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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役軍人部:《關於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的意見》政策解讀

2019-11-25 11:20 來源: 退役軍人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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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退役軍人事務部、民政部、財政部、住房和城鄉建設部、國家醫療保障局聯合印發《關於加強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自2019年10月9日起施行。為幫助大家深化認識理解,推動政策落實落地,現予解讀。

一、關於出臺《意見》的主要考慮

一是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習近平總書記指出:“要關愛退役軍人,他們為保家衛國作出了貢獻”。黨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有關改革也作出相應部署要求。習近平總書記關於退役軍人的重要論述和中央的有關決策部署,體現了對退役軍人的關心關愛,需要各級有關部門以高度的政治自覺和責任擔當創造性地抓好貫徹落實,切實讓退役軍人看到變化、得到實惠。

二是體現厚植社會尊崇優待。一方面,堅持政府主導,立足濟難解困,及時對陷入困境的退役軍人予以幫扶援助,解決他們的現實困難,傳遞黨和政府的特殊關愛,有利於增強廣大退役軍人的安全感、獲得感。另一方面,通過政策激勵引導,創新方式方法,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為困難退役軍人提供多主體供給、多渠道保障的幫扶援助,有利於營造關心關愛退役軍人的濃厚社會氛圍。

三是科學規範幫扶援助工作。黨的十八大以來,部分地方在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方面做了一些有益探索,但還存在各地推進不平衡、對象範圍不明確、工作機制不健全、辦理程序不規範等問題,迫切需要國家層面作出統一規定。《意見》充分考慮退役軍人為國防和軍隊建設所作貢獻,借鑒國內外有益做法,聚焦退役軍人特點訴求,結合管理服務現實需要,對相關事項作出明確,具有較強的針對性和指導性,對提升工作的制度化、規範化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二、關於幫扶援助的對象範圍

鋻於軍隊已對現役軍人相關保障作出制度安排,《意見》將幫扶援助對象確定為依法退出現役的軍官和士兵、領取定期撫恤補助的“三屬”。其中,“三屬”是指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這部分人員雖沒有服役經歷,但作為犧牲或病故軍人沒有固定收入來源的親屬,在生活陷入困境時,政府應當給予特殊關照。同時,考慮到各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服務保障對象情況、工作開展基礎等存在較大差異,《意見》提出,有條件的地區可將現役軍人父母、配偶、未成年子女納入幫扶援助範圍。

三、關於幫扶援助的主要情形

結合基層探索實踐和困難退役軍人、“三屬”主要訴求,《意見》歸納列舉了五種可能導致基本生活陷入困境、需要幫扶援助的情形:

一是退役軍人因服役期間致殘或因患有嚴重疾病等原因導致退役後本人就業困難,醫療和康復等必需支出突然增加造成的;

二是退役軍人因服役時間長、市場就業能力弱等原因導致長期失業或突然下崗造成的;

三是退役軍人因舊傷復發、殘情病情加重等原因造成的;

四是退役軍人、“三屬”等因火災水災、交通事故、重大疾病、人身傷害、見義勇為等突發事件造成的;

五是遭遇其他特殊情況造成的。

四、關於幫扶援助的具體方式

立足保基本、救急難、求實效的要求,借鑒現行較為成熟的幫扶援助方式,《意見》指出各地應當根據幫扶援助標準和對象基本需要,採取提供資金、實物和社會化服務等方式,給予多元化、個性化幫扶援助。同時為便於地方準確理解和執行操作,《意見》還對各類幫扶援助方式進行了細化,明確了資金援助的要求,列出了實物援助的內容和社會援助的形式。

五、關於幫扶援助的保障標準

按照保障和改善民生既要盡力而為、又要量力而行的總體要求,《意見》指出各地要根據幫扶援助對象的困難情形和程度、當地經濟社會發展和救助保障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困難退役軍人幫扶援助標準,並適時調整。同時,從長遠考慮,為推動工作均衡發展,《意見》規定省級相關部門要加強對工作的統籌指導,推動逐步形成相對統一的區域幫扶援助標準體系。

六、關於幫扶援助的辦理程序

根據幫扶援助臨時性、過渡性的特點,為進一步增強工作的規範性、協同性和實效性,按照普惠加優待的原則,《意見》規定困難退役軍人生活、醫療和住房等救助工作按現行相關規定辦理。幫扶援助工作實行一事一批,按照個人申請、鄉鎮(街道)審核、縣級審批的程序辦理。遇有緊急情況,則先行幫扶援助再按規定補齊審核審批手續。具體看:

一是在個人申請方面。按照方便、就近的工作思路,《意見》規定,一般由符合條件的對象本人書面向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退役軍人服務站提出申請。沒有單獨建立服務站的,可向負責退役軍人工作的工作人員提出申請。本人因行動不便、精神障礙等原因不能自行申請的,其監護人、家屬、所在村(居)可代為提出申請。申請時應當按規定如實提交相關資料。

二是在鄉鎮(街道)審核方面。按照公正公開,接受社會監督的思路,《意見》規定,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退役軍人服務站應當在村(居)民委員會協助下,對申請人身份、家庭經濟狀況、困難情形程度、各類救助情況等逐一調查,提出審核意見,並視情在申請人所居住的村(居)公示後,報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審批。

三是在縣級審批方面。為提高工作效率,切實維護困難退役軍人合法權益,《意見》規定,縣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受理後,可委託縣級退役軍人服務中心開展信息核實等工作,並應當及時作出審批決定,不予批准的應當書面説明理由。申請人無正當理由以同一事由重復申請的,不予批准。申請人對審批結果有異議的,可向縣級人民政府或上一級人民政府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申請復核。

七、關於幫扶援助的組織保障

圍繞確保幫扶援助工作有保障、能落實,《意見》從健全工作機制、加強經費保障、強化服務意識、堅持依法援助4個方面明確了保障措施。提出各地要建立健全在政府統一領導下,退役軍人事務部門統籌協調,各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密切配合的工作機制。各部門要不斷創新服務形式,優化服務流程,提升服務效能。安置地要將幫扶援助資金列入財政預算。鼓勵有條件的地方設立困難退役軍人關愛幫扶基金,拓寬資金保障渠道。同時,為樹立正確的政策導向,體現幫扶援助與教育管理並舉的思路,對退役軍人不遵守法律法規、不支持不配合服務管理工作造成惡劣影響等問題提出了相應懲處措施。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龐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