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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保監會就《關於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答問

2020-10-11 09:46 來源: 銀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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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關於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答記者問

為進一步落實簡政放權要求,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持續推進投資管理能力事中事後監管,銀保監會于近日印發了《關於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銀保監會有關部門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一、《通知》出臺的背景是什麼?

2009年,原保監會印發《關於加強資産管理能力建設的通知》首次明確保險機構信用風險管理能力(無擔保債券投資能力)和股票投資管理能力標準。此後,原保監會先後於2010年、2013年在《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關於加強和改進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有關事項的通知》等文件中進一步明確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的構成和相關標準。

十餘年來,投資管理能力已成為提升保險機構資産管理水平,增強保險資金運用效率和監管效能的有力工具。通過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培育風險管理文化,保險資金運用體系建設取得了長足發展。保險業形成了以保險公司承擔資産負債管理職能、保險資産管理公司開展專業化投資為主要模式,以保險公司自行投資和委託業外機構運作為補充的資産管理格局,基本建立起投資有規範、風險有防控、合規有檢視的投資決策和管理體系,實現了投資能力監管的初衷和目的。

但原有的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還存在部分投資管理能力設置不合理等問題。為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優化營商環境,深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事中事後監管,在充分聽取行業機構意見建議基礎上,銀保監會基於原有的投資管理能力監管制度框架制定了《通知》。

二、《通知》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通知》由正文和七項附件構成,正文主要規定了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對各項投資管理能力的具體建設標準進行了細化要求。

一方面,優化整合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細化能力建設標準要求。調整後,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共有信用風險管理能力、股票投資管理能力、股權投資管理能力、不動産投資管理能力、衍生品運用管理能力、債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股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等7類。另一方面,進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取消投資管理能力備案管理,將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調整為公司自評估、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相結合,對信息披露的內容、形式、方式、頻次等進行了明確,並規定了違規情形和責任,全面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

三、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和信息披露主要關注哪些方面?

《通知》在附件中列明了各項投資管理能力的具體標準。各類投資管理能力標準是保險機構開展相關投資業務的基礎和最低要求,也是保險機構開展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和信息披露工作的主要依據。從具體內容看,能力標準主要在保險機構的組織結構設計、專業團隊構成、制度體系建設、投資運作機制、風險控制體系、信息系統建設等方面做了詳細的規定,並針對不同投資管理能力提出了差異化要求。

《通知》要求保險機構公開披露的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及自評估內容,應涵蓋相關能力標準的各項要素。涉及人員資質的,應逐一列明專業人員的具體資質、從業經歷等;涉及制度建設的,應逐條列出相應制度名稱、發文字號;涉及流程機制的,應清晰列明總體框架及各環節分工、管理規則名稱及責任人信息;涉及信息系統建設的,應列明系統名稱、主要功能等信息。在風險責任人方面,保險機構應當按照保險資金運用信息披露相關準則的格式和內容要求,做好各項投資管理能力風險責任人的信息披露。與投資管理能力相關的風險責任人信息披露的頻次、方式等按《通知》規定執行。

四、《通知》發佈後,保險機構如何開展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工作?

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分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項披露三類。

對於未具備相關投資管理能力的保險機構,其應當在首次開展相關投資業務前對照《通知》標準和要求,充分開展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工作,並應當至少在開展相關投資業務前10日履行信息披露程序。

對於已具備相關投資管理能力的保險機構,應當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至少每半年開展一次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工作,確保持續滿足監管要求,並應于每年1月31日和7月31日前公開披露自評估相關情況。

保險機構出現投資團隊主要人員變動、主要制度流程變更、系統重大故障異常等重大突發事件或投資管理能力不符合能力標準情形的,應當於相關事項發生變動後的10日內將相關情況報告銀保監會,並進行公開披露。重大事項未解決、投資管理能力暫不能符合能力標準的,不得新增相關投資業務。

五、《通知》印發後,已取得備案的保險機構應當如何開展信息披露工作?

為全面做好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工作銜接,推動相關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實現平穩、平滑過渡,《通知》明確已經取得能力備案的保險機構,可以繼續開展相應的投資管理業務,同時要求其按《通知》規定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開展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工作。已備案的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情況應當在最近一次(即2021年1月)的半年度披露中予以披露。逾期未披露,不得新增相關投資活動。

此外,由於《通知》將原有的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産品創新能力和不動産投資計劃産品創新能力整合為債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對於此前已獲得基礎設施或不動産投資計劃産品創新能力的保險資産管理機構,在完成債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首次披露或最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繼續發行債權投資計劃産品,但産品投向僅限于原有備案能力允許的範圍。《通知》發佈前已發行股權投資計劃産品的,在完成股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首次披露或最近一次半年度披露前可以繼續開展相關業務。

六、《通知》印發後,銀保監會如何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通知》是銀保監會深化“放管服”改革,進一步推動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對於進一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提高保險機構自主投資決策效率意義重大。《通知》印發後,銀保監會將通過壓實機構責任、加強監管檢查、發揮監督合力等方式著力加強事中事後監管。

一是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投資管理能力是保險機構開展各類投資管理業務的前提和基礎,保險機構開展投資管理活動必須具備相關投資管理能力。《通知》強調保險機構應當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明確要求保險機構董事會履行審計職責的專業委員會應當至少每年就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情況進行審核,嚴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報告程序開展相關投資業務,嚴禁不具備投資管理能力而開展相應投資業務,嚴禁在投資管理能力未持續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新增相關投資。

二是充分發揮行業自律組織力量。銀保監會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建立了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系統,制定了各類投資管理能力的信息披露及自評估報告模板,推進實現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涉及的組織結構、風險責任人、人員團隊信息、制度及系統建設等披露要點的標準化,推動保險機構及時、真實、準確、完整地開展信息披露工作。同時,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也將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工作納入行業自律管理,一方面通過定期開展培訓、發佈通報等方式指導和督促相關機構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另一方面及時聽取市場機構意見建議,不斷優化完善信息披露系統建設。

三是全面加強監督檢查和違規處罰。銀保監會將按照從嚴檢查、從嚴處理、處罰公開的原則,加大非現場監測和現場調查、檢查力度,對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和自評估情況進行持續跟蹤監管,對於違規機構和主要責任人員依法依規從嚴處罰。

四是充分發揮社會監督的作用。《通知》要求保險機構應當在公司官方網站和相應行業協會網站詳盡披露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和自評估情況,通過信息披露引導保險機構接受新聞媒體、社會公眾等對其投資管理能力的監督。銀保監會將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持續做好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及相關工作機制建設,為發揮社會監督、輿論監督、公司內部監督等各方監督合力提供便利。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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