也需要與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

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18年我國將開展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為適應新形勢下經濟普查工作的需要,依法保障第四次全國經濟普查順利開展,國務院決定對現行條例作相應修改。

問:這次修改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由於現行條例內容總體可行,這次修改堅持突出重點,僅對現行條例中明顯與新形勢新情況不相適應,以及需要與修改後的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的條款作必要調整,對其他內容均不作改動。

問:這次修改為什麼要擴大抽樣調查方法的適用範圍?

答:按照現行條例的規定,經濟普查採用全面調查的方法,但對個體經營戶的生産經營情況可以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決定》適當擴大了採用抽樣調查方法的對象範圍,規定對小微企業的生産經營情況等也可以採用抽樣調查的方法,主要是考慮到,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企業數量特別是小微企業數量快速增長,如果對所有企業的各方面情況都進行全面調查,組織實施的難度大、成本高。為保證經濟普查高效、順利進行,降低經濟普查成本,有必要增強經濟普查方法的靈活性,適當擴大適用抽樣調查方法的對象範圍。

問:《決定》對經濟普查機構的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作了哪些修改完善?

答:實踐中,經濟普查數據採集、審核和上報等已由填報紙質經濟普查表並逐級審核上報的傳統方式,轉變為使用電子設備現場採集數據、企業聯網直報等新的數據處理方式。為適應這一變化,《決定》對現行條例關於縣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做好經濟普查表的發放、收集、審核、錄入和上報工作的規定作了修改,規定各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按照清查形成的單位名錄,做好經濟普查數據的採集、審核和上報等工作。同時,不再規定經濟普查機構應當“逐級”上報普查數據。這樣修改符合當前經濟普查工作的實際情況,有利於提高普查工作效率。

問:《決定》如何與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

答:為與統計法及其實施條例相銜接,《決定》對現行條例的內容作了兩個方面的調整。一是增加了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經濟普查工作中知悉的個人信息依法予以保密的內容,規定各級經濟普查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對在經濟普查中所知悉的國家秘密和經濟普查對象的商業秘密、個人信息應當依法履行保密義務。二是對現行條例有關法律責任的規定作了進一步完善。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邊雋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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