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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04-28 16:54: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7-00085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7年04月25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7〕35號 發佈日期: 2017年04月28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17-00085

主題分類:

科技、教育\教育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17年04月25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17〕35號

發佈日期:

2017年04月28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中小學幼兒園

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的意見
國辦發〔2017〕35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校園應當是最陽光、最安全的地方。加強中小學、幼兒園(以下統稱學校)安全工作是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保障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的前提和基礎,關係廣大師生的人身安全,事關億萬家庭幸福和社會和諧穩定。長期以來,黨中央、國務院和地方各級黨委、政府高度重視學校安全工作,採取了一系列措施維護學校及周邊安全,學校安全形勢總體穩定。但是,受各種因素影響,學校安全工作還存在相關制度不完善、不配套,預防風險、處理事故的機制不健全、意識和能力不強等問題。為進一步加強和改進學校安全工作,經國務院同意,現就建立健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一)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全面貫徹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會精神,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系列重要講話精神和治國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戰略,認真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推進綜合改革、破解關鍵問題,建立科學系統、切實有效的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營造良好教育環境和社會環境,為學生健康成長、全面發展提供保障。

(二)基本原則。

堅持統籌協調、綜合施策。將學校安全作為公共安全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加強組織領導和協調配合,充分發揮政府、學校、家庭、社會各方面作用,運用法律、行政、社會服務、市場機制等各種方式,綜合施策、形成合力。

堅持以人為本、全面防控。將可能對學生身心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影響的各種不安全因素和風險隱患全面納入防控範疇,科學預防、系統應對、不留死角。

堅持依法治理、立足長效。突出制度建設的根本性和重要性,依據法治原則和法律規定,做好頂層設計,依法明確各方主體權利、義務與職責,形成防控學校安全風險的長效機制。

堅持分類應對、突出重點。堅持問題導向,根據不同區域、地方以及不同層次類型學校的實際,區分風險的類型和特點,有針對性地構建安全風險防控機制,集中解決群眾關心、社會關注的校園安全問題。

(三)工作目標。針對影響學校安全的突出問題、難點問題,進一步整合各方面力量,加強和完善相關制度、機制,深入改革創新,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科學系統、全面規範、職責明確的學校安全風險預防、管控與處置體系,切實維護師生人身安全,保障校園平安有序,促進社會和諧穩定。

二、完善學校安全風險預防體系

(四)健全學校安全教育機制。將提高學生安全意識和自我防護能力作為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著力提高學校安全教育的針對性與實效性。將安全教育與法治教育有機融合,全面納入國民教育體系,把尊重生命、保障權利、尊重差異的意識和基本安全常識從小根植在學生心中。在教育中要適當增加反欺淩、反暴力、反恐怖行為、防範針對未成年人的犯罪行為等內容,引導學生明確法律底線、強化規則意識。學校要根據學生群體和年齡特點,有針對性地開展安全專題教育,定期組織應對地震、火災等情況的應急疏散演練。教育部門要將安全知識作為校長、教師培訓的必要內容,加大培訓力度並組織必要的考核。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組織專門力量,積極參與學校安全教育,廣泛開展“安全防範進校園”等活動。鼓勵各種社會組織為學校開展安全教育提供支持,設立安全教育實踐場所,著力普及和提升家庭、社區的安全教育。

(五)完善有關學校安全的國家標準體系和認證制度。不斷健全學校安全的人防、物防和技防標準並予以推廣。根據學校特點,以保護學生健康安全為優先原則,加強重點領域標準的制修訂工作,儘快制定一批強制性國家標準,逐步形成有關學校安全的國家標準體系。建立學校安全事項專項認證及採信推廣機制,對學校使用的關係學生安全的設施設備、教學儀器、建築材料、體育器械等,按照國家強制性産品認證和自願性産品認證規定,做好相關認證工作,嚴格控制産品質量。

(六)探索建立學生安全區域制度。加強校園周邊綜合治理,在學校周邊探索實行學生安全區域制度。在此區域內,依法分別作出禁止新建對環境造成污染的企業、設施,禁止設立上網服務、娛樂、彩票專營等營業場所,禁止設立存在安全隱患的場所等相應要求。在學生安全區域內,公安機關要健全日常巡邏防控制度,加強學校周邊“護學崗”建設,完善高峰勤務機制,優先布設視頻監控系統,增強學生的安全感;公安交管部門要加強交通秩序管理,完善交通管理設施。

(七)健全學校安全預警和風險評估制度。教育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制定區域性學校安全風險清單,建立動態監測和數據蒐集、分析機制,及時為學校提供安全風險提示,指導學校健全風險評估和預防制度。要建立臺賬制度,定期匯總、分析學校及周邊存在的安全風險隱患,確定整改措施和時限;在出現可能影響學校安全的公共安全事件、自然災害等風險時,要第一時間通報學校,指導學校予以防範。

(八)探索建立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專業服務機制。積極培育可以為學校提供安全風險防控服務的專業化社會組織。採取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鼓勵、引導和支持具備相應專業能力的機構、組織,研發、提供學校安全風險預防、安全教育相關的服務或者産品,協助教育部門制定、審核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預案和相關標準,組織、指導學校有針對性地開展專項安全演練、預防和轉移安全風險等工作。

三、健全學校安全風險管控機制

(九)落實安全管理主體責任。教育部門、公安機關要指導、監督學校依法健全各項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應急機制。學校要明確安全是辦學的底線,切實承擔起校內安全管理的主體責任,對校園安全實行校長(園長)負責制,健全校內安全工作領導機構,落實學校、教師對學生的教育和管理責任,狠抓校風校紀,加強校內日常安全管理,做到職責明確、管理有方。在風險可控的前提下,學校應當積極組織體育鍛鍊、戶外活動等,培養學生強健的體魄。學生在校期間,對校園實行封閉化管理,並根據條件在校門口設置硬質防衝撞設施,阻止人員、車輛等非法進入校園。各類中小學校外活動場所、以學生為主要對象的各類培訓機構和課外班等,由地方政府統籌協調有關部門承擔安全監管責任,督促舉辦者落實安全管理責任。

(十)建立專兼職結合的學校安保隊伍。學校應當按照相關規定,根據實際和需要,配備必要的安全保衛力量。除學生人數較少的學校外,每所學校應當至少有1名專職安全保衛人員或者受過專門培訓的安全管理人員。地方人民政府、有條件的學校可以以購買服務等方式,將校園安全保衛服務交由專門保安服務公司提供。學校要與社區、家長合作,有條件的建立學校安全保衛志願者隊伍,在上下學時段維護學校及校門口秩序。寄宿制學校要根據需要配備宿舍管理人員。

(十一)著力建設安全校園環境。各地要堅持安全優先、勤儉節約的原則開展校園建設。學校建設規劃、選址要嚴格執行國家相關標準規範,對地質災害、自然災害、環境污染等因素進行全面評估。各地要建立健全校舍安全保障長效機制,保證學校的校舍、場地、教學及生活設施等符合安全質量和標準。校舍建設要嚴格執行國家建築抗震有關技術規範和標準,有條件建設學校體育館的地方,要按照國家防災避難相關標準建設。完善學校安全技術防範系統,在校園主要區域要安裝視頻圖像採集裝置,有條件的要安裝周界報警裝置和一鍵報警系統,做到公共區域無死角。建立校園工程質量終身責任制,凡是在校園工程建設中出現質量問題導致嚴重後果的建設、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單位,一旦查實,承擔終身責任並限制進入相關領域。

(十二)進一步健全警校合作機制。各級教育部門、公安機關和學校要在信息溝通、應急處置等方面加強協作,健全聯動機制。公安機關要進一步完善與維護校園安全相適應的組織機構設置形式和警力配置,加強學校及周邊警務室建設,派出經驗豐富的民警加強學校安全防範工作指導。要將校園視頻監控系統、緊急報警裝置接入公安機關、教育部門的監控或報警平臺,並與公共安全視頻監控聯網共享平臺對接,逐步建立校園安全網上巡查系統,及時掌握、快速處理學校安全相關問題。

(十三)健全相關部門日常管理職責體系。政府各相關部門要切實承擔起學校安全日常管理的職責。衛生計生部門要加強對學校衛生防疫和衛生保健工作的監督指導,對於學校出現的疫情或者學生群體性健康問題,要及時指導教育部門或者學校採取措施。食品藥品監管部門對學校食堂和學校採購的用於學生集體使用的食品、藥品要加強監督檢查,指導、監督學校落實責任,保障食品、藥品符合相關標準和規範。住房城鄉建設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工程建設過程的監管。環保部門要加強對學校及周邊大氣、土壤、水體環境安全的監管。交通運輸部門要加強對提供學生集體用車服務的道路運輸企業的監管,綜合考慮學生出行需求,合理規劃城市公共交通和農村客運線路,為學生和家長選擇公共交通出行提供安全、便捷的交通服務。質量監督部門應當對學校特種設備實施重點監督檢查,配合教育部門加強對學校採購産品的質量監管,在學校建立産品質量安全風險信息監測採集機制。公安消防部門要依法加強對學校的消防安全檢查,指導學校落實消防安全責任,消除火災隱患。綜治、工商、文化、新聞出版廣電、城市管理等部門要落實職責,加強對校園周邊特別是學生安全區域內有關經營服務場所、經營活動的管理和監督,消除安全隱患。

(十四)構建防控學生欺淩和暴力行為的有效機制。教育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研究制定學生欺淩和暴力行為早期發現、預防以及應對的指導手冊,建立專項報告和統計分析機制。學校要切實履行教育、管理責任,設立學生求助電話和聯絡人,及早發現、及時干預和制止欺淩、暴力行為。對有不良行為、暴力行為的學生,探索建立由校園警務室民警或者擔任法治副校長、輔導員的民警實施訓誡的制度。對實施暴力情節嚴重,構成違法犯罪的學生,公安、司法機關要堅持寬容但不縱容、關愛又嚴管的原則,指定專門機構或者專門人員依法處理,特別是對犯罪性質和情節惡劣、手段殘忍、後果嚴重的,必須堅決依法懲處,形成積極正面的教育作用。改革完善專門教育制度,健全專門學校接收學生進行教育矯治的程序,完善專門學校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網絡管理部門發現通過網絡傳播的欺淩或者校園暴力事件,要及時予以管控並通報相關部門。

(十五)嚴厲打擊涉及學校和學生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對非法侵入學校擾亂教育教學秩序、侵害師生生命財産安全等違法犯罪行為,公安機關要依法堅決處置、嚴厲打擊,實行專案專人制度。進一步深化平安校園創建活動。建立學校周邊治安形勢研判預警機制,對涉及學校和學生安全的違法犯罪行為和犯罪團夥,要及時組織開展專項打擊整治行動,防止發展蔓延。教育部門要健全學校對未成年學生權利的保護制度,對體罰、性騷擾、性侵害等侵害學生人身健康的違法犯罪行為,要建立零容忍制度,及早發現、及時處理、從嚴問責,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要協同配合公安、司法機關嚴格依法懲處。

(十六)形成廣泛參與的學生安全保護網絡。教育部門要健全對校園內發生的侵害學生人身權利行為的監督機制和舉報渠道,建立規範的調查處理程序。有關部門要與學校、未成年人保護組織、家長加強銜接配合,共同構建對受到傷害學生和涉嫌違法犯罪學生的心理疏導、安撫救助和教育矯正機制。共青團組織要完善未成年人維權熱線,提供相應法律諮詢、心理輔導等。婦聯組織要積極指導家長進行正確的家庭教育,開展未成年人家庭保護相關法律法規宣傳,組織落實對未成年人家庭保護的法律規定。支持和鼓勵律師協會、政法院校等法律專業組織和單位,設立未成年學生保護的公益性組織,利用和發展未成年人保護志願律師網絡,為學生維護合法權益提供法律服務。

四、完善學校安全事故處理和風險化解機制

(十七)健全學校安全事故應對機制。學校發生重特大安全事故,地方政府要在第一時間啟動相應的應急處理預案,統一領導,及時動員和組織救援和事故調查、開展責任認定及善後處理,並及時回應社會關切。發生重大自然災害、公共安全事故,應當優先組織對受影響學校開展救援。教育部門應當指導學校建立安全事故處置預案,健全學校安全事故的報告、處置和部門協調機制。在校內及校外教育教學活動中發生安全事故,學校應當及時組織教職工參與搶險、救助和防護,保障學生身體健康和人身安全。

(十八)健全學校安全事故責任追究和處理制度。發生造成師生傷亡的安全事故,有關部門要依法認定事故責任,學校及相關方面有責任的,要嚴肅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學校無責任的,要澄清事實、及時説明,避免由學校承擔不應承擔的責任。司法機關要加強案例指導,引導社會依法合理認識學校的安全責任,明確學生監護人的職責。積極利用行政調解、仲裁、人民調解、保險理賠、法律援助等方式,通過法治途徑和方式處理學校安全事故,及時依法賠償,理性化解糾紛。對圍堵校園、毆打侮辱教師、干擾學校正常教育教學秩序等“校鬧”行為,公安機關要及時堅決予以制止。

(十九)建立多元化的事故風險分擔機制。學校舉辦者應當按規定為學校購買校方責任險,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所需經費從公用經費中列支,其他學校投保校方責任險的費用,由各省(區、市)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各地要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結合實際合理確定校方責任險的投保責任,規範理賠程序和理賠標準。有條件的地方,可以積極探索與學生利益密切相關的食品安全、校外實習、體育運動傷害等領域的責任保險,充分發揮保險在化解學校安全風險方面的功能作用。保險監管部門要加強對涉及學校的保險業務的監督和管理,會同教育部門依法規範保險公司與學校的合作,嚴禁以學校名義指定學生購買或者向學生直接推銷保險産品。要大力增強師生和家長的保險意識,引導家長根據自願原則參加保險,分擔學生在學校期間因意外而發生的風險。鼓勵各種社會組織設立學校安全風險基金或者學生救助基金,健全學生意外傷害救助機制。

(二十)積極構建學校依法處理安全事故的支持體系。各地要採取措施,在中小學推廣建立法律顧問制度。教育部門和學校要建立健全新聞發言人制度,增強事故發生後的輿情應對能力。要發揮好安全風險防控專業服務機制的作用,借助專業機構在損失評估、理賠服務、調處糾紛等方面的力量,幫助學校妥善處理事故。教育、司法行政部門要會同相關部門,探索在有需求的縣(市、區)設立學校安全事故人民調解委員會,吸納具有較強專業知識和社會公信力、知名度,熱心調解和教育事業的社會人士擔任人民調解員,依法調解學校安全事故民事賠償糾紛。

五、強化領導責任和保障機制

(二十一)加強組織領導。各地要高度重視學校安全風險防控工作,將學校安全作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指標和社會治理的重要內容,建立黨委領導、政府主導、相關部門和單位參加的學校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建設協調機制,定期研究和及時解決學校安全工作中的突出問題,切實為學校正常開展教育教學活動和課外實踐活動提供支持和保障。各相關部門和單位要制定具體細則或辦法,落實本意見提出的工作要求,加強溝通協調,協同推動防控機制建設,形成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二)強化基礎保障。各級教育部門、公安機關要明確歸口負責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的專門機構,完善組織體系與工作機制,配齊配強工作力量。各級機構編制部門要根據工作需要,優化現有編制結構,適當向教育部門、公安機關負責學校安全風險防範的機構傾斜。各級財政部門要按規定將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經費納入一般公共預算,保障合理支出。要健全學校安全風險防控的網絡管理與服務系統,整合各方面力量,積極利用互聯網和信息技術,為學校提供便捷、權威的安全風險防控的專業諮詢和技術支持服務。加快完善學校安全法律規範,推動適時修改關於未成年人保護的相關法律,啟動防控校園暴力行為等相關法律的制修訂工作,構建完善的法律保障體系。

(二十三)健全督導與考核機制。各級人民政府教育督導機構要將學校安全工作作為教育督導的重要內容,加強對政府及各有關部門、學校落實安全風險防控職責的監督、檢查。對重大安全事故或者産生重大影響的校園安全事件,要組織專項督導並向社會公佈督導報告。對學校安全事故頻發的地區,要以約談、掛牌督辦等方式督促其限期整改。教育部門要將安全風險防控工作的落實情況,作為考核學校依法辦學和學校領導班子工作的重要內容。

高等學校應當結合自身實際,參照本意見,健全安全風險防控體系,完善工作機制和建設方案,所在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予以指導、支持,切實履行相關職責。

                           國務院辦公廳

                           2017年4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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