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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文物局有關負責同志就印發《關於深化文物博物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答記者問

2019-12-06 09:09 來源: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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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文物局印發了《關於深化文物博物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國家文物局人事司有關負責同志就《意見》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目前職稱制度改革的總體進展情況如何,此次文博系列職稱制度改革有哪些主要特點?

答:深化職稱制度改革是貫徹落實中央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重要內容,是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重要舉措。按照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我們狠抓改革落實,積極推進各系列職稱制度改革。截至目前,中小學教師、技工院校教師、工程、會計、經濟、自然科學研究、民航技術人員、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哲學社會科學研究、農業、翻譯、文物博物等12個系列改革指導意見已經印發實施;其他系列改革正在穩步推進。研究出臺了《職稱評審管理暫行規定》(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令第40號)、《職稱評審信息化建設方案》等改革配套政策。各省(區、市)和新疆生産建設兵團按照中央要求和人社部部署,都出臺了深化職稱制度改革實施方案。職稱改革的“四梁八柱”基本搭建,改革正向縱深推進,效益初步顯現,通過改革進一步樹立了重品德、重能力、重業績的評價導向,拓展了專業技術人才成長空間,職稱評價的“指揮棒”作用進一步發揮,受到廣大專業技術人才的擁護和支持。

此次文博系列職稱制度改革,聚焦文物博物行業特點實際,聚焦人才評價的突出問題,提出針對性改革舉措,主要有三個特點:一是破除“四唯”傾向。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人才工作的重要論述精神和對文物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遵循文博專業人員成長規律,克服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尤其是不把論文作為職稱評審的限制性條件,注重考察文博專業人員的業績水平和實際貢獻,將創新成果、技術推廣、標準制定等作為評審的重要內容,評價更加科學。二是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向基層和用人單位放權,逐步下放文博專業人員職稱評審權限,鼓勵人才智力密集的文博單位自主開展職稱評審,充分發揮用人單位在職稱評審中的主導作用,調動人才主體的積極性和創造性。三是堅持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傾斜,通過評價標準、評價機制等方面的傾斜政策,引導文博專業人員向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流動,最大限度地激勵文博專業人員紮根基層、立足崗位、踏實做事、攀登奉獻。

問:此次文博職稱制度改革有哪些考慮?

答:1986年出臺的《文物博物專業職務試行條例》,對調動文博專業人員的積極性、創造性,加強文博專業人才的培養、考核和使用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深入推進,原有職稱制度已經不能適應新時代職稱評審工作需要,亟需改革和完善。主要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是貫徹落實中央決策部署。《關於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意見》提出,通過5年努力,基本形成設置合理、評價科學、管理規範、運轉協調、服務全面的職稱制度。《關於分類推進人才評價機制改革的指導意見》提出,要求分類健全人才評價標準,改進和創新人才評價方式,加快推進重點領域人才評價改革,健全完善人才評價管理服務制度。《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提出,要求健全人才培養、使用、評價和激勵機制,實施新時代文物人才建設工程。《意見》的出臺,是貫徹落實中央精神,深化文博行業人才發展體制機制改革的具體舉措。

二是改革不適應新形勢的職稱評審制度。30多年來,國內經濟、社會形勢發生了很大的變化,文物工作形勢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原有的職稱評審制度存在許多不相適應的地方。專業方向設置不夠規範。1986年《文物博物專業職務試行條例》設置的專業不夠科學,各地文博職稱的專業方向設置差異較大,文博職稱專業方向的名稱不統一,涵蓋的專業領域也不同,不利於開展分類評價工作。隨著新興領域和新技術崗位的不斷涌現,原有的文博專業方向已經不能滿足新的需求。評價標準不夠科學。職稱評價標準與工作內容脫節,職稱評價標準分類不明確。長期以來論文、著作成為文博職稱評審中最常用、最主要的評價指標,且各地對論文的要求不同,存在重數量輕質量,發表文章與所從事工作和專業領域不一致的問題。另外,多數地區仍普遍重視基本標準的設置,對各專業方向的特殊性、差異性體現不夠充分,比如考古和保護就應該有所不同。許多地區現行的評價標準仍按照研究型人才的標準制定,不能充分反映基層專業人員工作特點。職稱評審管理亟待加強。文博職稱評審權下放不夠、編外人員參評職稱渠道不暢;省級文博單位普遍沒有高級職稱評審權,部分地區甚至沒有中級職稱評審權。另外,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只能通過社會渠道參評職稱,導致編外人員對職稱的關注度較低。

三是滿足文博專業人員實際需要。文博專業人員要求改革的呼聲較大,各地文物行政主管部門結合實際積極開展了職稱制度改革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解決了文博專業人員的一些實際問題,但在核心框架上,還是缺少一個指導性的、原則性的綱領。基於此,我們從全國的角度,統籌設計,開展了文博職稱制度改革工作。經過全面調研,系統分析文博職稱制度存在的主要問題,多次召開座談會,反復論證、徵求意見,形成了徵求意見稿。後又公開徵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各省(市、自治區)人社部門、文物部門和社會公眾意見,修改完善後正式印發實施。

《意見》的出臺,體現了新時代文物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水平的提升,有利於鼓勵和吸引更多專業人才投身文物保護利用工作,有利於推動文物保護利用改革,促進文博事業健康發展。

問:《意見》在文物博物職稱制度改革方面有哪些突破?

答:主要包括六個方面:

一是優化了層級設置。隨著文物事業的蓬勃發展,專業化水平的提高,文博行業用人單位在崗位設置上大多已不再設置文博管理員崗位,文博管理員崗位實際上已經消失。經廣泛調研論證、徵求意見,不再保留員級的文博管理員,改革後的文博系列各層級職稱分別為助理館員、館員、副研究館員和研究館員等四個層級。

二是規範了評審專業設置。當前文博領域新技術和新專業不斷涌現,呈現出專業日益細分和跨專業融合發展的新特點,原有的專業類別設置已不能充分體現和涵蓋當前文博專業的發展變化。另外,各地在實際工作中出現文博系列職稱專業類別設置多樣化態勢,且專業類別名稱不統一,不利於行業的規範發展。根據《文物保護法》和中辦、國辦《關於加強文物保護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見》有關規定精神,在1986年《文物博物專業職務試行條例》中從事“陳列、考古、科研、保管、群工、鑒定”等專業工作基礎上,結合全國各省區市的專業類別劃分和文博工作新要求,《意見》把文博系列專業統一調整為文物博物館研究、文物保護、文物考古和文物利用四個專業類別。其中,文物博物館研究包括文物博物館領域的基礎理論研究、政策法規研究、標準規劃研究、應用技術研究等;文物保護包括文物修繕、修復、複製、拓印、監測、鑒定、保管、安全等;文物考古包括考古調查、勘探、發掘等;文物利用包括陳列展示、教育傳播、文創研發等。改革後的四個專業類別,涵蓋了原有的專業類別,文博專業人員可以根據實際申報相應專業方向。

三是完善了評價標準。《意見》遵循文博人才成長規律,突出文博行業特點,以品德、能力、業績為導向,破除唯學歷、唯資歷、唯論文、唯獎項傾向。注重考核文博專業人員的工作績效、創新成果,增加技術創新、專利、技術推廣、標準制定等評價指標的權重。推行代表作制度,將文博專業人員的代表性成果作為職稱評審的重要內容,注重標誌性成果的質量、貢獻和影響力。

四是明確提出向基層傾斜。文物工作,基礎在縣。《意見》鼓勵文博專業人員紮根基層,立足崗位,擔當奉獻。建立健全“定向評價、定向使用”制度,對在艱苦邊遠地區和基層一線工作的專業人員進行傾斜。《意見》規定,到基層單位從事幫扶、交流的文博專業人員,申報評審職稱時可予以傾斜。《意見》提出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積極探索適合基層文博專業人員特點的評價辦法。

五是暢通了各類文博專業人員職稱申報渠道。非國有文博機構、社會組織等單位的文博專業人員可按屬地原則進行申報。文博事業單位的編外人員可按同等條件參加文博系列職稱評價。

六是下放了評審權限。下放職稱評審權是深化職稱制度改革的方向之一。為充分發揮廣大文博用人單位主體作用,《意見》提出“鼓勵有條件的、人才智力密集的省級及以上文博單位自主開展高級職稱評審;鼓勵條件具備的地市級文博單位自主開展中級和初級職稱評審”,鼓勵各地根據實際情況進行探索。

鏈結: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家文物局關於深化文物博物專業人員職稱制度改革的指導意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范梓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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