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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11-20 08:00: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5-00188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衛生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5年11月18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5〕84號 發佈日期: 2015年11月20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5-00188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衛生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5年11月18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5〕84號

發佈日期:

2015年11月20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衛生計生委等部門關於推進
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指導意見的通知
國辦發〔2015〕8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衛生計生委、民政部、發展改革委、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住房城鄉建設部、全國老齡辦、中醫藥局《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的指導意見》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2015年11月18日
  (此件公開發佈)

 

關於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
相結合的指導意見
衛生計生委 民政部 發展改革委 財政部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
國土資源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全國老齡辦 中醫藥局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於加快發展養老服務業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35號)和《國務院關於促進健康服務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13〕40號)等文件要求,進一步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充分認識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的重要性
  我國是世界上老年人口最多的國家,老齡化速度較快。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口大幅增加,老年人的醫療衛生服務需求和生活照料需求疊加的趨勢越來越顯著,健康養老服務需求日益強勁,目前有限的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資源以及彼此相對獨立的服務體系遠遠不能滿足老年人的需要,迫切需要為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與養老相結合的服務。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是社會各界普遍關注的重大民生問題,是積極應對人口老齡化的長久之計,是我國經濟發展新常態下重要的經濟增長點。加快推進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有利於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多層次、多樣化健康養老服務需求,有利於擴大內需、拉動消費、增加就業,有利於推動經濟持續健康發展和社會和諧穩定,對穩增長、促改革、調結構、惠民生和全面建成小康社會具有重要意義。
  二、基本原則和發展目標
  (一)基本原則。
  保障基本,統籌發展。把保障老年人基本健康養老需求放在首位,對有需求的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以機構為依託,做好康復護理服務,著力保障特殊困難老年人的健康養老服務需求;對多數老年人,以社區和居家養老為主,通過醫養有機融合,確保人人享有基本健康養老服務。推動普遍性服務和個性化服務協同發展,滿足多層次、多樣化的健康養老需求。
  政府引導,市場驅動。發揮政府在制定規劃、出臺政策、引導投入、規範市場、營造環境等方面的引導作用,統籌各方資源,推動形成互利共贏的發展格局。充分發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決定性作用,營造平等參與、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充分調動社會力量的積極性和創造性。
  深化改革,創新機制。加快政府職能轉變,創新服務供給和資金保障方式,積極推進政府購買服務,激發各類服務主體潛力和活力,提高醫養結合服務水平和效率。加強部門協作,提升政策引導、服務監管等工作的系統性和協同性,促進行業融合發展。
  (二)發展目標。
  到2017年,醫養結合政策體系、標準規範和管理制度初步建立,符合需求的專業化醫養結合人才培養制度基本形成,建成一批兼具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資質和能力的醫療衛生機構或養老機構(以下統稱醫養結合機構),逐步提升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的能力,80%以上的醫療機構開設為老年人提供掛號、就醫等便利服務的綠色通道,50%以上的養老機構能夠以不同形式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老年人健康養老服務可及性明顯提升。
  到2020年,符合國情的醫養結合體制機制和政策法規體系基本建立,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資源實現有序共享,覆蓋城鄉、規模適宜、功能合理、綜合連續的醫養結合服務網絡基本形成,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的能力明顯提升。所有醫療機構開設為老年人提供掛號、就醫等便利服務的綠色通道,所有養老機構能夠以不同形式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服務,基本適應老年人健康養老服務需求。
  三、重點任務
  (三)建立健全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機構合作機制。鼓勵養老機構與周邊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多種形式的協議合作,建立健全協作機制,本著互利互惠原則,明確雙方責任。醫療衛生機構為養老機構開通預約就診綠色通道,為入住老年人提供醫療巡診、健康管理、保健諮詢、預約就診、急診急救、中醫養生保健等服務,確保入住老年人能夠得到及時有效的醫療救治。養老機構內設的具備條件的醫療機構可作為醫院(含中醫醫院)收治老年人的後期康復護理場所。鼓勵二級以上綜合醫院(含中醫醫院,下同)與養老機構開展對口支援、合作共建。通過建設醫療養老聯合體等多種方式,整合醫療、康復、養老和護理資源,為老年人提供治療期住院、康復期護理、穩定期生活照料以及臨終關懷一體化的健康和養老服務。
  (四)支持養老機構開展醫療服務。養老機構可根據服務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關規定申請開辦老年病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中醫醫院、臨終關懷機構等,也可內設醫務室或護理站,提高養老機構提供基本醫療服務的能力。養老機構設置的醫療機構要符合國家法律法規和衛生計生行政部門、中醫藥管理部門的有關規定,符合醫療機構基本標準,並按規定由相關部門實施準入和管理,依法依規開展醫療衛生服務。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和中醫藥管理部門要加大政策規劃支持和技術指導力度。養老機構設置的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可按規定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鼓勵執業醫師到養老機構設置的醫療機構多點執業,支持有相關專業特長的醫師及專業人員在養老機構規範開展疾病預防、營養、中醫調理養生等非診療行為的健康服務。
  (五)推動醫療衛生服務延伸至社區、家庭。充分依託社區各類服務和信息網絡平臺,實現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與社區養老服務機構的無縫對接。發揮衛生計生系統服務網絡優勢,結合基本公共衛生服務的開展為老年人建立健康檔案,併為65歲以上老年人提供健康管理服務,到2020年65歲以上老年人健康管理率達到70%以上。鼓勵為社區高齡、重病、失能、部分失能以及計劃生育特殊家庭等行動不便或確有困難的老年人,提供定期體檢、上門巡診、家庭病床、社區護理、健康管理等基本服務。推進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人員與社區、居家養老結合,與老年人家庭建立簽約服務關係,為老年人提供連續性的健康管理服務和醫療服務。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為居家老年人提供上門服務的能力,規範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醫療和護理服務項目,將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納入醫保支付範圍。
  (六)鼓勵社會力量興辦醫養結合機構。鼓勵社會力量針對老年人健康養老需求,通過市場化運作方式,舉辦醫養結合機構以及老年康復、老年護理等專業醫療機構。在制定醫療衛生和養老相關規劃時,要給社會力量舉辦醫養結合機構留出空間。按照“非禁即入”原則,凡符合規劃條件和準入資質的,不得以任何理由加以限制。整合審批環節,明確並縮短審批時限,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務。通過特許經營、公建民營、民辦公助等模式,支持社會力量舉辦非營利性醫養結合機構。支持企業圍繞老年人的預防保健、醫療衛生、康復護理、生活照料、精神慰藉等方面需求,積極開發安全有效的食品藥品、康復輔具、日常照護、文化娛樂等老年人用品用具和服務産品。
  (七)鼓勵醫療衛生機構與養老服務融合發展。鼓勵地方因地制宜,採取多種形式實現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融合發展。統籌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資源佈局,重點加強老年病醫院、康復醫院、護理院、臨終關懷機構建設,公立醫院資源豐富的地區可積極穩妥地將部分公立醫院轉為康復、老年護理等接續性醫療機構。提高綜合醫院為老年患者服務的能力,有條件的二級以上綜合醫院要開設老年病科,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復護理相關工作。提高基層醫療衛生機構康復、護理床位佔比,鼓勵其根據服務需求增設老年養護、臨終關懷病床。全面落實老年醫療服務優待政策,醫療衛生機構要為老年人特別是高齡、重病、失能及部分失能老年人提供掛號、就診、轉診、取藥、收費、綜合診療等就醫便利服務。有條件的醫療衛生機構可以通過多種形式、依法依規開展養老服務。鼓勵各級醫療衛生機構和醫務工作志願者定期為老年人開展義診。充分發揮中醫藥(含民族醫藥,下同)的預防保健特色優勢,大力開發中醫藥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的系列服務産品。
  四、保障措施
  (八)完善投融資和財稅價格政策。對符合條件的醫養結合機構,按規定落實好相關支持政策。拓寬市場化融資渠道,探索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PPP)的投融資模式。鼓勵和引導各類金融機構創新金融産品和服務方式,加大金融對醫養結合領域的支持力度。有條件的地方可通過由金融和産業資本共同籌資的健康産業投資基金支持醫養結合發展。用於社會福利事業的彩票公益金要適當支持開展醫養結合服務。積極推進政府購買基本健康養老服務,逐步擴大購買服務範圍,完善購買服務內容,各類經營主體平等參與。
  (九)加強規劃佈局和用地保障。各級政府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鄉規劃中統籌考慮醫養結合機構發展需要,做好用地規劃佈局。對非營利性醫養結合機構,可採取劃撥方式,優先保障用地;對營利性醫養結合機構,應當以租賃、出讓等有償方式保障用地,養老機構設置醫療機構,可將在項目中配套建設醫療服務設施相關要求作為土地出讓條件,並明確不得分割轉讓。依法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土地的,應當採取招標拍賣掛牌出讓方式。
  (十)探索建立多層次長期照護保障體系。繼續做好老年人照護服務工作。進一步開發包括長期商業護理保險在內的多种老年護理保險産品,鼓勵有條件的地方探索建立長期護理保險制度,積極探索多元化的保險籌資模式,保障老年人長期護理服務需求。鼓勵老年人投保長期護理保險産品。建立健全長期照護項目內涵、服務標準以及質量評價等行業規範和體制機制,探索建立從居家、社區到專業機構等比較健全的專業照護服務提供體系。
  落實好將偏癱肢體綜合訓練、認知知覺功能康復訓練、日常生活能力評定等醫療康復項目納入基本醫療保障範圍的政策,為失能、部分失能老年人治療性康復提供相應保障。
  (十一)加強人才隊伍建設。做好職稱評定、專業技術培訓和繼續醫學教育等方面的制度銜接,對養老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中的醫務人員同等對待。完善薪酬、職稱評定等激勵機制,鼓勵醫護人員到醫養結合機構執業。建立醫療衛生機構與醫養結合機構人員進修輪訓機制,促進人才有序流動。將老年醫學、康復、護理人才作為急需緊缺人才納入衛生計生人員培訓規劃。加強專業技能培訓,大力推進養老護理員等職業技能鑒定工作。支持高等院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增設相關專業課程,加快培養老年醫學、康復、護理、營養、心理和社會工作等方面專業人才。
  (十二)強化信息支撐。積極開展養老服務和社區服務信息惠民試點,利用老年人基本信息檔案、電子健康檔案、電子病歷等,推動社區養老服務信息平臺與區域人口健康信息平臺對接,整合信息資源,實現信息共享,為開展醫養結合服務提供信息和技術支撐。組織醫療機構開展面向養老機構的遠程醫療服務。鼓勵各地探索基於互聯網的醫養結合服務新模式,提高服務的便捷性和針對性。
  五、組織實施
  (十三)加強組織領導和部門協同。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高度重視,把推進醫養結合工作擺在重要位置,納入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和促進養老、健康服務業發展的總體部署,各地要及時制定出臺推進醫養結合的政策措施、規劃制度和具體方案。各相關部門要加強協同配合,落實和完善相關優惠扶持政策,共同支持醫養結合發展。發展改革部門要將推動醫療衛生與養老服務相結合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衛生計生、民政和發展改革部門要做好養老機構和醫療衛生機構建設的規劃銜接,加強在規劃和審批等環節的合作,制定完善醫養結合機構及為居家老年人提供醫療衛生和養老服務的標準規範並加強監管。財政部門要落實相關投入政策,積極支持醫養結合發展。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衛生計生部門要將符合條件的醫養結合機構納入城鄉基本醫療保險定點範圍。國土資源部門要切實保障醫養結合機構的土地供應。城鄉規劃主管部門要統籌規劃醫養結合機構的用地佈局。老齡工作部門要做好入住醫養結合機構和接受居家醫養服務老年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工作。中醫藥管理部門要研究制定中醫藥相關服務標準規範並加強監管,加強中醫藥適宜技術和服務産品推廣,加強中醫藥健康養老人才培養,做好中醫藥健康養老工作。
  (十四)抓好試點示範。國家選擇有條件、有代表性的地區組織開展醫養結合試點,規劃建設一批特色鮮明、示範性強的醫養結合試點項目。各地要結合實際積極探索促進醫養結合的有效形式,每個省(區、市)至少設1個省級試點地區,積累經驗、逐步推開。衛生計生、民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密切跟蹤各地進展,幫助解決試點中的重大問題,及時總結推廣好的經驗和做法,完善相關政策措施。
  (十五)加強考核督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建立以落實醫養結合政策情況、醫養結合服務覆蓋率、醫療衛生機構和養老機構無縫對接程度、老年人護理服務質量、老年人滿意度等為主要指標的考核評估體系,加強績效考核。衛生計生、民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加強對醫養結合工作的督查,定期通報地方工作進展情況,確保各項政策措施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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