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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迎來發展新空間

2019-11-14 07:41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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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開始徵求意見——
外資銀行迎來發展新空間

□ 《徵求意見稿》允許外國銀行同時設立分行和法人銀行、取消外國銀行來華設立營業性機構的總資産要求、放寬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要求。

□ 規模相對較小的外資銀行可能更受益於開放舉措,未來可能會明顯擴大業務佈局。

近日,中國銀保監會起草了《中國銀保監會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徵求意見稿)》(以下簡稱《徵求意見稿》),持續推進銀行業對外開放,推進簡政放權,加強外資銀行監管。

“外資銀行監管的主要文件有三個,分別是國務院發佈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銀保監會發佈的《外資銀行管理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條例實施細則》)《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國銀行研究院研究員原曉惠表示,“總體來看,《條例》是明確對外資銀行監管的總綱領和方向,而銀保監會的兩個文件是對《條例》的落實和細化。”

記者了解到,《條例實施細則》與《條例》修訂基本同步,主要從設立與登記、業務範圍、監督管理、終止清算、法律責任等方面對外資銀行監管提出總體要求。條例第一版最早于1994年頒布,迄今為止已經歷過1994年、2001年、2006年、2014年和2019年5個版本,相對應《條例實施細則》也有5個版本,另外還有一個2004年修訂版是頒布方由中國人民銀行更換為中國銀監會後的新增修訂版。

原曉惠表示,《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更具體、詳細,是銀保監會用於規範外資銀行行為的實操手冊。如《條例》和《條例實施細則》中涉及的機構設立部分,在《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中細化為設立外商獨資銀行、中外合資銀行、外國銀行分行、代表處、支行、外國銀行分行改制、設立或入股境內銀行業金融機構等多個方面,且每一節都會有詳細的要求和具體審批流程。《外資銀行行政許可事項實施辦法》的修訂也更加及時、頻繁,自2006年第一版以來,已修訂4次,最新版為近期頒發的2019年版的徵求意見稿。

值得注意的是,2018年博鰲論壇以來,我國新一輪金融對外開放舉措穩步推進,其總體原則是實施內外資一致原則,包括此前的取消外資入股中資金融機構股比限制、擴大外資銀行業務範圍、放寬外資銀行設立機構條件等。“開放的力度在不斷加大,如此次《徵求意見稿》允許外國銀行同時設立分行和法人銀行、取消外國銀行來華設立營業性機構的總資産要求、放寬中外合資銀行的股東要求等。”原曉惠表示。

令人關注的是,隨著銀行業對外開放逐步推進,對國內銀行業會産生哪些影響?對此,不少業內人士表示,外資銀行將穩步推進業務佈局,不會太激進。不少外資銀行自身比較注重風險管控和投資回報,短期內不會大規模進軍中國市場。

“競爭壓力主要集中在多元化業務上。外資銀行的資金和客戶基礎不如中資銀行,但其在高端財富管理、衍生品交易等業務上有豐富經驗和競爭優勢。” 原曉惠表示,中小銀行的競爭壓力相對較大。相比于匯豐、花旗、渣打等規模較大、發展時間較長的在華外資銀行,規模相對較小的外資銀行可能更受益於開放舉措,未來可能會明顯擴大業務佈局。

也有專家表示,中外資銀行的優勢互補將明顯突出,中資銀行憑藉豐富的市場經驗、資金和客戶優勢,外資銀行擁有多元化的産品種類和管理機制,雙方合作將迎來更大收益空間。

在不少業內人士看來,對外資銀行而言,未來業務的開展或將發生改變。比如,外資銀行或將對重點地區和重點業務加大佈局。從地區上看,外資銀行在珠三角、粵港澳大灣區的佈局相對密集,且業務投入相對集中,未來也將在這些區域繼續加大佈局。

“從業務上來看,不少外資銀行將‘走出去’的中資客戶作為在華服務的重點客戶之一,特別是成長壯大的獨角獸企業。他們憑藉綜合化、一攬子金融服務平臺、海外豐富的網點機構以及管理機制和績效考核機制,通過與母行集團協作,為中資企業在海外市場提供豐富的金融産品服務。”原曉惠表示,此外,審批流程的優化對於外資銀行也是一大利好,將更有利於其開展業務。(記者 錢箐旎)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曹志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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