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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金融業對外開放提供法治保障

2019-10-16 07:30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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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擴大金融業對外開放,10月15日,國務院決定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部分條款予以修改,自公佈之日起施行。當日,國新辦舉行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律師劉福壽介紹了修改兩部《條例》部分條款的有關情況。

劉福壽表示,此次對《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修改,放寬了外資保險公司準入條件,對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取消“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條件。

此外,修改後的《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並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修改內容則放寬了對外資銀行管理的四項限制,包括放寬對擬設外資銀行的股東以及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的條件、放寬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進一步放寬對外資銀行業務的限制、調整對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監管要求。

“兩部《條例》的修訂,進一步放寬了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準入條件,豐富了外資銀行的商業存在形式,為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設立和經營提供了更加寬鬆、自主的制度環境,這將吸引更多機構來華經營。”劉福壽説。

據劉福壽介紹,本次修改以防範金融風險為前提。在擴大開放的同時,注重加強風險管控措施,著力防範金融風險,維護國家金融安全。“比如,在放寬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的同時,通過規範高管兼職、交易條件等方式,強化子行和分行經營的規範性和獨立性。”劉福壽説。

互利共贏是修改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我們一直秉持內外一致的原則,始終強調對民間資本、國有資本和境外資本等各市場主體公平對待、一視同仁,在同一規則下開展合作與競爭,形成‘多贏’格局。所以《條例》進一步拓寬了外資銀行經營範圍,確保中外資法人銀行的業務範圍保持一致。”劉福壽説。

隨著人民幣國際化進程的推進,一些外資銀行在進入我國國內市場之前,已經可以在境外開辦人民幣業務。因此,本次修改還取消了對外資銀行開辦人民幣業務審批。

我國加入世貿組織以來,在華外資銀行、保險公司數量和規模穩步增長。截至2019年二季度末,外資銀行在華共設立了41家外資法人機構、116家外國銀行分行和151家代表處。境外保險公司在我國共設立了59家外資保險法人機構和131家代表處。

目前,我國銀行業、保險業已經形成了國有、民營和外資等多元股權結構。其中,民營資本在股份制銀行、城商行、農商行和保險公司總股本中,佔比已經分別達到了43%、56%、83%和49%。外資銀行和外資保險公司在華資産佔比為1.64%和6.36%。

劉福壽表示,通過進一步擴大開放,構建公平一致的市場環境,將更加有利於銀行業、保險業充分競爭,優化股權結構,規範股東行為,形成合理多樣的市場體系。(記者 姚亞奇)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黃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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