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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監督評價局有關負責人就《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答記者問

2021-05-13 16:20 來源: 財政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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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引導和規範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評價,切實提高績效評價執業質量和水平,財政部于近日印發了《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自2021年8月1日起施行。日前,財政部監督評價局有關負責人就《辦法》有關問題回答了記者的提問。

1.問:《辦法》制定出臺的背景和意義是什麼?

答:第三方機構作為獨立的專業機構,已廣泛參與到以績效評價為主的預算績效管理的多個環節和領域,成為推動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重要力量,對強化預算管理、提升績效評價的獨立性和可信度、加強社會監督和擴大公眾參與發揮著積極作用。但也要看到,由於這方面工作起步不久,目前還存在對委託方選擇使用第三方機構以及開展必要的管理監督缺乏統一規範,相關工作要求及行業標準不夠明確、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工作質量參差不齊,市場不夠規範、部分第三方機構執業狀況混亂等問題,一定程度上影響了績效評價和績效管理工作質量的提升,亟待加以引導和規範。

黨中央、全國人大、國務院高度重視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問題,社會公眾和第三方機構也密切關注。2018年9月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的《關於全面實施預算績效管理的意見》明確要求,“引導和規範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嚴格執業質量監督管理”。2020年6月,全國人大財經委在審議2019年中央決算草案時,明確提出“規範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為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2021年1月,財政部印發《財政部關於委託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財預〔2021〕6號),在從委託方角度對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相關業務活動作出引導規範的同時,提出要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的指導和監督,推動提升執業質量。

近年來,財政部著力加強對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執業行為和質量的監管,並將其作為財會監督的重要內容之一。主要是結合績效評價結果的抽查復核和再評價工作,對相關第三方機構工作質量進行了延伸監督,對存在問題的第三方機構,通過約談批評、問題警示等方式,督促其認真整改,有效促進了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執業質量的不斷提高。同時,從財政部門調研情況看,許多第三方機構強烈呼籲財政部門加強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執業質量的監管,有效整頓和規範市場秩序。因此,客觀上有必要在總結提煉近年來實踐經驗的基礎上,制定出臺《辦法》,從受託方角度對第三方機構從事績效評價業務進行引導和規範,這有利於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加強財會監督和全面實施績效管理的要求,有利於促進從事績效評價的第三方機構健康發展,不斷提升績效評價的科學性、公正性和可信度。

2.問:請簡要介紹下《辦法》的研究制定過程?

答:財政部高度重視《辦法》的研究制定工作,將《辦法》列入部2020年度規範性文件制定計劃。2020年初至今,主要開展了以下工作:

一是開展前期研究。2020年初,通過專題調研、座談研討、專家諮詢等方式,充分聽取了部分地方財政廳(局)、第三方機構行業代表、高等院校等方面意見,全面深入研究當前形勢下開展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業務監管工作的必要性。

二是形成《辦法》初稿和徵求意見稿。在前期深入研究基礎上,2020年上半年,起草形成《辦法》初稿。2020年下半年,廣泛徵求各中央部門、地方財政部門和財政部各地監管局意見。在充分吸納各方意見基礎上,結合《財政部關於委託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對《辦法》初稿進行了修改完善,形成《辦法》徵求意見稿。

三是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2021年2月8日至3月10日,通過財政部門戶網站將《辦法》徵求意見稿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期間,組織部分全國兩會代表委員、第三方機構行業代表、專家學者開展座談,再次就《辦法》徵求與會各方意見建議。

四是進一步完善和發佈《辦法》。2021年3月至今,根據社會公眾和各方所反饋意見建議,對《辦法》徵求意見稿再次進行了修改完善,充分吸收採納了相關建議,在部內嚴格履行相關審核報批程序後,正式對外發佈《辦法》。

3.問:《辦法》的主要內容和適用範圍是什麼?

答:《辦法》共32條。第1條至第5條,明確了《辦法》起草的目的依據、基本定義、監管職權等。第6條至第12條,明確了從事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人員的職業原則、行為規範、信息錄入等。第13條至第21條,明確了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基本程序、工作要求等。第22條至第29條,明確了行政救濟、監督檢查、違規管理、監管責任等。第30條至第32條,明確了外資安全審查、施行日期等。

《辦法》主要適用於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對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以及第三方機構接受委託方委託,對預算績效評價對象進行評價,並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的專業服務行為。第三方機構主要包括專業諮詢機構、會計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律師事務所、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

4.問:《辦法》在引導和規範第三方機構提高預算績效評價執業質量方面提出了哪些有效措施?

答:一是明確各相關方權利和責任。包括:第三方機構在委託方和被評價對象提供工作便利條件和相關資料情況下獨立完成委託事項,對所出具預算績效評價報告的真實性和準確性負責;委託方和被評價對象對其提供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財政部門依法依規對第三方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從事預算績效評價業務進行管理和監督。

二是設立績效評價“主評人”制度。要求第三方機構設定“主評人”制度,壓實“主評人”責任,由專業能力突出和具有良好職業道德的“主評人”對績效評價業務進行把關和控制,推動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工作質量的提升。

三是對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工作程序進行規範。《辦法》第13條至第21條對簽訂委託合同、成立工作組、實施現場調查、出具績效評價報告、上傳報告信息、資料歸檔和保護信息安全等績效評價流程和相關工作要求進行了明確規定。

四是推進多種監管方式有效融合。一方面,強化信用監管。要求第三方機構在“預算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信用管理平臺”(以下簡稱“信用管理平臺”)上錄入相關基本信息、不良誠信記錄和3年內在預算績效評價中的重大違法記錄,績效評價委託方和社會公眾可通過信用管理平臺查詢第三方機構信用信息。另一方面,實施“雙隨機、一公開”監管。對存在違法違規線索的預算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開展定向檢查,對日常監管事項通過隨機抽取檢查對象、隨機選派執法檢查人員等方式開展不定向檢查,相關檢查結果通過平臺向社會公開。

5.問:《辦法》在落實“放管服”改革要求方面有哪些考慮?

答: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放管服”改革的有關要求,避免減損市場主體合法權益或者增加其義務,《辦法》未對績效評價服務市場設置準入門檻,未增加對市場主體的不合理限制。同時,堅持質量導向、擇優選取,就委託方擇優選擇第三方機構和第三方機構擇優評定“主評人”等提出相關要求,並優化監管方式,通過完善“信用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實施更加有效的事中、事後監管。這樣的安排,既避免了採取行政審批或備案方式設置績效評價準入門檻,又有利於鼓勵會計師事務所、資産評估機構等專業機構主動進入績效評價市場,培育壯大績效評價專業力量,快速提升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的能力和水平。

此外,作為《辦法》的一項重要配套措施,財政部依託“財政部統一報表系統”,開發了信用管理平臺,既為社會公眾查詢從事預算績效評價的第三方機構信用情況提供了便利,也為績效評價委託人擇優選擇第三方機構提供信息支撐,充分體現了監管與服務並重的理念。

6.《辦法》與財政部今年1月份印發的《財政部關於委託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之間是什麼關係?

答:對《辦法》來説,《財政部關於委託第三方機構參與預算績效管理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具有“上位法”意義,它是《辦法》起草的重要依據。同時,《辦法》偏重規範和引導第三方機構,緊緊聚焦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業務領域,是《意見》相關要求在第三方機構績效評價業務領域的具體化和操作化。如在優選第三方機構方面,《意見》明確“選取專業能力突出、機構管理規範、執業信譽良好的第三方機構”。《辦法》細化了擇優選擇第三方機構的三個具體條件,並明確“委託方可以根據所委託預算績效評價工作的特殊需求,增加選聘第三方機構的特定條件,但不得以不合理的條件對第三方機構實行差別待遇或者歧視待遇。”如在加強第三方機構執業質量監管方面,《意見》提出了原則性要求。《辦法》通過“信用監管”、“雙隨機、一公開”監管等舉措,進一步細化了相關操作措施。

7.問:財政部門將如何組織做好《辦法》的貫徹實施工作?

答:《辦法》將在2021年8月1日起施行。為確保《辦法》貫徹落實到位,取得預期成效,財政部門將著力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辦法》出臺後的政策宣傳解釋工作。邀請相關專家學者、中央部門和地方財政部門同志、第三方機構代表等,從各自領域、不同角度解讀《辦法》內容,在全社會擴大政策知曉度,確保得到社會各界的全面理解。

二是加強調研和對各地的指導、培訓。組織開展相關專題調研,持續跟蹤《辦法》實施中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採取線上、線下相結合方式,對各有關方面積極開展政策指導和業務培訓,鼓勵社會力量合法合規開展相關培訓。

三是做好平臺測試和上線工作。加快開展“預算績效評價第三方機構信用管理平臺”的測試和試運行工作。根據各有關方面反饋的問題,對平臺功能進一步完善,確保在全國範圍內順利上線運行。

四是持續加強培育和規範工作。服務和監管並重,進一步強化對第三方機構從事績效評價業務的培育引領和服務保障,適時組織開展第三方機構預算績效評價執業質量的監督檢查,並以適當方式將監督檢查結果向社會公開。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龐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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