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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06-26 08:00: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4-0007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4年06月16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4〕30號 發佈日期: 2014年06月26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4-00071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4年06月16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4〕30號

發佈日期:

2014年06月26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
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通知
國辦發〔2014〕3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精神和國務院的部署要求,進一步推進簡政放權,建立權力清單制度,充分發揮市場配置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激發企業特別是小微企業的活力,經國務院批准,現就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建立和實施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制度
  進一步提高涉企收費政策的透明度,對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有關政策規定設立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實施政府定價或指導價的經營服務性收費,實行目錄清單管理,不斷完善公示制度。所有涉企收費目錄清單及其具體實施情況納入各地區、各部門政務公開範疇,通過政府網站和公共媒體實時對外公開,接受社會監督。各地區、各部門必須嚴格執行目錄清單,目錄清單之外的涉企收費,一律不得執行。
  二、從嚴審批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
  自本通知印發之日起,新設立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必須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對沒有法律、行政法規依據但按照國際慣例或對等原則確需設立的,由財政部會同有關部門審核後報國務院批准。各級財政、價格等部門要不斷完善對涉企收費的管理,加強收費管理與産業政策的協調配合,完善收費票據和許可證管理制度,建立多層次監督體系,進一步強化事中和事後監管。
  三、切實規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及收費
  全面清理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及收費,對沒有法律法規依據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一律取消。各地區、各部門在公開行政審批事項清單的同時,要將涉及收費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項目公開,並引入競爭機制,通過市場調節價格。對個別確需實行政府定價、政府指導價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實行政府定價目錄管理。對列入政府定價目錄的行政審批前置服務要嚴格核定服務成本,制定服務價格。規範行業協會、仲介組織涉企收費行為。
  四、堅決查處各種侵害企業合法權益的違規行為
  各有關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堅決制止各類針對企業的亂收費、亂罰款和攤派等行為,對違規設立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和行政審批前置經營服務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嚴禁擅自提高收費標準、擴大收費範圍,嚴禁以各種方式強制企業贊助捐贈、訂購報刊、參加培訓、加入社團、指定服務,嚴禁行業協會、仲介組織利用行政資源強制收取費用等行為。一經發現堅決予以曝光,並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禁止向企業攤派暫行條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價格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規定》等法律法規以及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治理亂收費的有關規定嚴肅處理,追究有關人員的法律責任。建立企業負擔調查信息平臺,完善舉報和反饋機制,強化社會輿論監督,加大查處力度。
  五、全面深化涉企收費制度改革
  按照“正稅清費”原則,進一步清理取消、整合規範現行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項目,逐步減少項目數量。取消政府提供普遍公共服務或體現一般性管理職能的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結合部門職能調整,合併在不同部門分別設立的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取消政策效應不明顯、不適應公共財政制度要求的政府性基金項目,依法將具有稅收性質的收費基金項目併入相應的稅種。建立支持小微企業的長效機制,全面落實已出臺的各項收費減免措施,將暫免小微企業管理類、登記類和證照類行政事業性收費改為長期措施。加強涉企收費政策的宣傳評估,推動建立和實施第三方評估機制,切實增強收費政策的針對性、時效性。研究完善保護企業權益的相關法律法規。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進一步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的重要意義,充分發揮各級減輕企業負擔工作機制的作用,加強組織領導,抓好工作落實。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負責全國範圍內的工作指導、組織協調和監督檢查,聯席會議各成員單位要按照職責分工抓好有關政策的落實。各地區、各有關部門加強涉企收費管理、減輕企業負擔工作的落實情況,要及時報送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

                              國務院辦公廳
                              2014年6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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