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N
https://www.gov.cn/

教育部有關負責人就《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鑒別指南》答記者問

2021-11-15 10:33 來源: 教育部網站
字號:默認 超大 | 打印 |

從嚴規範 科學鑒別 做好校外培訓項目分類管理
——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就《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鑒別指南》答記者問

近日,教育部辦公廳印發了《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鑒別指南》(以下簡稱《指南》),教育部校外教育培訓監管司有關負責人就《指南》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1.問:請介紹一下《指南》出臺的背景和過程。

答:為貫徹落實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今年7月,教育部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進一步明確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學科類和非學科類範圍的通知》。各地按照要求,結合實際,在細化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鑒別工作方面,進行了有益探索。為了進一步加強對地方工作的指導,提高分類鑒別的規範性和科學性,我們在認真調研各地工作進展和實際需要的基礎上,研究起草了《指南》,並就各方面普遍關心的疑點難點問題開展專門研究。《指南》先後徵求了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和有關專家的意見。

2.問:請介紹一下對於分類鑒別工作的總體考慮。

答:《指南》主要聚焦對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機構“學科類”項目鑒別進行規範管理,明確要求校外培訓項目分類鑒別工作,應遵循三方面原則。一是堅持從嚴規範。深刻領會貫徹中央“雙減”精神要求,嚴格遵照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落實屬地行政管理責任,明晰界線、從嚴要求、規範程序,體現權威性和嚴肅性。二是堅持科學嚴謹。充分依靠專家力量,尊重學科規律和教學規律,綜合培訓項目的實際情況,立足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給出客觀、公正、獨立的專業鑒別意見,確保科學與嚴謹。三是堅持統籌協調。加強主管部門之間橫向配合、地區之間協同推進,堅持“一盤棋”,避免在實踐中出現“低窪區”“空白區”“矛盾區”。積極研究和應對工作中出現的各種新情況、新問題,不斷探索創新,在實踐中完善制度和機制。

3.問:校外培訓項目是否屬於學科類培訓的鑒別依據是什麼?

答:在準確理解把握《教育部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明確義務教育階段校外培訓學科類和非學科類範圍的通知》、中小學國家課程方案和課程標準等文件的基礎上,特別強調要結合校外培訓的實際情況,從培訓目的、培訓內容、培訓方式、評價方式等維度進行綜合考量、科學鑒別。

如果培訓項目符合以下特徵,即判定為學科類培訓。一是培訓目的,以學科知識與技能培訓為導向,主要為提升學科學習成績服務;二是培訓內容,主要涉及道德與法治、語文、歷史、地理、數學、外語(英語、日語、俄語)、物理、化學、生物等學科學習內容;三是培訓方式,重在進行學科知識講解、聽説讀寫算等學科能力訓練,以預習、授課和鞏固練習等為主要過程,以教師(包括虛擬者、人工智慧等)講授示範、互動等為主要形式;四是結果評價,側重甄別與選拔,以學生學習成績、考試結果等作為主要評價依據。

總體考慮是從嚴把握,重在看校外培訓項目否是圍繞上述學科展開,是否以學科知識與技能培訓為導向等,強調要根據培訓項目實際情況綜合研判。

4.問:如何確保各地鑒別工作的科學性?

答:現實中培訓項目內容繁多、形式多樣,而且涉及很多學科專業內容,有時候難以直接作出分類判斷,因此《指南》特別要求各地建立專家鑒別制度,依靠專業力量,確保鑒別工作的科學性。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根據管理需要,組建專家組或者委託專業機構對無法直接判斷的培訓項目開展分類鑒別,作出鑒別決定。鑒別專家組應包括相關學科、課程、教學等方面專家共同組成,具有代表性。

在實際開展鑒別工作時,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專家組可通過資料審查、實地查看、課堂觀察、人員訪談等多種方式,綜合研判培訓目的、內容、方式、評價等具體情況,一案一判,提出培訓項目屬於“學科類”或者“非學科類”的鑒別意見。鑒別工作不得受外界干擾,不得徇私舞弊。

5.問:如果地方鑒別工作出現困難或者爭議,該怎麼辦?

答:考慮到一線實際鑒別工作的複雜性,《指南》明確提出各地要建立分級指導機制,以加強動態指導和規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對本地分類鑒別工作進行統籌,對地方出現的問題和偏差,及時跟進指導和糾正,避免出現同類培訓項目在不同地區給出差異鑒別結果。在實際工作中,如果出現鑒別困難或爭議較大,則下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提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研究裁決。同時,各地要注重典型案例研究積累和信息互通共享,提高工作效率。

考慮到“學科類”和“非學科類”培訓的主管部門不同,對於分類邊界的把握在具體實操中可能出現偏差,《指南》專門提出教育行政部門可協助其他主管部門提供分類鑒別意見,並對“學科類”鑒別有最終決定權,從而避免出現個別“鑽空子”的情況。

6.問:對校外培訓機構有什麼規範要求嗎?

答:雖然是由教育行政部門來作出學科類培訓的鑒別決定,但是校外培訓機構的自我管理也十分重要,是工作的基礎。《指南》要求強化機構行業自律,培訓機構應落實自主管理責任,對項目類別進行自我研判、自評自查,自覺按照“學科類”或者“非學科類”的相關管理要求,規範開展培訓活動,不得出現名不符實的情況,不得隱形變異違規開展學科類培訓活動。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于珊
掃一掃在手機打開當前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