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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03-17 16:56: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1-00018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國有資産監管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1日
標  題: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
發文字號: 國令第738號 發佈日期: 2021年03月17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1-00018

主題分類:

國民經濟管理、國有資産監管\國有資産監管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21年02月01日

標  題: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

發文字號:

國令第738號

發佈日期:

2021年03月17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738號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已經2020年12月30日國務院第12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佈,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總 理  李克強

2021年2月1日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條例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與監督,健全國有資産管理體制,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根據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加強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監督的決定,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是指行政單位、事業單位通過以下方式取得或者形成的資産:

(一)使用財政資金形成的資産;

(二)接受調撥或者劃轉、置換形成的資産;

(三)接受捐贈並確認為國有的資産;

(四)其他國有資産。

第三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屬於國家所有,實行政府分級監管、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直接支配的管理體制。

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機制,加強對本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的管理,審查、批准重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事項。

第五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負責制定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規章制度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牽頭編制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

國務院機關事務管理部門和有關機關事務管理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法依規履行相關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職責,制定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具體制度和辦法並組織實施,接受國務院財政部門的指導和監督檢查。

相關部門根據職責規定,按照集中統一、分類分級原則,加強中央行政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優化管理手段,提高管理效率。

第六條 各部門根據職責負責本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應當明確管理責任,指導、監督所屬單位國有資産管理工作。

各部門所屬單位負責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的具體管理,應當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管理制度。

第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管理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應當遵循安全規範、節約高效、公開透明、權責一致的原則,實現實物管理與價值管理相統一,資産管理與預算管理、財務管理相結合。


第二章 資産配置、使用和處置


第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依法履行職能和事業發展的需要,結合資産存量、資産配置標準、績效目標和財政承受能力配置資産。

第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合理選擇資産配置方式,資産配置重大事項應當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資産價值較高的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産評估,並履行審批程序。

資産配置包括調劑、購置、建設、租用、接受捐贈等方式。

第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建立、完善資産配置標準體系,明確配置的數量、價值、等級、最低使用年限等標準。

資産配置標準應當按照勤儉節約、講求績效和綠色環保的要求,根據國家有關政策、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市場價格變化、科學技術進步等因素適時調整。

第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優先通過調劑方式配置資産。不能調劑的,可以採用購置、建設、租用等方式。

第十二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應當用於本單位履行職能的需要。

除法律另有規定外,行政單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將國有資産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第十三條 事業單位國有資産應當用於保障事業發展、提供公共服務。

第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加強對本單位固定資産、在建工程、流動資産、無形資産等各類國有資産的管理,明確管理責任,規範使用流程,加強産權保護,推進相關資産安全有效使用。

第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産使用人和管理人的崗位責任。

資産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履行崗位責任,按照規程合理使用、管理資産,充分發揮資産效能。資産需要維修、保養、調劑、更新、報廢的,資産使用人、管理人應當及時提出。

資産使用人、管理人發生變化的,應當及時辦理資産交接手續。

第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接受捐贈的資産,應當按照捐贈約定的用途使用。捐贈人意願不明確或者沒有約定用途的,應當統籌安排使用。

第十七條 事業單位利用國有資産對外投資應當有利於事業發展和實現國有資産保值增值,符合國家有關規定,經可行性研究和集體決策,按照規定權限和程序進行。

事業單位應當明確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及其相關權益管理責任,按照規定將對外投資形成的股權納入經營性國有資産集中統一監管體系。

第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國有資産共享共用機制,採取措施引導和鼓勵國有資産共享共用,統籌規劃有效推進國有資産共享共用工作。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確保安全使用的前提下,推進本單位大型設備等國有資産共享共用工作,可以對提供方給予合理補償。

第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履行職能、事業發展需要和資産使用狀況,經集體決策和履行審批程序,依據處置事項批復等相關文件及時處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

第二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將依法罰沒的資産按照國家規定公開拍賣或者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處理,所得款項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下列資産及時予以報廢、報損:

(一)因技術原因確需淘汰或者無法維修、無維修價值的資産;

(二)涉及盤虧、壞賬以及非正常損失的資産;

(三)已超過使用年限且無法滿足現有工作需要的資産;

(四)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毀損、滅失的資産。

第二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發生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或者部分職能、業務調整等情形,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辦理相關國有資産劃轉、交接手續。

第二十三條 國家設立的研究開發機構、高等院校對其持有的科技成果的使用和處置,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利法》和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三章 預算管理


第二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購置、建設、租用資産應當提出資産配置需求,編制資産配置相關支出預算,並嚴格按照預算管理規定和財政部門批復的預算配置資産。

第二十五條 行政單位國有資産出租和處置等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事業單位國有資産的處置收入應當按照政府非稅收入和國庫集中收繳制度的有關規定管理。

事業單位國有資産使用形成的收入,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規定具體管理辦法。

第二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及時收取各類資産收入,不得違反國家規定,多收、少收、不收、侵佔、私分、截留、佔用、挪用、隱匿、坐支。

第二十七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在決算中全面、真實、準確反映其國有資産收入、支出以及國有資産存量情況。

第二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國有資産績效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績效指標和標準,有序開展國有資産績效管理工作。

第二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投資建設公共基礎設施,應當依法落實資金來源,加強預算約束,防範政府債務風險,並明確公共基礎設施的管理維護責任單位。


第四章 基礎管理


第三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設置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臺賬,依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進行會計核算,不得形成賬外資産。

第三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採用建設方式配置資産的,應當在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及時辦理資産交付手續,並在規定期限內辦理竣工財務決算,期限最長不得超過1年。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已交付但未辦理竣工財務決算的建設項目,應當按照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確認資産價值。

第三十二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無法進行會計確認入賬的資産,可以根據需要組織專家參照資産評估方法進行估價,並作為反映資産狀況的依據。

第三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明確資産的維護、保養、維修的崗位責任。因使用不當或者維護、保養、維修不及時造成資産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第三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定期或者不定期對資産進行盤點、對賬。出現資産盤盈盤虧的,應當按照財務、會計和資産管理制度有關規定處理,做到賬實相符和賬賬相符。

第三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處置資産應當及時核銷相關資産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第三十六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將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進行轉讓、拍賣、置換、對外投資等,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資産評估。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以市場化方式出售、出租的,依照有關規定可以通過相應公共資源交易平臺進行。

第三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進行清查:

(一)根據本級政府部署要求;

(二)發生重大資産調撥、劃轉以及單位分立、合併、改制、撤銷、隸屬關係改變等情形;

(三)因自然災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資産毀損、滅失;

(四)會計信息嚴重失真;

(五)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發生重大變更,涉及資産核算方法發生重要變化;

(六)其他應當進行資産清查的情形。

第三十八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資産清查結果和涉及資産核實的事項,應當按照國務院財政部門的規定履行審批程序。

第三十九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資産清查中發現賬實不符、賬賬不符的,應當查明原因予以説明,並隨同清查結果一併履行審批程序。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應當根據審批結果及時調整資産臺賬信息,同時進行會計處理。

由於資産使用人、管理人的原因造成資産毀損、滅失的,應當依法追究相關責任。

第四十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對需要辦理權屬登記的資産應當依法及時辦理。對有賬簿記錄但權證手續不全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可以向本級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提出確認資産權屬申請,及時辦理權屬登記。

第四十一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之間,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與其他單位和個人之間發生資産糾紛的,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採取協商等方式處理。

第四十二條 國務院財政部門應當建立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信息系統,推行資産管理網上辦理,實現信息共享。


第五章 資産報告


第四十三條 國家建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制度。

國務院向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全國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規定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

第四十四條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主要包括資産負債總量,相關管理制度建立和實施,資産配置、使用、處置和效益,推進管理體制機制改革等情況。

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社會公開。

第四十五條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每年編制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逐級報送相關部門。

各部門應當匯總編制本部門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報送本級政府財政部門。

第四十六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每年匯總本級和下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送本級政府和上一級政府財政部門。


第六章 監  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的監督,組織落實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審議提出的整改要求,並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報告整改情況。

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應當接受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的監督。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對下級政府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下級政府應當組織落實上一級政府提出的監管要求,並向上一級政府報告落實情況。

第四十九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對本級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依法向社會公開檢查結果。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審計部門依法對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第五十一條 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監督管理制度,根據職責對本行業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依法進行監督。

各部門所屬單位應當制定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內部控制制度,防控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風險。

第五十二條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發現違反本條例的行為,有權向有關部門進行檢舉、控告。接受檢舉、控告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進行處理,併為檢舉人、控告人保密。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檢舉人、控告人。


第七章 法律責任


第五十三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配置、使用、處置國有資産未按照規定經集體決策或者履行審批程序;

(二)超標準配置國有資産;

(三)未按照規定辦理國有資産調劑、調撥、劃轉、交接等手續;

(四)未按照規定履行國有資産拍賣、報告、披露等程序;

(五)未按照規定期限辦理建設項目竣工財務決算;

(六)未按照規定進行國有資産清查;

(七)未按照規定設置國有資産臺賬;

(八)未按照規定編制、報送國有資産管理情況報告。

第五十四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有違法所得的沒收違法所得,情節較重的,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非法佔有、使用國有資産或者採用弄虛作假等方式低價處置國有資産;

(二)違反規定將國有資産用於對外投資或者設立營利性組織;

(三)未按照規定評估國有資産導致國家利益損失;

(四)其他違反本條例規定造成國有資産損失的行為。

第五十五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在國有資産管理工作中有違反預算管理規定行為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及其實施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追究責任。

第五十六條 各部門及其所屬單位的工作人員在國有資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或者有浪費國有資産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有關部門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章 附  則


第五十七條 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社會組織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依照本條例執行。

第五十八條 貨幣形式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按照預算管理有關規定執行。

執行企業財務、會計制度的事業單位以及事業單位對外投資的全資企業或者控股企業的資産管理,不適用本條例。

第五十九條 公共基礎設施、政府儲備物資、國有文物文化等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

第六十條 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直接支配的行政事業性國有資産管理,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十一條 本條例自2021年4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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