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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態環境部有關負責同志就《關於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答記者問

2025-02-04 11:36 來源: 生態環境部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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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生態環境部會同最高法、最高檢等11家單位聯合印發了《關於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生態環境部相關負責同志就《意見》有關情況,回答了記者提問。

問:請介紹一下《意見》出臺的背景情況和重要意義。

答: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是生態文明制度體系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是黨中央、國務院作出的重大決策。2015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試點方案》。經過兩年試點後,2017年,中辦、國辦印發《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部署在全國試行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2022年,經中央全面深化改革委員會審議通過,生態環境部聯合最高法等13家單位印發了《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管理規定》(以下簡稱《管理規定》)。在中央和地方的共同努力推進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從零起步,經過一系列探索,制度體系已基本構建,完成了《改革方案》提出的階段目標。截至2024年底,累計辦案超過5萬件、涉及賠償金額超過300億元,為持續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堅戰,保障國家生態安全,推進美麗中國建設提供了有力支撐。

近年來,黨中央、國務院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提出了新的明確要求。習近平總書記在全國生態環境保護大會講話中強調“嚴格落實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黨的二十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進一步全面深化改革 推進中國式現代化的決定》明確要求“統籌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以及《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加快經濟社會發展全面綠色轉型的意見》均對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提出了要求。

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取得了積極進展,但是實踐中還存在一些問題。例如各地對於顯著輕微案件、簡單案件和重大案件判定原則和辦案要求不明確、賠償磋商有關規定需進一步完善、與行政執法銜接不夠充分等。

根據有關工作部署,生態環境部牽頭,聯合有關單位,在總結全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實踐經驗和當前主要問題的基礎上,經認真研究論證,多輪徵求意見,反復修改完善,起草形成《意見》。《意見》旨在推動解決實踐中突出問題,回應地方關切,是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部署安排,進一步深入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的重要舉措。

問:《意見》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答:《意見》共十八條,主要涉及四部分內容:

第一部分規定了索賠工作的具體負責部門或機構(第一條)。明確省級、市地級政府(包括直轄市所轄的區縣級政府)作為本行政區域內生態環境損害賠償權利人,可以根據有關職責分工,指定有關部門或機構負責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具體工作。

第二部分對案件辦理程序進行優化,提出要求(第二條、第三條、第五條至第八條、第十三條、第十四條)。其中,《意見》第三條明確了可以不啟動索賠的情形;第六條明確在開展鑒定評估時,要求鑒定評估機構和專家按照技術標準開展鑒定評估工作;第七條規定了賠償協議的內容,增補了磋商不成的兩種情形;第十四條列出了3種無需開展修復效果評估的情形,避免“一刀切”。

第三部分明確了三類案件的判定原則(第四條、第九條、第十條)。《意見》第四條針對《管理規定》第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提出的“環境污染或者生態破壞行為造成的生態環境損害顯著輕微,且不需要賠償的”案件進行了細化;第九條針對《管理規定》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的“損害事實簡單、責任認定無爭議、損害較小的案件”進行了細化,並提出可以採用簡易評估程序,對參與簡易評估的專家,提出了選取條件和工作能力要求;第十條明確了屬於《管理規定》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十三條第三款規定的“重大案件”的5種情形。

第四部分包括與行政執法和環境公益訴訟的銜接等其他內容(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第十五條至第十八條)。其中,《意見》第十一條提出各地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行政執法銜接機制,明確銜接的具體內容,做到損害賠償與行政執法聯絡常態化、信息共享、移交暢通、調查聯動。第十二條提出部門或機構在啟動調查、磋商、訴訟、修復、申請強制執行時,加強與人民檢察院的相互配合,與環境公益訴訟互相支持、相互補充,共同保障受損生態環境得到修復。

問:《意見》主要亮點是什麼?

答:《意見》旨在提高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工作的規範性和可操作性,為地方“減負”“增效”。一方面通過明確可以不納入線索篩查範圍的情形、可以不啟動索賠的情形、無需開展修復效果評估的情形,減輕地方工作負擔。另一方面通過以下措施提升索賠工作效率:一是對案件繁簡分流,分類施策;二是完善磋商不成的情形,解決“久磋不決”問題;三是統一規定《管理規定》提出的重大案件範圍,推進重大案件辦理督辦;四是強化了與行政執法和環境公益訴訟的銜接,推動形成制度合力。

問: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以及時修復受損生態環境為目標,《意見》對於做好修復“後半篇文章”,提出了哪些要求?

答:《意見》將生態環境損害分為可以修復和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兩種情形,而後者是工作中的難點。對於可以修復的,賠償義務人可以自行修復或者委託具備修復能力的社會第三方機構修復受損生態環境,賠償權利人指定的部門或機構做好監督等工作。對於無法修復或者無法完全修復的,明確鼓勵開展替代修復,提出構建替代修復項目庫、建設生態環境損害賠償修復基地,統籌使用賠償資金,有助於推動無法修復的生態環境損害得到有效賠償。同時,對賠償協議簽訂前,賠償義務人主動要求開展生態環境損害修復的情形,提出了具體的工作要求。

關於修復效果評估,相較于2020年發佈的《關於推進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若干具體問題的意見》(以下簡稱《2020年意見》),本次《意見》一方面是明確將修復效果評估作為必要內容納入賠償協議,強調了修復效果評估的必要性;二是增加了可以不組織開展修復效果評估的3種情形,有的放矢,避免地方在實踐中盲目“一刀切”。

問:《意見》是如何強化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行政執法、環境公益訴訟銜接的?

答:《意見》第十一條提出各地應當建立健全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行政執法銜接機制。在銜接內容方面,明確加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與行政執法常態化聯絡、信息共享、案件線索移交、調查聯動等內容的銜接;在銜接環節方面,強調實現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的線索篩查、調查、賠償責任履行情況與行政執法立案、執法調查、案件法制審核、作出執法決定等具體工作環節的銜接。

為加強與環境公益訴訟的銜接,《意見》第十二條要求,啟動索賠調查後,可以同時告知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同時,《意見》在保留《2020年意見》關於有關部門與人民法院進行溝通對接規定的基礎上,新增了有關部門與人民檢察院進行溝通對接的規定,具體來説:開展生態環境損害賠償磋商時,可以邀請人民檢察院參與;提起生態環境損害賠償訴訟時,可以提請人民檢察院依法支持起訴;開展生態環境修復時,可以邀請人民檢察院參與監督;在申請強制執行時,可以將有關情況通報人民檢察院。

問:此次發佈的《意見》與《2020年意見》的關係是什麼?

答:《2020年意見》是為了貫徹落實《改革方案》,加強對改革工作的業務指導,推動解決地方在試行工作中發現的問題。《2020年意見》已出臺4年,地方在實踐過程中探索了一些較好的做法,也反映了一些問題。2022年出臺的《管理規定》對改革工作作了新規定。2023年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對改革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意見》在吸收《2020年意見》有關規定的基礎上,進行了部分內容的補充和更新。同時對《管理規定》的部分條款做了細化和明確,提升了可操作性。鋻於《2020年意見》內容已為此次《意見》吸收,並考慮方便地方適用,《意見》第十八條規定,廢止《2020年意見》。

問:下一步如何有效推進《意見》落實?

答:《意見》印發後,生態環境部將會同有關部門重點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做好宣貫解讀。通過主流媒體和生態環境部“雙微”平臺等新媒體,全面介紹《意見》的制定背景、重要意義和主要內容,並開展深度報道,讓各地充分了解《意見》,正確適用《意見》。

二是加強組織協調。強化部門協同聯動機制,會同相關部門適時召開全國生態環境損害賠償制度改革推進會,對各地進行工作部署,提出工作要求。

三是做好業務指導。指導各地做好線索篩查、案件辦理、訴訟、資金管理、鑒定評估等工作,聯合發佈典型案例,推廣地方先進工作經驗,針對性開展指導幫扶,解決地方遇到的工作困難和問題。

【我要糾錯】 責任編輯:呂俐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