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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寬設立條件,擴大業務範圍——外資銀行、外資保險迎開放新規

2019-10-16 07:57 來源: 人民日報海外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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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決定于15日公佈。在國新辦15日舉行的例行吹風會上,中國銀行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首席律師劉福壽表示,這兩部行政法規的實施對於推動保險業和銀行業對外開放,加強和完善對外資保險公司、外資銀行的監督管理,促進保險業和銀行業健康發展,將發揮積極作用。

劉福壽介紹,此次《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的修改放寬了外資保險公司準入條件,對申請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外國保險公司,取消“經營保險業務30年以上”和“在中國境內已經設立代表機構2年以上”的條件。“此外,修改後的《條例》允許外國保險集團公司在中國境內投資設立外資保險公司,允許境外金融機構入股外資保險公司,並授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制定具體管理辦法。”劉福壽説。

此次《外資銀行管理條例》的修改內容主要有四個方面:

一是放寬對擬設外資銀行的股東以及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的條件。取消擬設外商獨資銀行的唯一或者控股股東、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外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擬設分行的外國銀行在提出設立申請前1年年末總資産的條件,取消擬設中外合資銀行的中方唯一或者主要股東應當為金融機構的條件。

二是放寬對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同時設立法人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的限制。外國銀行可以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同時設立外商獨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或者同時設立中外合資銀行和外國銀行分行,以更好滿足外國銀行拓展在華業務的實際需要。

三是進一步放寬對外資銀行業務的限制。擴大外資銀行的業務範圍,增加“代理髮行、代理兌付、承銷政府債券”和“代理收付款項”業務;降低外國銀行分行吸收人民幣存款的業務門檻,將外國銀行分行可以吸收中國境內公民定期存款的數額下限由每筆不少於100萬元人民幣改為每筆不少於50萬元人民幣。

四是調整對外國銀行分行營運資金的監管要求。放寬外國銀行分行持有一定比例生息資産的要求,對資本充足率持續符合有關規定的外國銀行在中國境內的分行,豁免其營運資金加準備金等項之和中的人民幣份額與其人民幣風險資産的比例限制,增強外國銀行分行資産運用的自主性和靈活性。

“兩部《條例》的修訂,為外資銀行和保險公司的設立和經營提供了更加寬鬆、自主的制度環境,這將吸引更多機構來華經營。”劉福壽認為,這也有利於豐富市場主體,激發市場活力,提高金融業經營管理水平和競爭能力,有利於學習借鑒國際先進的理念和經驗,擴大産品與服務的創新,增加金融有效供給,滿足廣大人民群眾不斷提高的金融服務需求。(記者 孔德晨)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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