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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再部署科研經費放權,專家:政策利好,需明確監管紅線

2021-07-30 11:47 來源: 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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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科大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副院長王海燕教授建議,要加強監管,必須明確監管紅線和負面清單,使科研人員事前知規守規,才能真正有效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率,激發科研人員的創造力。

7月28日,李克強總理主持召開國務院常務會議,部署進一步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

“六個方面措施,給了科研人員和承擔單位極大的自主權。”中國科學院大學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副院長王海燕教授告訴新京報記者,政策無疑是利好的,效果如何重在落實。

王海燕建議,要加強監管,必須明確監管紅線和負面清單,使科研人員事前知規守規,才能真正有效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率,激發科研人員的創造力。

所有預算科目調劑權均下放至科研單位

7月28日召開的國務院常務會議,確定了進一步改革完善中央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措施。其中第一條,是簡化預算編制,將預算科目從9個以上精簡為3個。將設備費等預算調劑權全部下放給項目承擔單位。對基礎研究類和人才類項目推行經費包乾制。

國科大公共政策與管理學院副院長王海燕教授介紹,自1985年以來,如何激發科技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力一直是我國科技體制改革的一個核心命題。2014年底,我國啟動科技計劃管理改革以來,科研經費的管理成為改革重點。

2016年5月30日,李克強總理在全國科技創新大會、兩院院士大會、中國科協九大第二次全體會議上發表講話指出,要以體制機制改革激發科技創新活力,給科研院所和高校開展科研更大自主權,並且在隨後幾年時間裏幾次提出破除制度性障礙,激發科研人員創造力,不斷地推進經費管理改革和政策落實的力度。

中國科學院科技戰略諮詢研究院研究員肖尤丹認為,此次針對最事關科研人員改革獲得感的財政經費使用和管理,再次做出重大的簡政放權突破,盡可能在經費管理制度和機制上將科研人員從繁文縟節中解脫出來。

“這次舉措中的大多數都是對2018年國發25號文《國務院關於優化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績效若干措施的通知》中改革舉措和試點的進一步深化、推廣和固化,進一步穩定了科研人員投身基礎研究和關鍵技術攻關的長期預期,為保障基礎研究、推動科研管理基礎改革夯實了穩定保障的制度基礎。”肖尤丹研究員説。

王海燕教授認為,最新推出的措施給了科研單位以更大自主權。她介紹,2018年我國提出,將直接費用中除設備費外,其他科目費用調劑權全部下放”,而這次會議確定下放設備費調劑權,表明承擔單位擁有了所有預算科目的調劑權。

“提高間接費用比例”,有助提高科研人員薪酬

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敲定的第二條措施是:加大科研人員激勵,提高間接費用比例,科研經費中用於“人”的費用可達50%以上。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可提高到60%。由單位繳納的項目聘用人員社保補助、住房公積金等納入勞務費列支。科技成果轉化現金獎勵不受所在單位績效工資總量限制。對基礎研究類和人才類項目推行經費包乾制。

對此,王海燕教授解釋説,“間接費用”是指科研單位在實施科研項目過程中無法直接列支的費用,主要用於管理費、績效和房屋佔用費等。“提高間接費用比例”,意味著可用於課題組成員的績效提高了,這將有助於提高科研人員薪酬待遇,激發科研人員的積極性。

王海燕教授認為,“對數學等純理論基礎研究項目,間接費用比例可提高到60%”,“對基礎研究類和人才類項目推行經費包乾制”,是對基礎研究經費管理實行特殊政策,這符合當前我國加強基礎研究的科研導向。

“三公經費”鬆綁,助推科研國際交流

此次國務院常務會明確,加快項目經費撥付進度,項目任務書籤訂後30日內,要將經費撥付至承擔單位。項目完成後,結余資金留歸承擔單位使用,用於科研直接支出。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範圍。

對於“項目完成後,結余資金留歸承擔單位使用,用於科研直接支出”的新規定,王海燕教授介紹,對項目結余資金,原來的規是定“2年後未使用完的,按規定收回”。兩相對比,給科研人員的自由度大大提升了。

王海燕教授認為,三公經費總額限制是科研經費管理的一個“痛點”。按照原來的規定,科研人員國際交流的費用被大幅壓縮,此次國務院提出從科研經費中列支的國際合作與交流費用不納入“三公”經費範圍,將有利推動我國的科研活動更快更有效地融入全球研發網絡。

王海燕教授評價,新推出的措施內容具體,更具可操作性。例如,明確指出“項目任務書籤訂後30日內,要將經費撥付至承擔單位”,為日後有效落實相關政策提供了依據。

建議明確監管紅線和負面清單

此次國務院常務會議還提出,創新財政科研經費支持方式;科研項目由相關方面配備科研財務助理,減輕科研人員事務性負擔。改進科研經費監管,加強事中事後監管,依法依規開展審計監督。

王海燕教授認為,目前的科研經費管理相關政策,大部分是符合科研規律的,但政策落實仍存在較大問題,其中最突出的就是經費管理與審計要求之間的“不相洽”。

王海燕教授解釋,科研經費管理的政策是比較明確的,但審計的依據不夠明確,絕大部分科研人員甚至承擔單位的經費管理部門對審計規範不知曉,不了解審計所依的“法”和“規”具體是什麼。尤其是,審計是事後行為,這給科研人員造成很大的困惑。“我們在以前的調研報告中也曾提出,應由科技管理部門和審計部門聯合發文,制定共同認可的經費管理辦法,從根本上解決不同部門之間政策‘不相洽’的問題。”

“政策無疑是利好的,效果如何重在落實。”王海燕教授認為,對中央財政經費加強監管,既是對國家負責,也是對科研人員的保護。與此同時,必須明確監管紅線和負面清單,使科研人員事前知規守規,才能真正有效提高科研經費的使用效率,激發科研人員的創造力。(記者 張璐)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宋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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