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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2019-03-01 09:48 來源: 稅務總局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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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國家稅務總局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務院扶貧辦 教育部關於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的解讀

近日,國家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教育部印發了《關於實施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具體操作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0號,以下簡稱《公告》)。現解讀如下:

一、背景情況

就業是13億多人口最大的民生,也是經濟發展最基本的支撐。黨中央、國務院堅持把就業放在經濟社會發展的優先位置。為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財政部、稅務總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務院扶貧辦聯合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支持和促進重點群體創業就業有關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19〕22號),調整和完善了相關政策內容:

一是提高扣減標準。將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農村建檔立卡貧困人口等重點群體從事個體經營扣減稅款的標準由每戶每年8000元提高到每戶每年12000元。將企業招用重點群體人員扣減標準由每人每年400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6000元。

二是取消行業限制。將享受優惠的招用重點群體就業企業的行業範圍由商貿企業、服務型企業、勞動就業服務企業中的加工型企業和街道社區具有加工性質的小型企業實體,放寬到所有增值稅納稅人或企業所得稅納稅人的企業等單位,為各市場主體吸納就業提供統一的稅收政策。

二、享受優惠政策方式

《公告》明確了個體經營和企業招用重點群體適用稅收優惠政策的方式:

(一)個體經營享受稅收優惠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行申報納稅並享受稅收優惠。

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城市低保家庭的登記失業人員,以及畢業年度內高校畢業生,可持《就業創業證》(或《就業失業登記證》,下同)、個體工商戶登記執照(未完成“兩證整合”的還須持《稅務登記證》)向創業地縣以上(含縣級,下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提出申請。符合條件的人員從事個體經營的,自行申報納稅並享受稅收優惠。

(二)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享受稅收優惠

享受招用重點群體就業稅收優惠政策的企業,向縣以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遞交申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經核實後,對持有《就業創業證》的重點群體,在其《就業創業證》上註明“企業吸納稅收政策”;對符合條件的企業核發《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

符合條件的企業自行申報納稅並享受稅收優惠。

三、管理方式

《公告》將優惠政策管理方式由備案改為備查:

建檔立卡貧困人口從事個體經營享受優惠的,直接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時享受優惠,無備查材料留存;登記失業半年以上的人員,零就業家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勞動年齡內的登記失業人員,高校畢業生從事個體經營享受優惠的,留存《就業創業證》備查;招用重點群體就業的企業享受優惠的,留存《就業創業證》《企業吸納重點群體就業認定證明》《重點群體人員本年度實際工作時間表》備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興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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