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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 中國外文局人事部有關負責人就印發《關於深化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2019-11-12 19:46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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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為深化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加強翻譯人才隊伍建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外文局聯合印發了《關於深化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中國外文局人事部有關負責人就《指導意見》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指導意見》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答:第一,黨中央、國務院對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對全面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指出了明確方向,要求在3至5年內完成各系列職稱制度改革。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和國務院決策部署,有必要研究制定《指導意見》,對深化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進行統籌部署和謀劃。

第二,經濟社會發展對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自1986年以來,我國先後建立了翻譯專業技術職務聘任制度、初中級翻譯專業資格考試製度、副高級翻譯專業資格考評結合製度,對調動廣大翻譯專業人員積極性、提高翻譯專業人員整體素質、加強翻譯專業人員隊伍建設和促進翻譯行業發展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職稱制度改革的深入推進和翻譯專業人員隊伍結構的不斷優化,現行的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已經不適應經濟社會發展要求,亟需改革和完善。

第三,翻譯行業改革發展新形勢對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提出了新的要求。近年來,隨著“一帶一路”倡議的深入推進,中國日益走近世界舞臺的中央,翻譯專業人員的重要性愈加凸顯。各種新技術的發展和應用,對翻譯專業人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與此同時,翻譯職稱系列還存在實行考試的語種和其他語種各級別職稱名稱不統一、高級職稱參評量較少、同聲傳譯類考試難度偏大等問題。因此,有必要研究制定《指導意見》,進一步健全制度體系,完善評價標準,創新評價機制,促進評用結合,充實完善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

問:《指導意見》起草出臺的過程是怎樣的?

答:起草出臺《指導意見》主要經過三個階段:

一是研究起草階段。2016年底,《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出臺後,兩部即啟動了《指導意見》的研究起草工作,期間,多次赴地方調研,召開座談會,廣泛聽取翻譯專業人員、專家和用人單位的意見,研討重點問題。2017年下半年,在中國網和翻譯專業資格考試官網開設翻譯職改專欄,完成和殘聯、國家民委的對接和翻譯系列職稱評審證書查詢系統建設。2018年上半年,開展非通用語種人才評價標準課題研究和翻譯各級職稱名稱統一化研究。在此基礎上,我們研究起草了《指導意見》初稿。2019年4月,在湖南召開的翻譯人才評價工作會和在昆山召開的職稱制度改革工作座談會上,對《指導意見》初稿進行集中討論,聽取意見建議。

二是公開徵求意見階段。2019年7月,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中國外文局聯合就《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向各地人社部門、各省(市)外事部門徵求意見,並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

三是修改完善階段。兩部根據各方面反饋意見,對《指導意見》進行修改完善,經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中國外文局審簽後正式發佈。

問:《指導意見》在翻譯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在健全職稱制度體系、完善職稱評價標準、創新職稱評價機制、促進職稱評價與人才培養使用相結合、改進職稱管理服務方式等方面對職稱制度改革提出了明確要求。《指導意見》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工作部署,堅持服務發展、科學評價、以用為本,遵循翻譯專業人員成長規律,在統一職稱名稱、完善職稱評價標準、暢通職稱評價渠道、推動翻譯職稱評價結果的國際互認、促進翻譯專業人員職稱評價與人才培養相結合、優化職稱評審服務等方面,推動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

一是在統一職稱名稱方面。《指導意見》明確改革後的翻譯專業人員職稱設初級、中級、高級,高級分設副高級和正高級。初級、中級、副高級、正高級的名稱分別為三級翻譯、二級翻譯、一級翻譯、譯審。與改革前相比,解決了實行考試的語種和其他語種各級別職稱名稱不統一的問題。自2003年翻譯專業資格考試實施以來,實行考試的語種各級別職稱名稱為三級翻譯、二級翻譯、一級翻譯、資深翻譯,其他語種各級別職稱名稱為助理翻譯、翻譯、副譯審、譯審,出現了翻譯系列職稱名稱不統一的問題。我們對此進行了反復論證。考慮到翻譯專業資格考試實施以來,社會和業界廣泛認可,一級翻譯、二級翻譯、三級翻譯等資格名稱深入人心,體現了層級性。正高級名稱確定為譯審,是為進一步體現高級別翻譯工作重在“審”,並在名稱上與國際接軌。

二是在明確職稱評價標準方面。《指導意見》強調翻譯專業人員職稱評價標準實行國家標準、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相結合。其中,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和中國外文局負責制定國家標準;各省(區、市)可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制定地區標準;具有自主評審權的用人單位可結合本單位實際,制定單位標準。地區標準、單位標準不得低於國家標準。《指導意見》同時明確了翻譯專業人員職稱評價國家標準的具體條件。

三是在暢通職稱評價渠道方面。《指導意見》明確要通過多種渠道受理非公有制經濟組織、社會組織、自由職業人員職稱申報,打破了戶籍、地域、所有制、身份等條件的制約,推進翻譯系列社會化評審,依託具備較強服務能力和水平的專業化人才評價機構、行業協會學會等社會組織,組建翻譯系列社會評審機構,為翻譯專業人員評審提供更多樣化的選擇。

四是在推動翻譯職稱評價結果的國際互認方面。《指導意見》提出要加快推進翻譯專業資格國際互認。隨著國家對外開放和自貿區建設的步伐不斷加快,翻譯職業資格雙邊或多邊互認的需求日益增多,下一步將逐步探索在條件成熟的國家和地區開設翻譯專業資格考試考點。2019年將首先在俄羅斯、白俄羅斯開設考點,後續將陸續推動在主要國家開設考點。

五是在促進職稱評價與人才培養相結合方面。《指導意見》明確要推動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與翻譯專業學位教育有機銜接,鼓勵高校從事翻譯教學與研究的教師參與翻譯系列職稱評審,充分發揮職稱制度對提高翻譯人才培養質量的導向作用。

六是在優化職稱評審服務方面。《指導意見》指出要加快評審信息化建設,建設職稱網上申報和評審系統,簡化職稱申報手續和審核環節。今後,全國翻譯系列職稱評審將採用以網上申報為主的申報形式,減少各類紙質證明材料,減少重復提供材料和重復審核。

問:下一步對貫徹落實《指導意見》有哪些要求?

答: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政策性強,涉及面廣,改革工作比較複雜,社會高度關注,必須予以高度重視,採取各項具體舉措,確保相關改革任務順利實施。一是完善配套措施。各地、各有關部門和有評審權的用人單位要根據《指導意見》有關要求,在深入開展調查研究的基礎上,考慮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本單位的實際情況,抓緊制定完善翻譯專業人員職稱評價的地區標準和單位標準。二是加強政策銜接。各地、各有關部門要對現行的與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有關的政策文件抓緊進行清理,按照改革前後的職稱對應關係將現有翻譯專業人員直接過渡到新的職稱體系,保證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的協調統一。三是加強宣傳引導。各地、各有關部門要採取各種方式,利用多種媒體,切實加強宣傳,做好政策解讀,引導翻譯專業人員積極參與翻譯職稱制度改革,引導社會各方支持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營造有利於翻譯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良好氛圍。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范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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