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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銀保監會發佈《關於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

2020-10-11 09:30 來源: 銀保監會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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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持續推進簡政放權,推動優化營商環境,進一步深化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根據《保險資金運用管理辦法》(保監會令2018年1號)及相關規定,銀保監會制定了《關於優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有關事項的通知》(下稱《通知》)。

《通知》由正文和七項附件構成,正文主要規定了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自評估、管理和信息披露的基本要求;附件對各項投資管理能力建設的具體標準進行了細化設計。《通知》主要內容:一是優化整合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在現有投資管理能力框架基礎上,合併保險資産管理機構同類産品創新能力,將保險資管機構基礎設施投資計劃産品創新能力、不動産投資計劃産品創新能力合併為債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新增保險資産管理機構股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調整後,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共有信用風險管理能力、股票投資管理能力、股權投資管理能力、不動産投資管理能力、衍生品運用管理能力、債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股權投資計劃産品管理能力等7類。對保險資産管理機構不再設置股權、不動産投資管理能力。二是按照“有多大能力幹多大事”的原則,細化和明確保險機構開展債券、股票、股權、不動産、衍生品運用等各類投資業務以及發行債權投資計劃、股權投資計劃的能力標準和監管要求,引導保險機構全面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三是取消投資管理能力備案管理,強化事中事後監管。將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管理方式調整為公司自評估、信息披露和持續監管相結合,全面壓實保險機構主體責任。明確要求保險機構開展相關投資管理業務前,須嚴格按要求進行自我評估和信息披露,確保人員資質、制度建設、系統建設等滿足能力標準,保險機構的董事會和合規部門應切實發揮作用。四是督促保險機構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明確要求保險機構應當持續加強投資管理能力建設並及時進行動態自評估,嚴禁不具備投資管理能力而開展相應投資活動,嚴禁在投資管理能力未持續符合要求的情況下新增相關投資活動。五是細化信息披露要求。明確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內容、方式,將信息披露細分為首次披露、半年度披露和重大事項披露三類,嚴禁未履行信息披露和報告程序開展相關投資活動。同時,指導中國保險行業協會、中國保險資産管理業協會加強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信息披露自律管理工作,為更好地發揮社會監督和輿論監督作用提供便利。六是強化監督管理。銀保監會將通過非現場監測和現場調查、檢查等方式,對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和評估情況進行持續跟蹤監管。對於違反《通知》相關規定的行為,銀保監會將依法依規對相關機構和主要責任人採取相應監管措施和行政處罰。

《通知》的發佈實施是銀保監會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動優化營商環境的重要舉措,是對保險機構現有投資管理能力監管框架的優化完善,對於進一步推進保險資金運用市場化改革、提高保險機構自主投資決策效率意義重大,有利於推進保險機構持續、全面強化投資管理能力建設,有利於激發保險資金投資活力,更好支持實體經濟和資本市場發展。

下一步,銀保監會將繼續堅持市場化改革和從嚴監管的導向,及時動態調整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建設和信息披露的具體要求,並按照從嚴檢查、從嚴處理、處罰公開的原則,持續強化保險機構投資管理能力事中事後監管工作。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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