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讓校外培訓在制度軌道上規範發展

2018-08-28 08:15 來源: 經濟日報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為魚龍混雜的校外培訓市場制定準入門檻和監管標準,有助於填補相關管理制度空白,推動校外培訓機構在制度的軌道上有序發展,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管的良好局面。國家出臺相關意見,雖然旨在規範校外培訓機構,但學校也要自覺切斷與校外培訓機構的利益共生鏈條

8月22日,國務院辦公廳發佈了《關於規範校外培訓機構發展的意見》,為當前魚龍混雜的校外培訓市場制定了準入門檻和監管標準,是校外培訓機構健康發展的指南針。

校外培訓機構屬於民辦教育範疇,但《民辦教育促進法》和《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條例(修訂草案)》都缺少對校外培訓機構管理翔實明確的規定。各地教育、市場監管等部門常常感覺“無法管”“無力管”,校外培訓機構在很大程度上處於無人監管的灰色地帶。從今年2月份起,有關部門整治摸排培訓機構38.2萬家,其中發現問題的有25.9萬家,佔比高達67.8%,很大程度上就是因為此前監管乏力。

此次《意見》的出臺,填補了相關管理制度空白,將推動校外培訓機構在制度的軌道上有序發展。

首先,《意見》規定校外培訓機構在經縣級教育部門審批頒發辦學許可證後,還要去市場監管等部門登記取得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民辦非企業單位登記證書),之後才能開展培訓。未經教育部門批准,任何校外培訓機構不得以家教、諮詢、文化傳播等名義面向中小學生開展培訓業務。

在大力削減前置審批的形勢下,這一舉措是為數不多的增加前置審批的案例,可謂把住了政府對校外培訓機構治理的最前端。教育部門有審批、市場監管等部門有備案,這就將原本幾個部門都不管的校外培訓機構納入了國家監督管理的範圍。今後,各個培訓機構必須按規定開展年檢和年度報告公示工作,營利性校外培訓機構的行政許可信息、行政處罰信息、黑名單信息、抽查檢查結果等,還將歸集至國家企業信用信息公示系統,並依法公示。這些規定無疑有利於形成全社會共同監管的良好局面。

其次,《意見》對校外培訓機構的師資設定了標準,明確規定校外培訓機構不得聘用中小學在職教師,從事語文、數學、英語及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知識培訓的教師應具有相應教師資格。這切斷了學校老師向課外培訓機構輸送學生的潛在鏈條,杜絕了部分老師“課上不講課下講”“校內不講校外講”的現象,也能有效制止許多培訓機構的老師“培訓兩天就上崗、忽悠家長沒商量”的行為。今後,凡是打著名校老師旗號授課的培訓機構就可視為違規,家長可以理直氣壯地要求培訓機構出示老師的教師資格證,這樣至少能保證孩子接受的教育是相對專業的。

最後,對教育培訓市場的監管,尤其是對培訓過程的檢查監控,需要專門的監管隊伍。《意見》要求,由教育部門牽頭組織市場監管、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機構編制、民政、公安、應急管理、衛生、食品監管、網信、文化、工信、廣電等管理部門,可形成校外培訓市場綜合執法力量。不過,培訓機構眾多,對培訓過程的監控,難度和工作量都很大,需要進一步完善制度、創新管理。為此,可以通過建設教育公共服務信息平臺,推動校外培訓機構辦學信息公開。還可以借鑒餐飲、旅遊等服務行業的做法,建立公眾參與的社會監督平臺,建立具有約束性的社會評價機制,對查實的失范行為予以公開,並與“星級評定”挂鉤,形成正向引導與違規行為督查的質量保障機制。

此外,《意見》雖然旨在規範校外培訓機構,但學校也要自覺切斷與校外培訓機構的利益共生鏈條,不通過校外培訓機構挑選推薦生源,不與校外培訓機構聯合招生,不以校外培訓機構的任何培訓成果作為招生入學條件。(佘穎)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