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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人就《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修訂答記者問

2021-04-09 22:57 來源: 司法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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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2月15日,國務院總理李克強簽署第740號國務院令,公佈修訂後的《糧食流通管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21年4月15日起施行。日前,司法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家糧食和物資儲備局負責人就《條例》修訂的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簡要介紹一下《條例》修訂出臺的背景。

答:黨中央、國務院高度重視糧食安全工作,加強糧食流通管理,確保糧食收購、儲存、銷售、加工各個環節平穩有序運行,對保障國家糧食安全至關重要。現行糧食流通管理條例制定於2004年,並於2013年、2016年分別對部分條款進行了修訂。條例頒布實施以來,在完善糧食宏觀調控、規範糧食經營活動、維護糧食流通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我國糧食流通形勢發生了較大變化,現行條例的一些規定已不適應實踐需要:一是政策性糧食流通管理亟待加強;二是糧食經營主體、經營方式日益多元化,對政府監管措施和手段提出了新要求;三是一些地方出現糧食污染、變質等問題,需要採取有效措施防控糧食流通環節存在的質量安全風險;四是流通環節糧食損失損耗問題仍比較突出。針對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有必要對現行條例予以修改完善。

問:在加強政策性糧食管理方面,《條例》修訂有哪些有針對性的舉措?

答:為保障政策性糧食安全,針對近年來政策性糧食管理中存在的突出問題,《條例》修訂主要作了以下幾個方面的規定。一是嚴禁虛報收儲數量,嚴禁以陳頂新、以次充好、低收高轉、虛假購銷、虛假輪換、違規倒賣。二是嚴禁擠佔、挪用、剋扣財政補貼和信貸資金。三是嚴禁以政策性糧食為債務作擔保或者清償債務。四是嚴禁利用政策性糧食進行除政府委託的政策性任務以外的其他商業經營。五是嚴禁在政策性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調換標的物,拒不執行出庫指令或者阻撓出庫。六是購買國家限定用途的政策性糧食,嚴禁違規倒賣或者不按照規定用途處置。七是嚴禁擅自動用政策性糧食。八是政策性糧食的採購和銷售原則上通過規範的糧食交易中心公開進行。

問:在完善糧食流通市場監管措施方面,《條例》修訂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按照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的要求,《條例》修訂進一步優化了糧食流通市場監管措施。一是深入貫徹落實“放管服”改革精神,取消糧食收購資格行政許可。轉變監督管理方式,從事前的收購資格許可轉變為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二是建立糧食經營者信用檔案,記錄日常監督檢查結果、違法行為查處情況,並依法向社會公示。三是明確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在監督檢查糧食數量、質量和儲存安全執法過程中,可以採取查封、扣押用於違法經營的工具、設備等措施。四是明確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對糧食經營活動中擾亂市場秩序、違法交易以及價格違法行為進行監督檢查。

問:糧食質量安全是食品安全的重要組成部分,人民群眾關注度高,《條例》修訂對加強糧食流通中的質量安全監管有哪些考慮?

答:為進一步加強糧食流通中的質量安全監管,《條例》修訂主要作了以下規定。一是建立健全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體系,衛生健康、糧食和儲備、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組織實施糧食流通質量安全風險監測。二是規定糧食收購者收購糧食應當按照要求進行質量安全檢驗,確保收購質量安全。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糧食,應當作為非食用用途單獨儲存。三是規定糧食不得與有毒有害物質混裝運輸。四是規定糧食儲存期間應當定期進行品質檢驗。建立糧食銷售出庫質量安全檢驗制度,未經質量安全檢驗的糧食不得銷售出庫。五是規定真菌毒素、農藥殘留、重金屬超標或者霉變、色澤氣味異常等糧食不得作為食用用途銷售出庫。六是加強區域性糧食污染監控,建立健全被污染糧食收購處置長效機制,發現區域性糧食污染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時採取處置措施。

問:當前我國糧食在流通過程中損耗問題仍比較突出,《條例》修訂對防止和減少糧食損失浪費有哪些考慮?

答:針對糧食流通中的損失浪費問題,《條例》修訂主要從以下幾個方面進行了規範。一是將防止和減少糧食損失浪費作為糧食經營活動的原則要求。二是規定糧食倉儲設施應當符合有關標準和技術規範,具有與儲存品種、規模、週期等相適應的倉儲條件,糧食不得與可能對糧食産生污染的有毒有害物質混存,品質達到輕度不宜存時應當及時出庫,減少糧食儲存損耗。三是規定運輸糧食應當嚴格執行國家糧食運輸的技術規範,減少糧食運輸損耗。四是規定國家鼓勵和支持開發、推廣應用先進的糧食儲存、運輸、加工技術,開展珍惜和節約糧食宣傳教育,鼓勵經營者提高成品糧出品率和副産物綜合利用率。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引導糧食經營者節約糧食,降低糧食損失損耗。

問:為嚴厲打擊糧食流通違法行為、維護良好的糧食流通秩序,《條例》修訂主要作了哪些規定?

答:《條例》修訂進一步明確了糧食經營主體的法律責任,進一步提高了違法成本。例如,從事政策性糧食經營活動,虛報糧食收儲數量或者在糧食出庫時摻雜使假、以次充好,情節嚴重的,處20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罰款;從事糧食經營活動的企業違法情節嚴重的,對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其上一年度從本企業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10倍以下罰款。同時,《條例》修訂強化了對違法行為的行政處罰與追究刑事責任的銜接。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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