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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人民銀行有關部門負責人就《標準化債權類資産認定規則(徵求意見稿)》 答記者問

2019-10-14 09:13 來源: 人民銀行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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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訂出臺《認定規則》的背景是什麼?

根據《中國人民銀行 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國家外匯管理局關於規範金融機構資産管理業務的指導意見》(銀發〔2018〕106號,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中“標準化債權類資産的具體認定規則由中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定”有關要求,人民銀行會同銀保監會、證監會、外匯局起草了《標準化債權類資産認定規則(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認定規則》),擬明確標準化債權類資産與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以下分別簡稱標債資産與非標資産)的界限、認定標準及監管安排,引導市場規範發展。

二、《認定規則》的起草思路是什麼?

第一,堅持法治化原則,根據當前證券法公募債券應經證券監管部門審批、私募債券具有一定政策空間的基本法律框架,確定了除現有依法發行的債券、資産支持證券外,其他標債資産應明確為面向合格投資者發行的私募債券的基本思路,並借鑒國內外私募債券發展經驗,在《指導意見》框架下對五項標債資産認定標準進行細化。

第二,儘量避免由於標債資産認定造成市場大幅波動,是否進行標債資産認定充分尊重相關市場參與者及基礎設施機構意願,並規定在過渡期內保持對存量資産的監管要求不變,推動市場平穩過渡,有效防範處置風險的風險。

三、標債資産認定的範圍是怎樣的?具體如何操作?

《認定規則》充分考慮市場需要,為各類債權類資産提供了明確的標債資産認定路徑,提升債券市場的普惠性和包容性。具體看,《認定規則》發佈後新增的各類債權類資産,均可按相關程序進行標債資産認定;若通過標債資産認定,資管産品可投資該類標債資産以置換存量的非標資産。

《認定規則》充分考慮標債資産認定的可操作性,明確由為債權類資産提供登記託管、清算結算等基礎設施服務的基礎設施機構作為申請主體,向人民銀行提出標債資産認定申請,人民銀行會同金融監督管理部門根據《認定規則》第二條所列條件及有關規定對相關債權類資産進行認定。

四、如何理解交易市場與申請標債資産認定的基礎設施機構的關係?

《指導意見》中明確的五項具體條件中包括了“在銀行間市場、證券交易所市場等國務院同意設立的交易市場交易”。其中,交易市場是一個綜合性、包容性的概念,是由各類金融基礎設施、參與者以及金融産品工具等共同組成的集合。

具體來説,如果某類債權類資産通過標債資産認定,那麼提出申請的基礎設施機構將成為銀行間、交易所債券市場的有機組成部分,與債券市場其他基礎設施協調配合,相關業務也需要遵循債券市場的法規制度。

五、如何理解《認定規則》中的過渡期安排?

在《指導意見》過渡期內,對於《認定規則》發佈前存量的“未被納入本規則發佈前金融監督管理部門非標準化債權類資産統計範圍的資産”,可豁免非標資産投資的期限匹配、限額管理、集中度管理、信息披露等監管要求;對於發佈後新增的,不予以豁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張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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