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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0 16:53: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7-00079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7年04月13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發〔2017〕29號 發佈日期: 2017年04月20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7-00079

主題分類:

財政、金融、審計\財政

發文機關:

國務院

成文日期:

2017年04月13日

標  題:

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

發文字號:

國發〔2017〕29號

發佈日期:

2017年04月20日


國務院關於印發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

改革方案的通知
國發〔2017〕2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現將《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印發給你們,請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

                           2017年4月13日

(此件公開發佈)


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方案


為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更好地發揮礦産資源稅費制度對維護國家權益、調節資源收益、籌集財政收入的重要作用,推進生態文明領域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現就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制定以下方案。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統籌推進“五位一體”總體佈局和協調推進“四個全面”戰略佈局,堅持穩中求進工作總基調,牢固樹立和貫徹落實新發展理念,適應把握引領經濟發展新常態,按照《生態文明體制改革總體方案》要求,堅持以推進供給側結構性改革為主線,以維護和實現國家礦産資源權益為重點,以營造公平的礦業市場競爭環境為目的,建立符合我國特點的新型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

(二)基本原則。一是堅持維護國家礦産資源權益,完善礦産資源稅費制度,推進礦業權競爭性出讓,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合理調節礦産資源收入,有效遏制私挖亂採、賤賣資源行為。二是堅持落實礦業企業責任,督促企業高效利用資源、治理恢復環境,促進資源集約節約利用,同時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加強事中事後監管,維護企業合法權益。三是堅持穩定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兼顧礦産資源國家所有與礦産地利益,合理確定中央與地方礦産資源收入分配比例。

二、主要措施

(一)在礦業權出讓環節,將探礦權採礦權價款調整為礦業權出讓收益。將現行只對國家出資探明礦産地收取、反映國家投資收益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調整為適用於所有國家出讓礦業權、體現國家所有者權益的礦業權出讓收益。以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競得人報價金額為礦業權出讓收益;以招標方式出讓的,依據招標條件,綜合擇優確定競得人,並將其報價金額確定為礦業權出讓收益。以協議方式出讓的,礦業權出讓收益按照評估價值、類似條件的市場基準價就高確定。礦業權出讓收益在出讓時一次性確定,以貨幣資金方式支付,可以分期繳納。具體徵收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另行制定。同時,加快推進礦業權出讓制度改革,實現與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有機銜接。全面實現礦業權競爭性出讓,嚴格限制協議出讓行為,合理調整礦業權審批權限。

礦業權出讓收益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4:6,兼顧礦産資源國家所有與礦産地利益,保持現有中央和地方財力格局總體穩定,與我國礦産資源主要集中在中西部地區的國情相適應,同時有效抑制私挖亂採、賤賣資源行為。

(二)在礦業權佔有環節,將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整合為礦業權佔用費。將現行主要依據佔地面積、單位面積按年定額徵收的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整合為根據礦産品價格變動情況和經濟發展需要實行動態調整的礦業權佔用費,有效防範礦業權市場中的“跑馬圈地”、“圈而不探”行為,提高礦産資源利用效率。

礦業權佔用費中央與地方分享比例確定為2:8,不再實行探礦權採礦權使用費按照登記機關分級徵收的辦法。具體辦法由財政部會同國土資源部制定。

(三)在礦産開採環節,組織實施資源稅改革。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做好資源稅改革組織實施工作,對絕大部分礦産資源品目實行從價計徵,使資源稅與反映市場供求關係的資源價格挂鉤,建立稅收自動調節機制,增強稅收彈性。同時,按照清費立稅原則,將礦産資源補償費併入資源稅,取締違規設立的各項收費基金,改變稅費重復、功能交叉狀況,規範稅費關係。

(四)在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環節,將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按照“放管服”改革的要求,將現行管理方式不一、審批動用程序複雜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調整為管理規範、責權統一、使用便利的礦山環境治理恢復基金,由礦山企業單設會計科目,按照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計提,計入企業成本,由企業統籌用於開展礦山環境保護和綜合治理。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加強事中事後監管,建立動態監管機制,督促企業落實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責任。

三、配套政策

(一)將礦業權出讓收益、礦業權佔用費納入一般公共預算管理,並按照礦産資源法、物權法、預算法和《國務院關於印發推進財政資金統籌使用方案的通知》(國發〔2015〕35號)等有關規定精神,由各級財政統籌用於地質調查和礦山生態保護修復等方面支出。

(二)取消國有地勘單位探礦權採礦權價款轉增國家資本金政策,營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維護國家礦産資源權益,推動國有地勘單位加快轉型,促進實現市場化運作。已轉增國家資本金的探礦權採礦權價款可不再補繳,由國家出資的企業履行國有資本保值增值責任,並接受履行國有資産出資人職責的機構監管。

(三)建立健全礦業權人信用約束機制。建立以企業公示、社會監督、政府抽查、行業自律為主要特點的礦業權人信息公示制度,將礦山環境治理恢復與土地復墾方案、礦産資源稅費繳納情況納入公示內容,設置違法“黑名單”,形成政府部門協同聯動、行業組織自律管理、信用服務機構積極參與、社會輿論廣泛監督的治理格局。

四、組織實施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按照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進一步加強對改革工作的組織領導。財政部、國土資源部要牽頭建立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部際協調機制,強化統籌協調,明確職責分工,會同有關部門抓緊制定礦産資源權益金徵收使用的具體管理辦法,妥善做好新舊政策的過渡銜接。各省級政府要切實承擔起組織推進本地區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的主體責任,紮實穩妥推進各項改革。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強化對改革工作的檢查指導,及時發現問題、解決問題,確保礦産資源權益金制度改革順利實施,重大情況及時報告黨中央、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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