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03-22 11:06 來源: 內蒙古自治區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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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蒙古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提高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維護全區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依據國家和自治區的有關法律、法規和文件精神,針對我區突發公共事件的種類和特點,按照自治區人民政府各部門的職責劃分。

    1.3 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害。主要包括工礦商貿等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

    1.4 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的特點

    我區處於內陸邊疆少數民族地區,地域遼闊,森林草原火災、農牧業旱災、雪災、沙塵暴及礦山和安全事故隱患多,預測、預防和救援難度極大。科學有效地應對各種突發事件,是我們面臨的嚴峻而長期的任務。

    1.5 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作用

    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下簡稱自治區總體預案)是自治區人民政府組織管理、指揮協調相關應急資源和應急行動的總體計劃和程序規範。同時也是指導各盟市、旗縣和各部門、單位編制應急預案的依據。

    1.6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涉及跨盟市級行政區劃的,或超出事發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處置能力的,或者需要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負責處置的重大或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區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1.7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高度重視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強憂患意識,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準備工作。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自治區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在各級黨委領導下,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4)依法規範,加強管理。依據有關法律和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加強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充分動員和發揮蘇木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1.8 應急預案體系

    全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2)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3)自治區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

    (4)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及其基層政權組織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5)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

    (6)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應當制定應急預案並報當地人民政府備案。

    各類預案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及時修訂和補充、完善。

    2 應急機構及其職責

    2.1 領導機構

    自治區人民政府為自治區行政區域內各種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管理機構,在自治區主席的領導下,通過自治區人民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部署重大和特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自治區副主席按照業務分工和在自治區相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機構(以下簡稱相關應急指揮機構)中兼任的職務,負責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秘書長協助自治區主席負責整體協調工作。

    自治區人民政府副秘書長協助自治區人民政府領導處理有關工作。

    2.2 工作機構

    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牽頭,自治區人民防空辦公室參加,組成自治區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自治區有關部門要成立相應的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應急辦)。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各自職責,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決定事項;承擔相關應急指揮機構辦公室的工作;及時向自治區人民政府報告重要情況和建議,指導和協助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各應急辦主任由所在部門、單位的一把手兼任。

    (1)在自治區農牧業廳設立草原火災、農牧業自然災害和重大動植物疫情、重大生物災害應急辦。

    (2)在自治區林業廳設立森林草原火災和林業生物災害應急辦。

    (3)在自治區水利廳設立城鄉旱澇災害應急辦。

    (4)在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設立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應急辦。

    (5)在自治區環境保護局設立環境和生態安全應急辦。

    (6)在自治區安全生産監督管理局設立工礦企業、公共場所及機關企事業單位重大安全事故應急辦。

    (7)在自治區建設廳設立建設工程、供水、供熱、供氣等城市基礎設施安全應急辦。

    (8)在內蒙古通信管理局設立通信安全應急辦。

    (9)在自治區廣播電影電視局設立廣播電視安全應急辦。

    (10)在自治區信息化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設立信息網絡安全應急辦。

    (11)在自治區交通廳設立公路和水路運輸安全應急辦。

    (12)在呼和浩特鐵路局設立鐵路運輸安全應急辦。

    (13)在內蒙古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設立航空運輸安全應急辦。

    (14)在自治區人民政府金融工作辦公室設立金融安全應急辦。

    (15)在自治區糧食局設立糧食供應安全應急辦。

    (16)在自治區衛生廳設立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職業中毒,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辦。

    (17)在自治區公安廳設立重大刑事案件、恐怖襲擊事件、涉外突發事件、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爆炸物品、危險化學品和城市火災等突發社會安全事件應急辦。

    (18)在內蒙古地震局設立地震災害應急辦。

    2.3 盟市、旗縣(市、區)工作機構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其辦事機構、工作機構及其職責可參照本預案,結合本地實際情況予以確定。

    2.4 安全信息監測和專家諮詢體系及職責

    各應急辦內設安全信息監測中心和專家諮詢組,平時作為應急辦的日常工作機構,負責本行業各種安全信息的蒐集、匯總、分析、預測、預警、接警等工作。突發事件發生後,負責擬定應急救援技術方案並接受技術諮詢。

    在內蒙古氣象局設立自治區氣象災害信息監測中心和專家諮詢組。負責氣象災害的預警和諮詢。

    2.5 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及職責

    軍民結合,自救和互救結合,是組建自治區應急救援隊伍體系的基本原則。

    駐區部隊和各種警察部隊是應急救援的骨幹和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應急處置工作。事發單位和地區的民眾自救、互救組織是開展各種防災減災應急救援的基礎力量。

    針對各種緊急事件的性質特點,為便於緊急事件發生後迅速而有組織地開展自救和互救,以各行業大中型企事業單位技術骨幹和青壯年職工、青壯年農牧民為主,組建多種行業急救隊,力求一專多能,承擔本地區、本單位突發公共事件的自救和毗鄰地區、單位的援救任務。

    危險化學品、爆炸品、核與輻射事故等特殊領域的應急救援任務,按照國家規定,由消防警察等擁有特殊防護設備的人員承擔。

    2.6 應急保障體系及職責

    在自治區有關部門、單位設立6個保障組,分別負責各種應急救援的通信、醫療、治安、資金、物資等後勤保障事務。組長由牽頭單位主要領導擔任。各種保障方案由牽頭單位主持制定。

    (1)通信保障組。由內蒙古通信管理局牽頭,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自治區公安廳、廣播電影電視局、人民防空辦公室、信息辦參加,負責應急救援的通信聯絡保障和服務。

    (2)醫療保障組。由自治區衛生廳牽頭,自治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等部門參加,負責應急救援的傷病員搶救、公共場所消毒、隔離及有關醫療衛生知識宣傳。

    (3)資金物資保障組。由自治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牽頭,自治區財政廳、商務廳、交通廳、糧食局、民政廳、工業辦、政府採購中心、呼和浩特鐵路局、內蒙古民航安全監督管理辦公室等部門和單位參加,負責應急救援所需資金、物資保障。

    (4)治安保障組。由自治區公安廳牽頭,武警內蒙古總隊參加,負責應急救援現場和事發地區的社會治安保障。

    (5)市場秩序保障組。由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牽頭,自治區質量技術監督局、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等部門參加,負責維持工商企業和市場正常運營,嚴厲打擊哄抬物價、囤積緊缺商品、欺行霸市等非法行為。

    (6)法紀保障組。由自治區監察廳牽頭,自治區人民檢察院、黨委組織部、審計廳等部門和單位參加,負責對突發事件有關責任人及應急救援過程中的違法違紀人員依法採取相應措施,受理群眾舉報和投訴。

    3 工作要求

    各級人民政府要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應急處置、恢復重建及調查評估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會同有關部門,整合各有關方面資源,建立健全快速反應系統;加強城市應急中心建設,建立統一接報、分級分類處置的應急平臺;加強農村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能力建設。大中城市要充分發揮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幹作用,協助周邊地區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3.1 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統一指揮

    根據突發事件應急救援實行條塊結合、以塊為主、屬地管理的原則。各大機關、企事業單位的應急救援工作一律由所在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統一指揮。

    3.2 責任到人,獎懲分明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應急救援各個環節和崗位都要分工明確,責任到人。對在應急救援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集體和個人要給予表彰獎勵。對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突發公共事件重要情況或者應急管理工作中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有關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3.3 信息監測

    各安全信息監測中心要及時蒐集發生在本行政區域內外和境外對本行政區域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

    對蒐集到的安全信息要及時匯總、分析、上報、通報,並建立動態資料檔案庫。

    3.4 專家指導

    各應急辦要選聘本行業若干優秀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工作提供技術指導。有條件的可以實行首席專家制。

    3.5 預防

    各應急辦對本行業的重大基礎設施在設計和工程施工階段就要確保安全性能,必要時可以適當提高現行安全標準。在制定工作制度和日常工作運轉過程中嚴格貫徹預防為主的原則。

    3.6 預測與預警

    各有關部門和安全信息監測人員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預警報告經有關部門審核後應及時向社會通報,預警內容應盡可能具體,包括風險發生時間、地點、原因、性質、嚴重程度、可能波及的範圍、應採取的預防措施等。

    依據風險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預警級別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

    3.7 先期處置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和有關單位要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並及時向上級人民政府報告。

    3.8 報警

    以110電話報警系統為基礎,整合119、120等行業報警體系的各種資源,形成全區統一的綜合電話報警平臺。不論發生什麼突發公共事件,都可以向110報警。110接到報警後,要根據事件性質立即轉告有關責任單位和政府有關部門。

    任何公民發現突發公共事件即將發生和正在發生時,都有立刻報警的義務。報警內容應盡可能具體全面,包括事發地點、時間、原因、性質、狀態、發展趨勢、可能波及的範圍、繼續保持聯絡的方式等,以便有關部門提高應急處置的針對性。

    3.9 報告、通報和新聞報導

    事發單位和所在地人民政府獲得重大和特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後,應立即核實有關情況並在1小時內向上級人民政府如實報告,並不斷續報事件的後續情況。嚴禁緩報、瞞報、隱匿不報及阻止他人報告。

    當突發公共事件有可能使其他地區和單位受害時,事發單位和地區有義務及時向其發出通報。

    新聞媒體對各種突發事件應及時準確報導,各有關部門應予以支持配合併提供便利條件。

    3.10 預案啟動

    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事發旗縣(市、區)應急預案率先啟動,盟市和自治區級應急預案是否啟動視事發當地政府應急救援能力而定。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事發旗縣(市、區)和所屬盟市應急預案同時啟動,自治區級應急預案是否啟動視事發旗縣(市、區)和盟市應急救援能力而定。

    3.11 現場指揮

    應急救援現場應由事發旗縣(市、區)人民政府組成現場指揮部負責具體指揮。

    一切應急救援行動都應服從“以人為本”的精神,以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為第一原則。

    3.12 應急救援隊伍

    各種急救隊由各旗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組建並直接指揮,自治區人民政府原則上不直接組建急救隊伍。緊急狀態下,自治區人民政府有權調動各盟市、旗縣(市、區)急救隊執行跨地區救援任務。

    各種急救隊應預先編成行動小組,組長、副組長、組員都要有候補人選。平時應定期開展應急救援演習,以便熟悉應急救援方案及技術。

    各種警察部隊和人民解放軍平時要預先與地方政府建立起應急救援快速反應機制,以便緊急事件發生時能及時趕赴現場展開應急救援行動。

    3.13 應急資金物資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應急救援資金納入財政預算,建立應對突發事件的財政專項基金,並預先明確其使用範圍和監管辦法。

    各行業應急辦應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儲備體系及其動態數據庫,明確其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並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調用、補充等制度。

    應急救援緊急關頭,當地人民政府有權緊急徵用任何單位和個人擁有的應急救援必需的物資和設施,被徵用方不得拒絕。

    應急救援期間,政府有關部門有權向有關生産單位緊急訂購應急救援必需的物資。有關生産單位應當積極完成緊急訂購任務。

    3.14 交通運輸

    交通、鐵路、民航等部門和單位要建立交通運輸資源動態數據庫,明確應急救援所需交通工具的數量、分佈、功能、使用狀態等。建立健全相關的保障措施,保證道路運輸安全暢通,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和物資及時運輸到位。

    3.15 通信與信息

    各種應急預案和行動方案要明確應急期間黨政軍領導機關、參加應急救援的所有單位和人員、現場指揮部及其他重要場所間的多種通信聯絡方式。通信保障部門要採用多種方式確保應急救援通信聯絡系統正常運轉。

    3.16 醫療衛生

    各級衛生部門要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資源的地理分佈、救治能力、專業特長等。制定具體的醫療衛生隊伍值班制度、緊急出診制度、醫療衛生設備物資調度方案等。

    3.17 治安

    要明確應急狀態下維持治安秩序的具體行動方案,包括警力集結、布控方案、執勤方式和行動措施等。

    3.18 社會動員

    各種社會力量的動員由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旗縣(市、區)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負責組織。

    要明確實施社會動員的具體條件、範圍、程序和相關的保障制度。

    3.19 緊急避難場所

    要預先明確實施緊急避難的必要條件及範圍、地點、路線、生活必需品供應措施等。緊急避難場所的建設可與公園、廣場等空曠場所的建設或改造相結合。

    3.20 預案的終止

    突發公共事件的風險解除後,由事發當地人民政府宣佈應急預案終止。

    3.21 善後事宜

    對受災人員的救助要在應急救援行動開展的同時著手進行。物資與勞務被徵用單位和人員的損失補償應儘早足額兌現,污染物收集、現場清理等工作要及時進行。

    3.22 公眾宣傳教育

    各應急辦應配合宣傳和教育部門廣泛宣傳有關應急救援工作的法律法規及災難事故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在大中小學普遍開展防災、減災教育。

    3.23 培訓

    各級黨政領導、機關幹部、參與應急救援行動的各類人員上崗前要接受應急救援有關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3.24 預案演練

    各應急辦應定期組織應急救援行動演習,以便熟悉技術,發現問題,提高應急救援能力。

    4 附則

    4.1 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自治區人民政府制定,由自治區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與組織實施。自治區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並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二○○五年七月十二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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