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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有健康發展才是互聯網平臺經濟的春天

2019-07-18 15:49 來源: 鳳凰網·政能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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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7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提出支持平臺經濟健康發展的三點措施,包括:發展平臺經濟新業態、優化發展環境和推進“互聯網+監管”。

國家對平臺經濟寄予厚望,認為平臺經濟在促進經濟增長和推動社會發展的許多方面都有很大的潛能,並提出了推動其健康發展的重要舉措。

此次會議提出促進平臺經濟健康發展的具體意見,要求加大力度支持平臺經濟健康發展,推動平臺經濟優結構、促升級、增就業、助“雙創”,為培育壯大新動能提供源源不斷的動力。

如果相關指導意見能夠切實貫徹落實,必將推動平臺經濟的健康發展。可以説,得益於國家政策的大力支持,平臺經濟的春天不再遙遠。

互聯網平臺經濟包括許多新興業態,如我們所熟知的網購、團購、共享出行、民宿、外賣、點評、導醫等,都是平臺經濟的典型表現形式。許多平臺經濟是共享經濟或分享經濟,但是平臺經濟又不限於此,而是包括一切以互聯網為依託和帶有交易和共享屬性的商業模式。

平臺經濟的核心在於借助互聯網來“搭臺唱戲”,為産品或服務的交易各方提供撮合、交付、支付、反饋、監督等公共功能。平臺經濟不受地理邊界和業態模式的制約,可以實現各類資源的優化配置、有效整合和集約化利用,因此在創新創業方面具有不可限量的發展空間。由於平臺經濟的創新潛力,這個領域在短短幾年就涌現出了一批“獨角獸”企業。

平臺經濟的發展潛力毋庸置疑,但是為什麼各地政府部門卻對其莫衷一是?究其原因,和許多具有顛覆性的技術創新一樣,平臺經濟帶有破壞性創新或毀滅性創新的特點。一方面,平臺經濟會讓許多傳統業態面臨挑戰,導致相關行業的快速衰退和人員失業。另一方面,平臺經濟會創造巨大商機和許多新型就業機會,併為消費者帶來全新的消費體驗。

平臺經濟的這種特點使政府部門對其愛恨交織,經常採取睜一隻眼閉一隻眼的監管態度,在傳統行業和平臺經濟之間搖擺不定。全球各國政府都普遍面臨平臺經濟的監管難題,往往在一放就亂和一管就死這兩個極端之間反復徘徊。但是,發達國家在經歷了平臺經濟野蠻生長的“草莽時代”以後,多數採取開放包容的監管立場,推動平臺經濟健康發展。

從中國平臺經濟的發展態勢來看,得益於中國龐大的互聯網用戶基礎和經濟發展勢頭,平臺經濟發展迅猛,多家平臺企業很快發展成為行業領頭,並在全球市場上佔據重要地位。但是,平臺經濟在發展過程中也出現了許多“不健康”的跡象,如惡性競爭、違法經營、用戶歧視等,使其發展前景蒙上了一層陰影。

在經歷了野蠻生長的初創時期以後,平臺經濟已經進入行業洗牌和業態重整的關鍵時期。如果不對平臺經濟予以規範和支持,可能會使其面臨生存危機和發展難題。由此可見,政府在此時對其加以規範,有利於促進平臺經濟的健康發展。

17日的會議明確指出,要發展平臺經濟新業態,推動平臺經濟由虛轉實和向社會服務業拓展。

目前的主流平臺經濟仍然集中在消費型服務業,而很少進入醫療健康、教育、養老家政、旅遊、體育等服務領域。與此同時,平臺經濟在支撐智慧製造和服務型製造方面也力度不夠。推動平臺經濟發展“互聯網+服務業”和工業互聯網平臺,使其從過度競爭的“紅海”轉向尚待開發的“藍海”,有利於平臺經濟朝著更加健康的方向發展。

由於平臺經濟是新生事物,在市場準入和運營模式等方面同既有監管框架無法兼容,使其往往不得不在灰色地帶上運行。更有甚者,一些平臺經濟甚至長期處於“法外之地”,得不到監管部門的公正對待。因此,需要加強對平臺經濟的包容審慎監管,為平臺經濟所代表的互聯網虛擬經濟與實體經濟之間的關係調整提供契機。

目前平臺經濟與實體經濟的關係沒有得到充分理順,並影響地方政府部門對平臺經濟的態度和立場。比如,由於稅收分成問題得不到有效解決,平臺經濟的繁榮並沒有給各地政府帶來期望的在地稅收,使其加大對平臺經濟投資和扶持的積極性不高。再如,平臺經濟對實體經濟的衝擊較大,而實體經濟從業者的施壓也令地方政府左右為難。

因此,要為平臺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特別是在政商關係和營商環境方面下功夫,為平臺經濟的關聯企業和從業者提供和其他市場主體一樣的政務服務和配套政策。這意味著要正式承認和充分肯定平臺經濟的合法地位,賦予其參與市場競爭的公平身份,並讓平臺經濟可以共享“最多跑一次”改革和商事制度改革等帶來的制度紅利。

最後,也要認識到平臺經濟本身的潛在風險,避免平臺經濟出現惡性競爭、勞動剝削和用戶歧視等問題。平臺經濟有天然的行業壟斷傾向,往往會採取許多有違市場競爭原則的手段惡性競爭。因此,要加強對平臺經濟的反壟斷調查,避免平臺經濟惡性競爭和壟斷化。

平臺經濟使平臺企業與平臺上的從業者之間形成了新型的勞動關係,相對於強大的平臺企業而言,從業者是全方位的弱勢群體。要加強對平臺經濟的監管,保障新型就業人員的勞動權益,並推動平臺經濟的企業社會責任。與此同時,也應做好傳統業態同平臺經濟同臺競爭和退出市場的配套工作,使平臺經濟的發展不至於造成社會不穩。

此外,還要確保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得到保障,避免平臺洩露數據、濫用信息和“殺熟”等現象發生。這意味著政府部門要加強自身能力建設,提高“互聯網+監管”的能力,能夠在配套數據共享的情況下對平臺經濟進行有效監管。(中國人民大學國家發展與戰略研究院研究員、公共管理學院教授 馬亮)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祁培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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