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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放與管中迎來變化,企業不再“起名難”

2021-01-22 07:16 來源: 光明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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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像人在社會上要有名字一樣,企業在市場中也要有名稱。名稱,是一個企業區別於另一個企業的顯著標誌,也是其商業信譽的載體,包含了一定的財産價值。日前,國務院公佈修訂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以下簡稱《規定》)。將於3月1日生效實施的《規定》,是對1991年國務院批准的相關規定的一次全面修訂,也是深化“放管服”改革和優化營商環境的一個重要步驟。《規定》有哪些變化?1月21日,國新辦召開國務院政策例行吹風會,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副局長唐軍、司法部立法二局局長劉長春、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登記註冊局局長楊紅燦就此進行了解答。

為何放:以自主申報代替預先核準,更好激發市場活力

“這次修訂後的《規定》最大的變化和亮點,就在於把企業名稱的預先核準制度改為企業名稱自主申報制度,從企業名稱預先核準的行政許可事項改為行政機關向企業和社會提供服務。”楊紅燦直言。

為何要有這樣的變化?記者了解到,以預先核準為核心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曾對保護企業名稱相關權利、維護市場秩序發揮了積極作用。但隨著我國經濟社會快速發展,尤其是近年來商事制度改革不斷深化,現行的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制度已明顯滯後。

“這種滯後主要體現為在企業登記程序前端設置名稱預先核準程序,導致企業登記環節多、耗時長,增加了開辦成本;企業起名難,由登記機關判斷企業名稱之間是否近似和能否使用導致企業名稱資源日趨緊張,難以適應企業數量快速增長的需要;相關制度不夠完善,比如企業名稱爭議處理缺乏法律依據,事中事後監管機制不健全。因此,有必要對現行規定進行全面修訂。”劉長春解釋道。

為實現從預先審核到自主申報的轉變,市場監管部門進行了一系列配套改革——全面開放企業名稱庫,以便企業了解現有企業已用了哪些名稱,並建立了企業名稱自主申報系統。

“改革取得了明顯成效,不光是賦予了企業自主選擇名稱的權利,同時還提高了工作效率。”唐軍介紹,按照原規定,企業名稱核準需10個工作日左右,現在則是即時反饋。從實踐中看,自主申報的名稱後來在企業登記註冊時,獲得通過的佔90%以上。由此可見,企業名稱登記制度改革,有利於優化營商環境。

怎樣管:違背社會公序良俗、“傍名牌”的名稱不能取

放,並不意味著不管。賦予企業名稱自主選擇權,也不意味著企業取名就可以任性妄為。“改革堅持‘放管並重’,企業名稱可以自主選擇,不是放任自流,企業名稱還有些規範和禁止行為。”唐軍強調。

據了解,《規定》完善了企業名稱基本要素和構成規範,細化了企業名稱的禁止性要求,明確了外商投資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企業集團名稱的有關規則,還明確了企業名稱不得有國家規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楊紅燦説,取消名稱預先核準不代表登記機關不再審查企業名稱,自主申報成功的名稱,在企業設立登記或企業名稱變更登記環節,仍需接受審查,審查的重點主要聚焦於是否存在損害國家社會公共利益,是否違背社會公序良俗等內容,登記機關在事中審查時,發現不符合規定的企業名稱要駁回並告知理由,並引導企業規範使用企業名稱。

事實上,在規範企業名稱管理方面,市場監管部門一直在行動。“去年新冠肺炎疫情發生後,我們將火神山、雷神山等敏感字詞納入系統管理中,配合相關部門對知名醫院等機構被冒牌問題進行清理整治行動,及時糾正各地不適宜的名稱,引導和規範企業依法使用名稱。”楊紅燦透露。

説到底,企業做大做強靠的是綜合實力和逐步累積的品牌效應,而不是只靠一個名稱。“我們鼓勵企業申請、使用具有獨創性且內涵豐富的企業名稱,從而提升企業形象及競爭軟實力。但對存在違反法律法規,違反良俗和誠信意識及‘傍名牌’等不正當行為的企業名稱,監管部門也將嚴格按照有關法律規定進行監督管理,規範秩序。”楊紅燦強調。(記者 陳晨 董蓓)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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