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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3月1日起施行:“傍名牌”等侵權行為將有監管依據

2021-01-22 07:11 來源: 經濟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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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訂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3月1日起施行——
“傍名牌”等侵權行為將有監管依據

近日,國務院修訂通過《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在國新辦1月21日舉行的例行吹風會上,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唐軍表示,新修訂的《規定》強化了企業名稱登記事中事後監管,明確涉及“傍名牌”等企業名稱侵權行為的,可以請求登記機關予以糾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同時,禁止事項增加了“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響”,這意味著近年來因名稱而産生不良影響的企業,企業登記機關有權予以糾正。

明確企業名稱自主選擇權

名稱是企業商業信譽的載體,同時包含了一定的財産價值。作為市場準入的基礎性、專業性制度和規定,原來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的核心是“預先核準”,是行政許可事項,名稱能不能用,要由審查人員主觀判斷,標準不一;修訂後的《規定》實行“自主申報”,申請人依法自主選擇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承諾自行承擔法律風險,減少政府對企業名稱資源的直接配置和對企業自主選擇名稱權利的干預。

據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劉長春介紹,修訂後的《規定》建立了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明確了企業登記機關為申請人提供查詢、選擇名稱等服務,申請人自主選擇企業名稱,登記機關不再對企業名稱是否與其他企業名稱近似作審查判斷,申請人可以通過企業名稱申報系統或者在登記機關服務窗口提交有關文件、資料,對擬定的企業名稱進行查詢、比對和篩選,選取符合規定的名稱。同時申請人還應承諾因企業名稱與其他企業名稱近似侵犯他人合法權益的,應自行承擔法律責任。

為此,《規定》建立了一套企業名稱的基本規範,包括完善了企業名稱基本要素和構成規範,細化了企業名稱的禁止性要求,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企業集團名稱的有關規則。例如,企業名稱冠以“中國”“中華”“中央”“全國”“國家”等字詞,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從嚴審核,並報國務院批准。但使用外國投資者字號的外商獨資或者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企業名稱中可以含有“(中國)”字樣。另外,在企業名稱的禁止事項中,列出了9種情形,包括不得使用或者變相使用政黨、黨政軍機關、群團組織名稱及其簡稱、特定稱謂和部隊番號;不得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響等。

侵權及奇葩企業名稱將被糾正

目前,我國市場主體數量已超過1億戶,如何給企業起個叫得響、記得住的名字,有一定難度。為幫助市場主體了解現有企業已經使用的名稱,我國2017年就實現了省市縣三級企業名稱庫全部開放。在此基礎上,我國建立了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企業可以申報想要登記的名稱,系統自動進行過濾,按照規定對名稱進行比對,攔截不合規的名稱。

這項改革不光賦予了企業自主選擇名稱的權利,還提高了工作效率。據市場監管總局登記註冊局局長楊紅燦介紹,按照原來的規定,企業名稱的核準需要10個工作日左右,現在是即時反饋,從實踐中看,自主申報的名稱後來在企業登記註冊時,通過率超90%。

但是,企業名稱自主登記也出現了一些走偏,有的企業名稱太過奇葩,在網絡上引起爭議,産生不良影響;有的企業名稱“傍名牌”、打擦邊球,涉嫌侵權。

為此,《規定》明確了企業認為其他企業名稱侵犯本企業名稱合法權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也可以請求涉嫌侵權企業的登記機關進行處理;明確企業登記機關發現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例如存在違背公序良俗或者可能有其他不良影響的,應當及時糾正。其他單位或者個人認為已經登記的企業名稱不符合本規定的,可以請求企業登記機關予以糾正。利用企業名稱實施不正當競爭等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原來的《規定》制定於1991年,很多企業因歷史原因形成了相關名稱,可能不符合修訂後的《規定》。但這些企業名稱在經營活動中一直在使用,形成了相應的品牌效應。對此,唐軍表示,市場監管部門將制定完善具體的規範管理制度,逐步解決企業名稱登記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同時也將加強與相關行業主管部門的協調配合,引導企業遵守法律規定,理性選擇名稱。

“我們鼓勵企業申請、使用具有獨創性且內涵豐富的企業名稱,提升企業形象及競爭軟實力。”唐軍説,“但對於存在違反法律法規,違反良俗和誠信意識以及‘傍名牌’等不正當行為的企業名稱,市場監管部門也將嚴格按照有關的法律規定進行監督管理,規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秩序。”(記者 佘穎)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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