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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紅頭文件”合規守法

2018-12-21 07:57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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讓“紅頭文件”合規守法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詳解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

如何防止“紅頭文件”任性而出,再生“奇葩”?近日,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指導意見》出了實招。

行政規範性文件是行政機關開展行政執法活動的重要依據,俗稱“紅頭文件”。在12月20日舉行的國新辦吹風會上,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在推進合法性審核機制工作方面存在的問題包括,有的對行政規範性文件制定主體和範圍不明確,有的審核程序不規範、審核標準不統一,有的審核工作銜接機制不嚴密,還有些地方和部門存在審核能力不足等。這些問題嚴重制約了合法性審核機製作用的發揮,導致實踐中經常會出現一些“奇葩”文件,引起公眾和社會輿論批評。

對此,《意見》專門作出規定,在國家層面制定統一標準,作出全面部署,提出要建立程序完備、權責一致、相互銜接、運行高效的合法性審核機制的總體目標,並從明確審核範圍、確定審核主體、規範審核程序、明確審核職責、強化審核責任等五個方面入手,對建立健全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具體內容作出具體規定,旨在有效解決“誰來審”“審什麼”“怎麼審”的問題,從源頭上防止違法“紅頭文件”出臺。

針對合法性審核的內容和標準,《意見》作了統一規定,明確審核內容具體包括:制定主體是否合法;是否超越制定機關法定職權;內容是否符合憲法、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政策;是否違法創設行政許可、行政處罰、行政強制、行政徵收、行政收費等事項;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減損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的情形;是否存在沒有法律、法規依據作出增加本單位權力或者減少本單位法定職責的情形;是否違反規範性文件制定程序等。

《意見》還要求審核機構要根據不同情形提出合法、不合法、應當予以修改的書面審核意見。起草單位應當根據合法性審核意見對規範性文件作必要的修改或者補充;特殊情況下,起草單位未完全採納合法性審核意見的,應當在提請制定機關審議時詳細説明理由和依據。

同時,《意見》還強調各地區、各部門要結合自身工作實際,從制定主體、公文種類、管理事項等方面,確定納入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的標準和範圍,編制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制發主體清單,明確行政規範性文件的公文種類,列明行政規範性文件管理事項的類別。

司法部有關負責人表示,全面推行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是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必然要求,有利於維護國家法制統一、政令統一,有利於從源頭上防止違法文件出臺、促進行政機關嚴格規範公正文明執法,有利於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

據了解,未來,司法部將做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召開工作推進會,請工作做得較好的地方和部門介紹推廣有關經驗。二是開展業務培訓。適時組織對各地區、各部門有關業務部門負責同志進行培訓。三是加強指導監督。督促指導各地區各部門結合實際,制定建立健全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的具體工作規則或者工作指南。四是開展法治政府建設督察。目前,全面推行行政規範性文件合法性審核機制建設工作已列入2019年法治政府建設督察任務。(記者 李萬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石璐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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