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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有關負責人就《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答記者問

2021-01-04 17:37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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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財政部負責人就修改完善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問:修改《辦法》的相關背景和意義如何?

答:現行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是金融企業績效評價制度中四類(銀行、保險、證券、其他)評價類別之一,建立於2009年,2016年曾進行修訂,在推動商業銀行提升經營效益、提高資産質量、堅持穩健經營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隨著我國經濟發展進入新常態,現行商業銀行績效評價辦法局限性逐漸凸顯,有必要根據新形勢需要進行修改完善。一是適應當前黨中央、國務院對金融工作的總體要求的需要。黨的十九大報告指出,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增強金融服務實體經濟的能力。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明確“堅持把發展經濟著力點放在實體經濟上”,“構建金融有效支持實體經濟的體制機制”。這就要求進一步完善現行評價體系,突出金融服務實體經濟、金融服務創新發展的新理念。二是適應當前我國經濟發展階段的需要。黨的十九大和五中全會都進一步明確,我國已轉向高質量發展階段,要推動質量變革和效率變革。這就要求在追求規模增長的同時,更加注重發展質量與效益。三是保障銀行信貸投放能力的需要。現階段我國金融體系以間接融資為主,信貸融資佔比較高,資本耗用較大,現行辦法中償付能力狀況考核三項資本充足率指標,權重過高,降低了資本對信貸的撬動效率,不利於金融服務實體經濟質效。

《辦法》是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落實《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完善國有金融資本管理的指導意見》的重要舉措。通過此次修改,旨在進一步發揮市場機製作用,激勵商業銀行更加有效貫徹落實國家宏觀政策,更好服務微觀經濟、實體經濟,為商業銀行穩健運行、高質量發展和服務實體經濟提供保障支撐。

問:《辦法》主要改革思路如何?

答:為適應我國金融改革新形勢,圍繞落實黨中央、國務院對金融業要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的總體要求,按照問題導向原則,對商業銀行績效評價制度體系進行優化完善,主要體現在以下五個“更加突出”:

一是評價導向更加突出服務國家宏觀戰略、服務實體經濟、服務微觀經濟等綜合經濟效益。新增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評價維度,包括與當前國家對商業銀行重點工作導向密切相關的業務指標,如普惠型小微企業貸款“兩增兩控”考核指標、服務生態文明戰略和服務戰略性新興産業指標,促進商業銀行更加有效響應國家宏觀政策。

二是評價理念更加突出高質量發展。建立發展質量評價維度,引入經濟增加值、人均凈利潤、人均上繳利稅等指標,引導銀行加快轉變發展方式,加大自主創新力度,提升投入産出效率和價值創造能力。

三是對標體系更加突出行業對標、歷史對標、監管對標的綜合統籌。根據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指標特性,靈活選用適當的評價方法,既鼓勵行業領先,也鼓勵自我超越。既合理考慮監管目標,又按照市場原則,考慮正常的出資人回報和股東關切。

四是加分事項更加突出違規“黑名單”的扣分降級,以減少可能出現的數據失真問題。將原有涉農貸款、中小企業貸款專項加分事項納入服務實體經濟評價指標體系中,並提高權重。同時,擴大負面清單,新增發生風險事件評價降級,以及違規受罰、無序設立子公司等扣分事項。

五是結果運用更加突出與高管薪酬、企業工資總額、領導班子考核等事項挂鉤,進一步完善“薪酬與績效匹配、激勵與約束並重”機制,有效發揮指揮棒作用。

問:《辦法》改革後的指標體系如何設置?

答:改革後,從指標體系看,將改革前的盈利能力、經營增長、資産質量、償付能力四類指標,調整為服務國家發展目標和實體經濟、發展質量、風險防控、經營效益四類,每類權重均為25%,兼顧了考核重點和平衡關係。各單項指標權重依據重要性和引導功能確定,可適時根據國家宏觀政策、實體經濟需求、金融發展趨勢等進行動態調整。

問:《辦法》如何確定商業銀行績效評價結果?

答:一是確定標準系數。績效評價標準值按照不同對標方式,劃分為優秀、良好、中等、較低、較差、極差6個檔次,對應6檔評價標準的標準系數分別為1.0、0.8、0.6、0.4、0.2、0。標準系數是評價標準的參數,反映評價指標對應評價標準值所達到的檔次。

二是績效評價計分。將商業銀行調整後的評價指標實際值對照商業銀行所處標準值,按照績效評價公式計算各項基本指標得分。

三是績效評價加減分的確定。當商業銀行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服務實體經濟,防控金融風險,深化金融改革政策和部署積極有力、精準到位時,按照審慎從嚴原則,在依據充足、論證充分的基礎上,給予適當加分;當商業銀行發生屬於當期責任的重大風險事件、違規受罰、信息質量問題、無序設立子公司、落實國家政策不力的,予以適當評價降級或扣分。

四是績效評價結果及其表現形式。績效評價結果以評價得分、評價類型和評價級別表示。評價得分用百分製表示。評價類型分為優、良、中、低、差五種類型,分別對應A、B、C、D、E五個字母。評定類型判定的分數線為80、65、50、40分。評價級別是對每種類型再劃分級次,以體現同一評價類型的不同差異,採用在字母后重復標注該字母的方式錶示。比如,評價得分達到80分及以上不足85分的為優(A類A),85分及以上不足95分的為優(A類AA)。

問:《辦法》如何保證績效評價工作的客觀、公正、真實、完整?

答:為確保績效評價工作的客觀、公正,商業銀行要提供全面、真實的績效評價數據。績效評價工作以獨立審計機構按中國審計準則審計後的財務會計報告為基礎,其中,財務報表應當是按中國會計準則編制的合併財務報表。績效評價數據應由負責商業銀行年度財務報告審計的獨立審計機構進行復核並單獨出具審計報告。商業銀行相關業務數據應與按照監管要求報送的最終結果保持一致,相互印證。

為確保績效評價工作的真實、完整、合理,商業銀行可按照重要性和可比性原則對評價期間的賬面數據申請適當調整或還原,申請調整事項經審計師出具鑒定意見後,有關財務指標相應加上客觀減少因素、減去客觀增加因素。例如,商業銀行因重大自然災害、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等不可抗力因素導致行業性營業收入、盈利下降的,可在計算行業標準值時統籌考慮影響因素。

問:《辦法》與現行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如何銜接?

答:《辦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即2021年度及以後年度商業銀行績效評價按照《辦法》執行。除商業銀行外,其他類型金融企業如主權財富基金、政策性金融企業,以及證券、保險、金融控股公司等其他商業性金融企業的績效評價制度,目前已啟動研究完善工作,待成熟後另行印發實施,在新的辦法實施前,繼續執行《財政部關於印發<金融企業績效評價辦法>的通知》(財金〔2016〕35號)。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王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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