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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加大環境保護力度——司法部、商務部負責人就《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2019-05-08 18:33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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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5月8日電 題: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加大環境保護力度——司法部、商務部負責人就《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

4月22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自2019年6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商務部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修訂《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

答:《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是國務院2001年制定的。這部行政法規的施行,對於規範報廢汽車回收活動,保障道路交通秩序和人民生命財産安全,保護環境發揮了積極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生活水平提高,《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已經不能完全適應新形勢新情況的需要。

一是國家大力發展循環經濟,汽車零部件再製造是重點領域之一,《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關於拆解的報廢汽車“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的規定,對再製造企業獲得舊件構成了法律障礙。二是為適應加大環境保護力度的要求,需要採取更加有效的措施,解決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過程中固體廢物、廢油液等污染環境的突出問題。三是在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行業存在對市場干預過多、行政許可條件不完全合理等問題,與“放管服”的改革精神不符。此外,《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的部分規定,需要與近年出臺的一些法律、行政法規相銜接。

為了使法律制度適應新的情況,做到與時俱進,國務院對《報廢汽車回收管理辦法》作了修改,並將法規的名稱調整為《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辦法》。

問:這次修訂的總體思路是什麼?

答:這次修訂在總體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

一是貫徹新發展理念,堅持問題導向,消除機動車零部件再製造的法律障礙,切實加強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過程中環境保護的力度。

二是統籌安全和發展,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促進循環經濟發展。

三是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係,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許可,減少對市場的不當干預,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問:辦法如何適應循環經濟發展的需要,如何兼顧安全與發展?

答:為適應循環經濟發展的需要,辦法在明確規定國家鼓勵特定領域的報廢機動車提前報廢更新的同時,不再規定拆解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應當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允許將符合再製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出售給具備再製造能力的企業經過再製造予以循環利用,從而消除了機動車零部件再製造的法律障礙。

為了確保安全,辦法規定不具備再製造條件的報廢機動車“五大總成”仍應作為廢金屬交售給鋼鐵企業作為冶煉原料,同時規定國務院負責報廢機動車回收管理的部門應當建立回收信息系統,回收企業應當如實記錄“五大總成”等主要部件的數量、型號、流向等信息,並上傳回收信息系統,以確保拆解的零部件來源可追、流向可查、風險可控。

問:在落實綠色發展要求、加強環境保護方面,辦法主要作了哪些修改?

答:為適應綠色發展、加強環境保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拆解提出的更高要求,切實解決回收行業整體環保水平偏低,一些企業隨意處置危險廢物、固體廢物等問題,辦法在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資質認定條件中,有針對性地增加了企業在存儲拆解場地、設備設施、拆解操作規範等方面符合環境保護要求的規定,進一步明確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事中事後監管職責,加大了對有關違法行為的處罰力度,規定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違反環境保護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準污染環境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依法予以處罰;拒不改正或者逾期未改正的,由原發證部門吊銷其資質認定書。

問:辦法在深化“放管服”改革方面有哪些實際舉措?

答: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取消不必要的行政許可,不再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特種行業許可。

二是完善行政許可條件,在回收企業資質認定條件中,刪去了註冊資本、場地面積、從業人員數量等實際意義不大的條件。

三是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實行“先照後證”制度,企業依法取得營業執照後,再申請取得回收資質認定。

四是刪去報廢機動車的收購價格參照廢舊金屬市場價格計價的規定,由市場主體自主協商定價。

五是按照審批更簡、監管更強、服務更優的精神,推行網上申請、網上受理,方便企業辦事,規定主管部門應當充分利用計算機網絡等先進技術手段,為申請人提供便利條件;申請人可以通過網上提出申請;主管部門應當通過政務信息系統實現信息共享,減少企業重復報送信息,減輕企業負擔;加強對報廢機動車回收企業的監督檢查,建立和完善以“雙隨機、一公開”為重點的日常監督檢查制度;加強部門之間執法活動的銜接,形成監管合力。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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