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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法治手段推動根治欠薪“頑疾”——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人就《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答記者問

2020-01-08 19:16 來源: 新華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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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華社北京1月8日電 題:以法治手段推動根治欠薪“頑疾”——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人就《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答記者問

新華社記者 白陽

國務院日前公佈《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條例》,自2020年5月1日起施行。就條例的有關問題,司法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負責人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出臺背景。

答:農民工是推動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工資是農民工的保命錢、活命錢、養命錢,必須保證他們的辛勞及時獲得足額的報酬。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解決拖欠農民工工資問題,並出臺了一系列治理措施。但現實中仍存在一些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問題:一是建設項目資金不到位。二是工程建設領域欠薪。三是施工企業勞動用工不規範。必須多管齊下,以法治手段推動根治欠薪問題。

條例圍繞根治拖欠農民工工資目標,聚焦問題突出的工程建設領域,壓實用人單位主體責任,強化政府部門監管職責,綜合運用多種手段,堅持源頭治理、全程監管、防治結合、標本兼治,並注意處理好與民法、建築法、勞動合同法等法律法規的關係。

問:條例在壓實各方責任、確保按時足額支付農民工工資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明確了用人單位主體責任、政府屬地責任和部門監管責任。

一是明確用人單位支付農民工工資的首要責任。堅持市場主體負責、政府依法監管、社會協同監督原則;用人單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應當依法予以清償。

二是壓實地方人民政府屬地監管責任。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負責,建立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協調機制,加強監管能力建設,健全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目標責任制,並納入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進行考核和監督的內容。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加強對拖欠農民工工資矛盾的排查和調處工作,防範和化解矛盾,及時調解糾紛。

三是明確部門職責,實現部門協同聯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和農民工工資支付情況的監督檢查,查處有關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履行行業監管責任,督辦因違法發包、轉包、違法分包、挂靠、拖欠工程款等導致的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財政、公安等相關部門依法承擔相應職責,做好與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相關的工作。

四是工會、共青團、婦聯、殘聯等組織按照職責依法維護農民工獲得工資的權利,引導用人單位增強依法用工、按時足額支付工資的法律意識,引導農民工依法維權。

問:條例在堅持源頭預防、規範工資支付行為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一是用人單位實行農民工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與招用的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通過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工資支付標準、支付時間、支付方式等內容。

二是農民工工資應當以貨幣形式,通過銀行轉賬或者現金支付給農民工本人,不得以實物或者有價證券等其他形式替代。

三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與農民工書面約定或者依法制定的規章制度規定的工資支付週期和具體支付日期足額支付工資。

四是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工資支付週期編制書面工資支付臺賬,並至少保存3年;向農民工支付工資時,應當提供農民工本人的工資清單。

問:工程建設領域是治理拖欠農民工工資的重點,條例規定了哪些特別措施?

答:針對建設資金不到位問題,規定建設單位未滿足施工所需資金安排的,不得開工建設或者頒發施工許可證;建設單位應當向施工單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建設項目的人工費用與工程款實行分賬管理,建設單位按照約定將人工費用及時足額撥付至施工總承包單位的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

針對工程建設領域欠薪問題,規定建設單位有權督促施工總承包單位加強勞動用工管理,施工總承包單位對分包單位工資發放等進行監督,分包單位直接負責對所招用農民工的管理;將建設工程發包或者分包給個人或者不具備合法經營資格的單位,導致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清償;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設立維權信息告示牌。

針對施工企業勞動用工不規範問題,規定施工總承包單位或者分包單位對所招用的農民工進行實名登記管理;農民工工資推行由分包單位委託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施工總承包單位應當按照規定開設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並按照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以金融機構保函替代,專項用於支付農民工被拖欠的工資。

問:條例在加強保障農民工工資支付工作的監督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細化了部門監管職責。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相關行業工程建設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對勞動合同簽訂、工資支付、用工實名制、工資專用賬戶、施工總承包單位代發工資、工資保證金存儲、維權信息公示等情況加強監督檢查。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在查處拖欠農民工工資案件時,經批准可以依法查詢相關單位金融賬戶和相關當事人擁有房産、車輛等情況。

發生用人單位拒不配合調查、清償責任主體無法聯絡等情形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可以請求公安機關和其他有關部門協助處理;對拖欠農民工工資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公安機關審查並作出決定。

條例還對用人單位開展守法誠信等級評價;建立拖欠農民工工資“黑名單”等。

問:條例在法律責任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加大了對違法行為的懲戒力度,營造“不願欠薪”“不能欠薪”“不敢欠薪”的社會氛圍。

一是明確拖欠農民工工資行為的法律責任,促使用人單位履行主體責任。比如,違反規定拖欠農民工工資的,依照有關法律規定執行,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支付;逾期不支付的,向勞動者加付應付金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賠償金;涉嫌構成拒不支付勞動報酬罪的,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二是突出工程建設領域違法行為的法律責任。對施工總承包單位未按規定開設或者使用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未按規定存儲工資保證金或者未提供金融機構保函,施工總承包單位、分包單位未實行勞動用工實名制管理,建設單位未依法提供工程款支付擔保、未按約定及時足額撥付人工費用,建設單位或者施工總承包單位拒不提供或者無法提供工程施工合同、農民工工資專用賬戶有關資料等違法行為,規定了責令限期改正、處5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其中的一些違法行為,還規定了責令項目停工、降低資質等級或者吊銷資質證書等處罰。

三是明確政府部門監管不到位的責任。政府投資項目政府投資資金不到位拖欠農民工工資的,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報本級政府批准後,責令限期足額撥付所拖欠的資金;逾期不撥付的,對有關部門負責人進行約談,必要時進行通報,約談地方政府負責人;情節嚴重的,對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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