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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0-10 09:45:00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0-00100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體育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30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發展群眾體育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0〕36號 發佈日期: 2020年10月10日

索 引 號:

000014349/2020-00100

主題分類:

衛生、體育\體育

發文機關:

國務院辦公廳

成文日期:

2020年09月30日

標  題: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發展群眾體育的意見

發文字號:

國辦發〔2020〕36號

發佈日期:

2020年10月10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建設

發展群眾體育的意見

國辦發〔2020〕3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加強全民健身場地設施(以下簡稱健身設施)建設,發展群眾體育,是各級人民政府的重要公共服務職能,是貫徹全民健身國家戰略、實施健康中國行動的必然要求。為推進健身設施建設,推動群眾體育蓬勃開展,提升全民健身公共服務水平,經國務院同意,現提出以下意見。

一、總體要求

以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黨的十九大和十九屆二中、三中、四中全會精神,完善健身設施建設頂層設計,增加健身設施有效供給,補齊群眾身邊的健身設施短板,大力開展群眾體育活動,統籌推進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全民健身促進工作。爭取到2025年,有效解決制約健身設施規劃建設的瓶頸問題,相關部門聯動工作機制更加健全高效,健身設施配置更加合理,健身環境明顯改善,形成群眾普遍參加體育健身的良好氛圍。

二、完善頂層設計

(一)摸清底數短板。各地區要抓緊啟動本地區健身設施現狀調查,評估健身設施佈局和開放使用情況,對照相關標準規範和群眾需求,摸清健身設施建設短板。與此同時,要系統梳理可用於建設健身設施的城市空閒地、邊角地、公園綠地、城市路橋附屬用地、廠房、建築屋頂等空間資源,以及可複合利用的城市文化娛樂、養老、教育、商業等其他設施資源,制定並向社會公佈可用於建設健身設施的非體育用地、非體育建築目錄或指引。

(二)制定行動計劃。各地區要結合相關規劃,于1年內編制健身設施建設補短板五年行動計劃,明確各年度目標任務,聚焦群眾就近健身需要,優先規劃建設貼近社區、方便可達的全民健身中心、多功能運動場、體育公園、健身步道、健身廣場、小型足球場等健身設施,並統籌考慮增加應急避難(險)功能設置。對確有必要建設的大型體育場館,要從嚴審批、合理佈局,兼顧社區使用。

(三)規範審核程序。各地區在組織編制涉及健身設施建設的相關規劃時,要就有關健身設施建設的內容徵求同級體育主管部門意見;在審查審批建設工程設計方案時,要按照國家關於健身設施規劃建設的標準規範嚴格把關。對於已建成交付和新建改建的健身設施,要嚴格用途管理,防止挪作他用。

三、挖掘存量建設用地潛力

(四)盤活城市空閒土地。各地區在不影響相關規劃實施及交通、市容、安全等前提下,可應社會主體申請,提供城市空閒土地建設健身設施,並可依法按照兼容用途、依據地方關於臨時建設的辦法進行管理。

(五)用好城市公益性建設用地。鼓勵依法依規利用城市公益性建設用地建設健身設施,並統籌考慮應急避難(險)需要。在不妨礙防洪、供水安全等前提下,可依法依規在河道湖泊沿岸、灘地建設健身步道等。

(六)支持以租賃方式供地。鼓勵各地區在符合城市規劃的前提下,以租賃方式向社會力量提供用於建設健身設施的土地,租期不超過20年。以先租後讓方式供地的,健身設施建成開放並達到約定條件和年限後,可採取協議方式辦理土地出讓手續,出讓的土地應繼續用於健身設施建設運營。對按用途需要採取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的土地,依照有關規定辦理。依法必須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出讓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土地實行先租後讓、租讓結合的,招標拍賣掛牌程序可在租賃供應時實施。

(七)倡導複合用地模式。支持對健身設施和其他公共服務設施進行功能整合。在不改變、不影響建設用地主要用途的前提下,鼓勵複合利用土地建設健身設施,通過與具有相容性用途土地産權人達成使用協議的方式促進健身設施項目落地。在養老設施規劃建設中,要安排充足的健身空間。

四、提升建設運營水平

(八)簡化審批程序。各地區要加大健身設施建設審批領域放管服改革力度,協調本地區發展改革、財政、自然資源、生態環境、住房城鄉建設、體育、水務、應急管理、園林、城市管理等相關職能部門,簡化、優化審批程序,提高健身設施項目審批效率。

(九)鼓勵改造建設。各地區要統籌體育和公共衛生、應急避難(險)設施建設,推廣公共體育場館平戰兩用改造,在公共體育場館新建或改建過程中預留改造條件,強化其在重大疫情防控、避險避災方面的功能。有關改造應符合工程建設相關法律法規和技術標準,具體要求由體育總局、住房城鄉建設部、國家衛生健康委、應急管理部等部門另行制定。支持建設符合環保和安全等要求的氣膜結構健身館、裝配式健身館。“十四五”期間,在全國新建或改擴建1000個左右體育公園,打造全民健身新載體。

(十)落實社區配套要求。新建居住小區要按照有關要求和規定配建社區健身設施,並與住宅同步規劃、同步建設、同步驗收、同步交付,不得挪用或侵佔。支持房地産開發企業結合新建小區實際和應急避難(險)需求配建健身館等設施。社區健身設施未達到規劃要求或建設標準的既有居住小區,要緊密結合城鎮老舊小區改造,統籌建設社區健身設施。不具備標準健身設施建設條件的,鼓勵靈活建設非標準健身設施。

(十一)支持社會參與。社會力量投資建設的室外健身設施在符合相關規劃要求的前提下,由各相關方協商依法確定健身設施産權歸屬,建成後5年內不得擅自改變其産權歸屬和功能用途。社會力量可申請利用尚未明確用途的城市空閒土地、儲備建設用地或者已明確為文化體育用地但尚未完成供地的地塊建設臨時性室外健身設施,使用時間一般不超過2年,且不能影響土地供應。

(十二)推廣委託運營。推進公共體育場館“改造功能、改革機制”工程。規範委託經營模式,編制和推廣政府委託社會力量運營公共體育場館示範合同文本。鼓勵採取公開招標方式篩選運營團隊,鼓勵將公共體育場館預訂、賽事信息發佈、經營服務統計等工作委託社會力量承擔,提高運營效率。

(十三)推動設施開放。完善大型體育場館免費或低收費開放補助政策,支持體育場館向社會免費或低收費開放。挖掘學校體育場地設施開放潛力,在政策範圍內採取必要激勵機制,鼓勵各地區委託專業機構集中運營本地區符合對外開放條件的學校體育場館,促進學校體育場館開放。推動公共體育場館為學校開展體育活動提供免費或低收費服務。充分挖潛利用現有城市公共體育設施,加強對公共體育場館開放使用的評估督導,對開放程度低、使用率低、服務對象滿意度低的,要求其限期整改。加強對公共場所室外健身器材配建工作的監管,確保健身設施符合應急、疏散和消防安全標準,保障各類健身設施使用安全。

(十四)加強信息化建設。公共體育場館管理運營方要積極執行場館信息化建設標準規範,建立完善預約制度,通過即時通訊工具、手機客戶端、官方網站、電話等多種渠道開放預約並做好信息登記,確保進出館人員可追溯,並根據疫情防控要求及時調整入館限額。對開放式室外健身設施,其管理者要進行必要的人流監測,發現人員過度聚集時及時疏導。

五、實施群眾體育提升行動

(十五)豐富社區體育賽事活動。體育總局要加強統籌指導和頂層設計,結合開展“我要上全運”群眾體育賽事活動,打造線上與線下比賽相結合、全社會參與、多項目覆蓋、多層級聯動的“全國社區運動會”,充分發揮社區體育賽事在激發拼搏精神、促進鄰里交往、增強社區認同感等方面的積極作用。強化項目推動和綜合保障,激發社區組織協辦賽事活動的積極性,支持有條件的學校體育俱樂部承辦社區體育賽事。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引導社會力量承接社區體育賽事活動和培訓項目。賽事組織方要嚴格落實防疫等安全管理要求,制定相關預案。

(十六)推進“互聯網+健身”。依託現有平臺和資源,委託專業機構開發基於PC端、移動端和第三方平臺的國家社區體育活動管理服務系統,集成全國公共健身設施佈局、科學健身知識、社會體育指導員情況等內容,實現健身設施查詢預訂、社會體育指導員諮詢、體育培訓報名等功能,並作為“全國社區運動會”的總服務保障平臺。依託該平臺,運用市場化方式打造“全國社區運動會”品牌,鼓勵各地區正在開展或擬開展的線上、線下社區賽事活動自願加入平臺,為相關活動提供組織管理、人才技術等方面支撐,提高全民健身公共服務智慧化、信息化、數字化水平。

(十七)推動居家健身。按照常態化疫情防控要求,大力推廣居家健身和全民健身網絡賽事活動,充分發揮全民健身在提升全民健康和免疫水平方面的積極作用。在健康中國行動系列工作中大力推進居家健身促進計劃,鼓勵各地區與線上運動平臺合作開辦居家健身課程。鼓勵體育明星等體育專業技術人才參加健身直播活動,普及運動健身知識、提供科學健身指導、激發群眾健身熱情。

(十八)夯實組織人才基礎。各地區要加快制定完善社區體育相關標準和制度規範。培育發展社會體育指導員協會、社區體育俱樂部等基層體育組織。加強社會體育指導員隊伍建設,優化社會體育指導員等級制度,在組織社區體育活動、指導科學健身方面充分發揮作用。

六、加強組織領導

體育總局要會同有關部門制定落實本意見的工作計劃和工作臺賬,對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政府貫徹落實本意見情況進行跟蹤評估並做好督促指導。各有關部門要加強溝通協調,抓緊細化健身設施規劃、用地、開放運營等政策和標準,完善開展社區體育和居家健身的措施,指導地方做好有關工作。各地區要將健身設施規劃建設、開放利用和開展群眾體育納入重點工作安排,建立健全責任明確、分工合理、齊抓共管的工作機制,提出符合本地區實際的具體貫徹落實措施。

國務院辦公廳

2020年9月30日

(此件公開發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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