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規範程序 依法決策——司法部負責人就《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答記者問

2019-05-17 08:13 來源: 人民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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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4月20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重大行政決策程序暫行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負責人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為什麼要制定《條例》?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科學民主依法決策。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健全依法決策機制,把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確定為重大行政決策的法定程序。

近年來,很多地方政府出臺了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文件,科學民主依法決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實踐中,仍有不少問題需要進一步規範:一些地方決策尊重客觀規律不夠,聽取群眾意見不充分,違法決策、專斷決策、應及時決策而久拖不決等問題較為突出;一些關係國計民生的重大項目因當地群眾不了解、不理解、不支持而引發群體性事件,導致項目無法落地或者匆匆下馬。

這些問題嚴重損害政府公信力,有損營商環境,影響改革推進和經濟社會發展。為進一步提高重大行政決策質量和效率,有必要制定一部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程序的行政法規。

問:請談談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

答:《條例》在制定思路上主要把握了以下幾點:

一是堅持黨的領導。明確要求重大行政決策應當堅持和加強黨的全面領導,全面貫徹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策部署,要求重大行政決策出臺前應當按照規定向同級黨委請示報告。

二是堅持科學民主依法決策。將科學民主依法決策的要求貫穿于形成決策草案、審查決定、決策執行與調整等決策全過程,通過規範決策過程來提高決策質量和效率。

三是堅持問題導向,注重制度設計與當前客觀實際、法治政府建設進程相適應。對社會普遍期待、絕大多數地方有條件做到的,提出明確規範;對現階段難以做到或者只有少數地方能做到的,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實踐、逐步推廣;對需要“因地制宜”“因事制宜”的事項、程序,為各地方自主決策或者相關領域專門立法留有餘地。

問:《條例》對重大行政決策的事項範圍是如何規定的?

答:考慮到各地區發展不平衡,地方各級政府決策的影響面和側重點各有不同,由國家立法統一確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具體標準、範圍並不現實,《條例》借鑒地方實踐經驗,按照突出針對性、具備可行性、保留靈活性、提高透明度的原則,通過“列舉+排除”框定重大行政決策事項的範圍,允許決策機關結合職責權限和本地實際確定決策事項目錄、標準,經同級黨委同意後向社會公佈並根據實際變化調整。

列舉的事項包括:(一)制定有關公共服務、市場監管、社會管理、環境保護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二)制定經濟和社會發展等方面的重要規劃;(三)制定開發利用、保護重要自然資源和文化資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四)決定在本行政區域實施的重大公共建設項目;(五)決定對經濟社會發展有重大影響、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會公眾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項。同時,明確排除了3類事項,分別是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決策,政府立法決策,突發事件應急處置決策。

問:《條例》在規範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程序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重大行政決策的作出程序是《條例》規範的主要內容,集中體現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風險評估、合法性審查、集體討論決定的程序要求。

一是規範決策草案的形成過程,主要規定了公眾參與、專家論證和風險評估程序。規定除依法不予公開的外,應當充分聽取公眾意見;專業性、技術性較強的決策事項應當組織專家論證;決策實施可能對社會穩定、公共安全等方面造成不利影響的,應當組織風險評估。

二是明確合法性審查為必經程序。規定決策草案未經合法性審查或者經審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決策機關討論;明確送請審查需要的材料、時間和合法性審查的內容;要求負責合法性審查的部門及時提出合法性審查意見並對意見負責,決策承辦單位根據意見進行必要調整或者補充。

三是明確集體討論決定為必經程序。規定決策草案應當經決策機關常務會議或者全體會議討論;在堅持行政首長負責制的同時,要求行政首長末位發言,擬作決定與多數人意見不一致時應當説明理由;集體討論決定情況應當如實記錄並與責任追究挂鉤。

問:為增強公眾參與的實效,《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公眾參與程序直接體現了民主決策。為增強重大行政決策中的公眾參與實效,《條例》作出了以下規定:

一是在聽取意見的方式和對象上,規定可以採取座談會、聽證會、實地走訪、書面徵求意見、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問卷調查、民意調查等多種方式,並且要求應當採取便於公眾參與的方式聽取意見。同時,對涉及特定群體利益的決策事項,要求決策承辦單位與相關人民團體、社會組織以及群眾代表進行溝通協商,充分聽取相關群體的意見建議。

二是在具體的程序要求上,對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和召開聽證會這兩種方式的程序要求作出具體規定,如要求公佈決策草案及其説明等材料,要求明確提出意見的方式和期限或者聽證時間、地點等信息。

三是在公眾意見的研究處理上,規定決策承辦單位應當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進行歸納整理、研究論證,充分採納合理意見,完善決策草案。

問:為充分發揮風險評估的作用,《條例》作了哪些規定?

答:防控決策風險,必須充分發揮風險評估的作用。《條例》主要從以下三個方面進行規範:一是在風險評估的方式方法上,要求運用多種方式、科學方法,充分聽取有關部門意見,對決策實施的風險進行科學預測、綜合研判。二是在風險評估的成果形式上,要求開展風險評估應當形成風險評估報告,明確風險點,提出風險防範措施和處置預案。三是在風險評估結果運用上,要求把風險評估的結果作為重大行政決策的重要依據。

問:在重大行政決策的調整程序方面,《條例》是如何規範的?

答:針對“新官不理舊賬”“朝令夕改”等突出問題,《條例》在建立健全決策執行中的問題反饋機制和決策後評估制度基礎上,嚴格規範決策調整程序。《條例》規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決策未經法定程序不得隨意變更或者停止執行,需要作出重大調整的,應當履行相關法定程序。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黃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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