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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科技部權威解讀——《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第三次大修新意何在

2020-10-28 22:03 來源: 科技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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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國家科學技術獎勵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0年12月1日起施行。

《條例》的修訂基於怎樣的考慮,確立了什麼目標和導向?針對備受關注的提名制、評審機制改革,以及加大對科技獎勵的監督懲戒力度等方面,《條例》又亮出了什麼硬核舉措?日前,司法部、科技部有關負責人就相關問題回答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修訂的背景和過程?

答:科技獎勵制度是黨和國家為激勵自主創新、激發人才活力、營造良好創新環境採取的重要舉措,是我國長期堅持的一項重要制度,對於促進科技支撐引領經濟社會發展、加快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具有重要意義。

黨中央、國務院一貫高度重視科技獎勵工作。1999年,國務院發佈實施《條例》,對調動科技人員積極性和創造性、促進科技進步發揮了重要作用。2016年,黨中央、國務院印發《國家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綱要》,要求進一步改革和完善科技獎勵制度。2017年5月,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深化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明確由科技部、原國務院法制辦負責修訂《條例》。2019年,《條例》修訂列入國務院立法工作計劃。

為確保高質量完成《條例》修訂任務,科技部、司法部會同有關部門,歷時數年,在充分調研和聽取科技界及社會各界意見建議的基礎上,反復研究,不斷修改完善,最終形成《條例》修訂草案,並經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李克強總理正式簽署國務院令印發。

問:本次《條例》修訂出於什麼考慮?

答:主要基於三個考慮: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科技獎勵制度改革的決策部署和相關要求,為深化改革提供法治保障。二是從我國實際情況出發,將近年來科技獎勵實踐中探索的做法和經驗上升為法律規範,進一步健全評審標準,規範評審程序,完善中國特色科技獎勵制度。三是堅持問題導向,針對目前科技獎勵制度存在的突出問題,進一步加強誠信體系建設,加大監督懲戒力度,激發科技工作者創新活力,促進科技獎勵健康發展。

問:《條例》對科技獎勵制度確立了怎樣的目標、原則和導向?

:《條例》明確,科技獎勵制度的目標是獎勵在科技進步活動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個人、組織,調動科技工作者積極性和創造性,建設創新型國家和世界科技強國。科技獎勵工作應當堅持中國共産黨領導,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貫徹尊重勞動、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尊重創造的方針,培育和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國家維護國家科學技術獎的公正性、嚴肅性、權威性和榮譽性,將國家科學技術獎授予追求真理、潛心研究、學有所長、研有所專、敢於超越、勇攀高峰的科技工作者。

《條例》突出強調了國家科學技術獎應當與國家重大戰略需要和中長期科技發展規劃緊密結合;國家加大對基礎研究和應用基礎研究的獎勵;國家自然科學獎應當注重前瞻性、理論性,國家技術發明獎應當注重原創性、實用性,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注重創新性、效益性。

問:《條例》在提名制改革方面亮出什麼舉措?

答:此次《條例》修訂落實了科技獎勵由“推薦制”調整為“提名制”的改革要求,主要體現為改革報獎方式、強化提名責任。

改革報獎方式,實行由專家、學者、組織機構、相關部門等提名的制度,在堅持政府主導的基礎上充分發揮專家、學者作用,突出獎勵的學術性。強化提名責任,提名者應當嚴格按照提名辦法提名,提供提名材料,對材料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並按照規定承擔相應責任。

問:《條例》在評審機制改革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此次《條例》修訂進一步完善了科技獎勵的評審職責、評審標準、評審程序等,主要體現在三個方面:

一是明確科技部與國家科技獎勵委員會的職責分工,科技部負責國家科學技術獎的相關辦法制定和評審活動的組織工作;國家科技獎勵委員會負責聘請專家、學者等組成評審委員會和監督委員會進行評審和監督;國家科技獎勵委員會作出的獎勵決議由科技部負責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

二是進一步明確評審標準,強調國家自然科學獎應當注重前瞻性、理論性,國家技術發明獎應當注重原創性、實用性,國家科學技術進步獎應當注重創新性、效益性;在技術發明獎中增加了實用性和應用前景等方麵條件,在科學技術進步獎中增加了技術創新、應用效益等方麵條件。

三是完善評審程序,明確評審活動應堅持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評審委員會及評審組應根據相關辦法進行評審,評審辦法、獎勵總數、獎勵結果等信息應當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監督。

問:在加強科技獎勵誠信體系建設方面,《條例》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加強科研道德建設,明確評審專家需具有較高的學術水平和良好的科學道德,在科技活動中有違反倫理道德或者科研不端等行為的個人、組織,不得被提名或者授予國家科學技術獎。二是建立對提名專家、學者、組織機構和評審委員、評審專家、候選者的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三是強化科技獎勵的榮譽性,禁止使用國家科學技術獎名義牟取不正當利益。

問:針對加大對科技獎勵的監督懲戒力度方面,《條例》採取了哪些措施?

答:一是明確提名者、評審專家等獎勵活動主體應當遵守的工作紀律,禁止任何個人、組織進行可能影響提名和評審公平、公正的活動。二是明確監督委員會根據相關辦法對提名、評審和異議處理工作全程進行監督,並向國家科技獎勵委員會報告監督情況。三是加大懲處力度,對獎勵活動各主體規定了相應的法律責任,對有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的個人、組織,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數據庫,並按國家有關規定實施聯合懲戒。

問:下一步將開展哪些工作,是否還會出臺其他配套文件?

答:下一步,我們將重點加強四個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修訂《條例》實施細則及相關配套文件。《條例》實施細則修訂正在抓緊進行,並將同時做好其他相關規範性文件的修訂工作。二是全面貫徹執行《條例》規定。進一步完善科技獎勵制度體系,深化評審和監督機制改革,優化評審標準和程序,強化監督和懲戒力度,建立公開公平公正的評獎機制,不斷提升獎勵工作的科學性和規範性。三是逐步建立獎勵後評估制度。逐步建立獲獎項目獎後跟蹤評估常態機制,推動獲獎成果深度轉化和産業化;探索建立國家科技獎勵績效評價標準體系。四是規範各類科技評獎。加強與各有關部門溝通協調,精簡各類科技評獎,規範社會科技獎,減少獎勵數量,提高獎勵質量。(記者 劉垠)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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