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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 財政部負責人就《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有關問題答記者問

2021-03-18 17:16 來源: 司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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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國務院令,公佈《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財政部負責人就《條例》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制定《條例》的背景和總體思路是什麼?出臺《條例》有什麼重要意義?

答: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是國有資産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和國家事業發展的物質基礎和重要保障。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國有資産立法工作。習近平總書記、李克強總理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對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與監督提出明確要求。黨的十九大報告重要改革舉措任務分工要求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法律法規。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根據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制定《條例》。制定《條例》的總體思路:一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和監督,明確管理職責,推進國有資産管理公開透明、規範有效。二是以改革為引領、以創新為支撐,構建符合“放管服”改革要求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制度,建立信息管理系統、資産共享共用機制。三是體現改革成果,將實踐中成熟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制度確立下來,提高國有資産利用效率,促進國有資産保值增值。

《條例》是我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的第一部行政法規,將保障行政單位履行職能和事業單位提供基本公共服務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納入法治軌道,加強管理和監督,促進國有資産管理的法治化、規範化、科學化,對於構建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國有資産管理機制,提高國有資産治理水平和治理能力,必將起到積極作用。

問:《條例》如何界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的範圍?

答:《條例》規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一定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産,包括: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産,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産,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産,以及其他國有資産。同時,《條例》還明確,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問:《條例》在管理體制和部門職責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關於管理體制,《條例》明確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屬於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條例》規定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機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的管理,審查、批准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事項。關於部門職責,《條例》規定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有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職責,制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規定,按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原則,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優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問:《條例》如何貫徹落實政府“過緊日子”要求?

答:為確保政府“過緊日子”、老百姓“過好日子”,《條例》規定了以下具體措施:一是明確行政單位國有資産應當用於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應當用於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二是要求行政事業單位應當結合資産存量、資産配置標準、績效目標、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産。超標準配置國有資産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三是明確調劑作為優先配置方式,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産,不能調劑的,可以採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四是規範資産使用管理,要求行政事業單位明確資産使用人和管理人崗位責任,合理使用、管理資産,充分發揮資産效能。五是鼓勵共享共用,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産共享共用機制,並鼓勵行政事業單位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産共享共用工作。

問: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的使用、運行、維護、處置等與預算管理密切相關,《條例》在資産的預算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相結合是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的重要原則。按照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有關規定,《條例》專設一章對資産的預算管理作了規定:一是關於預算編制與執行,《條例》規定行政事業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産應當提出資産配置需求,編制資産配置相關支出預算,並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産。二是關於收入管理,《條例》對行政單位和事業單位分別作了規定。行政單位國有資産出租和處置等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處置收入,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具體管理辦法。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産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佔、私分、截留、佔用、挪用、隱匿、坐支。三是關於決算管理,《條例》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其國有資産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産存量情況。四是關於績效管理,《條例》規定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有資産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準,有序開展國有資産績效管理工作。此外,《條例》還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範政府債務風險。

問:《條例》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基礎管理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為切實保障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安全完整、提高資産效能,《條例》專設“基礎管理”一章,對資産臺賬、會計核算、資産盤點、資産評估、資産清查、權屬登記、資産糾紛處理和信息化等作了規定。一是行政事業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臺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産。二是行政事業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産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産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産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三是行政事業單位將國有資産進行轉讓、拍賣、置換、對外投資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産評估;以市場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四是行政事業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進行國有資産清查:根據本級政府部署要求,發生重大資産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産毀損、滅失,會計信息嚴重失真,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涉及資産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等。行政事業單位在資産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説明,並隨同清查結果一併履行審批程序。由於資産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資産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五是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産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六是發生資産糾紛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協商等方式處理。七是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信息系統,推行資産管理網上辦理,實現信息共享。

問:黨中央對新時代我國科技成果轉化工作提出了新要求,《條例》對科技成果轉化資産管理作了哪些規定?

答:習近平總書記強調,要打好關鍵核心技術攻堅戰,加速科技成果向現實生産力轉化。李克強總理指出,要加速科技成果轉化,不斷催生更多新産業新業態,增強經濟發展新的支撐力和新動能。黨的十九屆五中全會提出,堅持創新在我國現代化建設全局中的核心地位。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促進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更好地服務於科技成果轉化,提升科研單位和科研人員轉化科技成果的積極性,《條例》與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專利法等法律法規作了銜接規定,明確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依照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專利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問:《條例》在貫徹落實國有資産報告制度方面作了哪些規定?

答:2017年中共中央印發《關於建立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制度的意見》。為貫徹落實黨中央關於國有資産報告制度的要求,《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明確國務院向全國人大常委會報告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本級人大常委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二是細化資産管理情況報告的內容,主要包括資産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産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管理情況。三是完善報告程序。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相關部門;各部門匯總編制後報送本級政府財政部門。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

問:《條例》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監督作了哪些規定?

答:關於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監督,《條例》作了以下規定:一是接受人大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整改要求,並報告整改情況。二是明確政府層級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政府應當組織落實上一級政府的監管要求,並報告落實情況。三是強化財政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四是落實審計監督。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五是完善行業監督。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依法進行監督。此外,《條例》還推進社會監督,規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併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問:有關部門將採取哪些措施確保《條例》貫徹實施?

答:一是做好《條例》的宣傳講解培訓。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要積極做好相關培訓工作,並組織資産管理人員進行專門培訓。同時加大宣傳力度,正確引導輿論,對公眾關心的問題及時解釋疑惑。二是著力抓好《條例》實施。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要嚴格執行《條例》,及時研究出臺相關制度辦法,確保《條例》各項規定落到實處。三是根據實際梳理清理相關規章制度,按照“誰制定、誰清理”原則,各級行政事業單位要確保規章制度依法合規。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劉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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