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試行)
總則
1.1編制目的
為了及時、有效預防和應對可能發生或已經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全面提高政府應對各種突發公共事件和風險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産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持和促進我省社會政治穩定與國民經濟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特製定本預案。
1.2工作原則
以人為本、生命至上。依靠各級政府和廣大人民群眾,建立健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有效機制;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及其他危害。
預防為主、有效應對。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公共事件的意識,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做好應對準備工作,切實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應對高效、有序。
統一領導、分級負責。省人民政府統一領導全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負責處置全省嚴重、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各市、縣人民政府負責本轄區內一般、較重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和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的先期處置工作;各級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轄區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依法規範、科學決策。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按照依法行政的要求,推進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規範化、制度化和法制化;發揮社會各方面的智慧,建立科學民主決策的機制。
整合資源、平戰結合。按照條塊結合、資源整合和降低行政成本的要求,科學配置和使用資源,充分發揮城市在應急處置工作中的輻射作用;完善預防和應急處置工作運行機制,將平時管理與應急處置有機結合,提高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水平。
1.3
《憲法》;有關法律、法規;我省制定的相關法規、規章。
1.4
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影響和威脅我省甚至全國經濟社會穩定和政治安定局面的,有重大社會影響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社會安全事件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龍卷風、暴雪、冰雹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民航、鐵路、公路、水運等重大交通運輸事故,工礦企業、建築工程、公共場所及機關、企事業單位發生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供水、供電、供油和供氣等城市生命線事故以及通訊、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核與輻射事故,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如鼠疫、霍亂、血吸蟲、肺炭疽、O157、傳染性非典型肺炎等)、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重大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4)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事件、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等。
1.5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可以預見或突然發生的各類
嚴重、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
省各專項應急預案和各市人民政府應急預案是本預案的組成部分。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領導機構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應急委”),省長任主任,常務副省長任常務副主任,其他副省長任副主任,省有關部門和單位主要負責人和省軍區、省武警總隊有關負責人為成員。
省應急委的日常工作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承擔。
2.2指揮機構
依照法律、法規,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突發公共事件各專項應急機構(如:指揮部、領導小組、委員會等)作為省應急委處置專項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門應急指揮機構。其負責人由分管副省長或相關部門主要負責人擔任,必要時由省長擔任。專項應急機構的主要職責是:
(1)擬訂省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2)貫徹落實國家應急領導機構和省人民政府的決定;
(3)負責指導全省專項突發公共事件的監測預警工作;
(4)組織、指揮、協調專項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5)承辦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日常工作;
(6)承擔省人民政府和省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各專項應急機構的日常辦事機構分設在省人民政府各相關職能部門。
2.3專家諮詢機構
省應急委設立專家諮詢組,由各領域的技術、管理和法律專家組成。主要職責是:
(1)參與省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的擬訂和修訂工作;
(2)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提出建議;
(3)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進行技術指導;
(4)為公眾提供有關防護和技術諮詢;
(5)承擔省人民政府或省應急委交辦的其他工作。
省各專項應急機構設立相應的專家諮詢機構。
3.預測、報告、預警
3.1預測
3.1.1省人民政府組織建立全省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體系。省各專項應急機構和各市、縣應急工作機構加強對監測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建立和完善本系統或本轄區內可能造成重大影響並涉及公共安全的信息收集、分析和交流制度,明確監測信息報送渠道、時限、程序。對涉及國家秘密、商業秘密的重大信息,按有關規定做好保密工作。
3.1.2省各專項應急機構建立突發公共事件常規數據庫,各有關單位應提供有關數據和信息,支持、配合突發公共事件常規數據庫建設。常規數據庫主要內容包括:
(1)可能誘發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
(2)主要危險物質和重大危險源的種類、特性、數量、分佈及有關內容;
(3)潛在的重大安全事故、自然災害類型及影響區域;
(4)嚴重損害社會公眾健康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發生的類型、影響區域及後果;
(5)城市建成區分佈、地形地貌、地質構造、交通和基礎設施情況,重要保護目標及其分佈,常年季節性的風向、風速、氣溫、雨量等氣象條件,人口數量、結構及其分佈;
(6)應急力量的組成及其應急能力、分佈,應急設施和物資的種類、數量、特性及分佈,上級救援機構或相鄰地區可用的應急資源;
(7)可能影響應急救援的不利因素;
(8)數據庫其他內容由省各專項應急預案分別作出規定。
3.2報告
3.2.1報告責任主體及時限和程序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義務向各級人民政府、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構、突發公共事件監測機構及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隱患,有權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照規定履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及個人。
各級人民政府及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構、突發公共事件監測機構、其他與突發公共事件相關的部門和單位,必須受理報告並及時向事發地人民政府通報。
事發地人民政府或應急機構接報後,應立即組織專家到現場進行復核確認,同時組織力量採取必要的應急措施,並在第一時間向上級人民政府直至省人民政府及省各專項應急工作機構報告。
省人民政府認為必要時,向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門報告。
3.2.2報告內容
受理責任主體在向上級報告突發公共事件時,應包括信息來源、時間、地點、範圍、性質、動態、影響情況和採取的應急措施等內容,並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續報。
3.2.3各應急工作機構設立並公佈報警電話和電子郵箱。今後全省逐步統一應急報警號碼。
3.3預警
3.3.1預警等級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度,預警劃分為一般 (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 (Ⅰ級)四個級別,依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進行預警。
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的具體界定,在省各專項應急預案中細化和明確。
法律、法規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3.3.2預警級別研判與發佈
省各專項應急機構按照各自職責,根據有關規定,對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進行研判,必要時上報國家有關部門研判。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由省應急委或省人民政府負責向全省或事發地發佈。
3.3.3預警公告內容
包括突發公共事件名稱、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起止時間、影響估計及應對措施、發佈機關等。 預警公告發佈後,預警內容變更的,應當及時發佈變更公告。
3.3.4預警公告方式
突發公共事件預警公告可以通過報紙、廣播、電視、通信網絡等公共媒體發佈和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對特殊人群、特殊場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3.5預警處置
對於一般 (Ⅳ級)、較重(Ⅲ級)預警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應及時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盡可能控制和消除事態擴大,並做好啟動應急預案的準備。
對於嚴重 (Ⅱ級) 、特別嚴重 (Ⅰ級)預警級別的突發公共事件,省相關專項應急機構協調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組織相關應急處置力量,採取必要的處置措施,同時進入應急準備狀態,做好啟動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相關專項應急預案的準備。
4.
4.1分級響應
按照屬地化原則,發生一般(Ⅳ級)突發公共事件及險情時,啟動縣級應急預案並上報到市和省相關的專項應急機構;發生較重(Ⅲ級)突發公共事件及險情時,啟動市級及以下應急預案並上報到相應的省專項應急機構和省應急委;發生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突發公共事件及險情時,啟動省級及以下應急預案並上報國務院和國家有關應急機構;當超出省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省人民政府請求國務院和國家有關應急機構給予支持。
縣、市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啟動後,同級人民政府全面負責本轄區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政府的主要負責人是第一責任人,省專項應急機構和有關部門予以指導和支持。省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啟動後,省人民政府全面負責全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省長為第一責任人。
4.2基本應急
4.2.1先期處置
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突發公共事件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或分管領導應立即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
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進行評估,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採取下列必要的應對措施:
(1)向社會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
(2)劃定警戒區域,採取必要管制措施;
(3)緊急調配轄區內應急資源用於應急處置;
(4)實施動態監測,密切關注事態發展;
(5)立即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
(6)及時向省專項應急機構報告,並提出應急處置建議和支持請求;波及或可能波及其他市、縣的,要同時向相關市、縣通報;
(7)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若突發公共事件中有港澳臺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要按照有關規定報告國務院港澳辦、臺辦、僑辦、國家旅遊局或外交部。
4.2.2應急決策
省專項應急機構接到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後,應迅速提出具體處理意見報省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按照決策程序,綜合各方面意見,作出如下應急處置決定:
(1)省人民政府有關領導趕赴事發地,指揮應急處置工作;
(2)啟動或授權省應急委啟動省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
(3)對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具體的處置指示,責成省專項應急機構和省有關部門立即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
(4)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有關部門負責人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
(5)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增援,必要時請求軍隊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
(6)向省委和國務院報告,必要時請求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委給予支持。波及到相關省(區、市)時,及時予以通報。
4.2.3指揮協調
省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啟動後,省專項應急機構立即進入應急狀態,保證應急通訊暢通,保障應急隊伍和應急物資的統一調配。
必要時成立現場指揮機構,迅速開展以下工作:
(1)統一指揮協調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2) 對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中的重大事項作出決策;
(3)組織營救和救治受到傷害的人員,疏散、撤離、安置受到威脅的人員;
(4)迅速消除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險源,劃定危害區域,維持社會治安;
(5)搶修被損壞的公共交通、通訊、供水、供電、供氣、供油等基礎設施,保障事發地群眾的基本生活;
(6)向省人民政府及時報告應急處置、事態評估情況和工作建議。
4.2.4應急聯動
現場指揮機構根據應急處置的實際需要,選擇成立若干工作組。成立的各工作組要按照職責分工,各司其職,協同作戰,全力以赴做好各項應急處置工作:
(1)技術專家組:由相關部門和單位的技術專家組成,參與現場應急處置方案的研究工作,鑒定和解答有關專業技術問題。
(2)搶險救援組:由公安、安全生産監管、消防等部門和單位組成,組織專業搶險和現場救援力量,開展現場處置,根據需要,隨時調遣後續處置和增援隊伍。
(3)醫療救護和衛生防疫組:由衛生、防疫、畜牧獸醫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醫療救護、疾病控制、心理救助和人畜間疫情控制工作。
(4)交通管制組:由公安、交通、民航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事發地道路、水路交通或空中交通管制工作,確保運輸暢通。
(5)治安警戒組:由公安部門負責,實施現場警戒,保護事件現場,維護治安秩序。
(6)人員疏散和安置組:由民政、公安、建設、交通、人防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人員緊急疏散和安置工作,必要時採取強制疏散措施,並保證被疏散人員的基本生活。
(7)社會動員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動員組織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社會志願人員等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8)物資和經費保障組:由發展改革、財政、商務、糧食等部門組成,負責調集徵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機構的應急物資、設備、房屋、場地等,適時動用糧食等儲備物資,保證市場供應和物價穩定。
(9)應急通信組:由通信管理、信息産業、人防部門和電信運營企業組成,負責現場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確保現場通信暢通。
(10)氣象服務組:由氣象部門負責,做好事發地的氣象監測和天氣預警信息服務,必要時設立移動氣象站,為指揮機構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氣象服務。
(11)綜合信息組:由現場應急指揮部抽調專門人員組成,負責綜合文字、信息整理及報送工作。
(12)生活保障組:由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組織有關部門做好應急工作人員必需的食宿等生活保障工作。
(13)新聞發佈組:由省政府新聞辦負責,制定新聞報道方案,設立新聞發言人,經批准適時向媒體發佈事件進展和處置情況,同時組織新聞媒體向公眾宣傳自救防護等知識。
(14)涉外工作組: 由外(僑)辦、臺辦、公安和省政府新聞辦等部門組成,負責接待港澳臺及境外新聞媒體,處理涉及港澳臺和外籍人員的有關事宜。
(15)特種應急組:由公安、國防科技工業、金融、網絡監管、環保等部門和單位組成,負責處置社會安全、經濟安全、核與輻射、環境事故、金融風險和群體性事件等突發公共事件。
事發地人民政府、省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中央駐皖單位等應服從現場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調配。省軍區、省武警總隊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破壞性、緊急程度、影響範圍等情況和上級命令、指令,以及省人民政府的請求、要求或決定,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4.3擴大應急
嚴重、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有擴大和發展趨勢或影響其他地域、領域時,省人民政府進一步組織人力、物力、財力等應急力量增援事發地。突發公共事件涉及全省大部分地區時,省人民政府在全省範圍內進行緊急動員。需要國家或其他省(區、市)提供援助時,省人民政府上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請求支援;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可報請國務院宣佈省內部分地區進入緊急狀態。 一般和較重突發公共事件發展為嚴重、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時,事發地縣、市人民政府應及時向省應急委和省專項應急機構報告。
4.4新聞發佈
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聞發佈工作遵循及時主動、準確把握、注重效果的原則。
新聞發佈工作由省專項應急機構負責,根據事件影響程度和類型,組織有關責任單位、職能部門和專家擬寫新聞統發稿、專家評論或災情公告,統一向媒體和社會發佈。
省政府新聞辦應及時掌握信息,分析輿情,加強與負責處理事件的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有關市、縣的溝通協商,提出新聞報道意見,組織指導新聞工作,協調解決新聞報道中遇到的問題,重大問題要及時請示報告。
涉及境外媒體的採訪和對境外發佈新聞,由省外辦會同省政府新聞辦具體組織安排。 對不宜公開報道的突發公共事件,按有關規定執行。
4.5應急結束
現場指揮機構和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後,向批准預案啟動的省應急委和省專項應急機構提出結束現場應急的報告。省專項應急機構綜合各方面意見,報經省人民政府同意後,作出終止實施總體應急預案的指令,撤銷應急現場指揮機構,由省應急委宣佈應急結束,並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佈。必要時,省人民政府宣佈終止應急狀態。
5.後期處置
5.1善後處置
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會同省有關部門按照省人民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和相應的省專項應急預案的規定與要求,負責組織善後處置工作,包括人員安置、基本生活困難救助和損失補償,物資和勞務的徵用補償,污染物收集,現場清理與處理,災後重建等事項,儘快消除後果和影響,保證社會政治穩定,恢復正常生産、生活和工作秩序。
財政、物價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根據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應由政府補償的補償標準和辦法;所需救濟經費由事發地市或縣財政安排,省或市財政根據情況給予補助,必要時請求中央財政補助。國家已有補償標準和辦法的,按其規定執行。
審計部門應適時對救濟補償、災後重建、社會捐款等資金和物資的安排、撥付、使用進行監督,必要時實施跟蹤審計。
省各專項應急預案及市、縣人民政府應急預案要明確善後處置中的工作職責、工作程序和工作要求。
5.2社會救助
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社會性救濟救助制度,鼓勵和利用社會資源進行救濟救助,積極吸納國際組織、境外機構和個人捐贈,逐步加大社會救濟救助的比重。
民政部門協調社會救濟救助工作,並與紅十字會、慈善協會共同做好捐贈資金和物資的分配、調撥、管理和監督工作。
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會同省有關部門及時查實事件發生範圍和影響程度,調查、核實、統計人員傷亡、經濟損失、救助工作進展情況,並做好救助款物的管理和撥發等工作。 規範和完善司法救助程序,建立和完善社會心理援助體系。司法、教育、衛生部門和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等群團組織應組織力量,積極參與突發公共事件中司法救助和社會心理援助活動。
5.3保險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保險監管部門負責督促保險公司及時查勘理賠,提供快速便捷的理賠服務,必要時可預付理賠款。
5.4調查和總結
事發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組成調查組,及時組織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調查,事件的責任單位予以配合,必要時省專項應急指揮機構派員指導;對嚴重、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省人民政府派出調查組進行調查。
突發公共事件調查組應當及時、準確地查清事件性質,查明事件發生的原因和責任,查實人員傷亡和經濟損失情況,總結應急處置工作,分析經驗教訓,提出防範、改進措施和修訂預案的建議。屬於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調查報告報送省人民政府;需報送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門的,應及時按程序上報。
6.保障措施
6.1通信與信息保障
通信管理部門指導、協調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通信保障工作,督促、檢查應急通信工作的落實情況及應急通信物資儲備和應急通信設備的保管與維護。
省各專項應急機構組織有關部門利用電子政務專網構建互通互聯的綜合信息交流平臺,研發應急預案信息管理系統,製作應急部門通訊錄,確保應急參與部門之間聯絡暢通。
特殊情況下,啟動人防指揮通信系統,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通信保障。
6.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省各專項應急機構建立本系統現場救援、工程搶險和特種救援裝備數據庫,明確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等,保證統一調用。
應急裝備擁有單位應加強裝備的維護和保養,科學規劃存放地點,確保裝備性能完好,並定期進行檢查、調試和更新補充。執行應急任務時,必須對現場裝備進行必要的檢查,並配備專業技術人員跟蹤服務。
6.3應急隊伍保障
公安、消防、衛生、安全生産監管、環保、水利、林業、畜牧獸醫等應急任務繁重的部門和高危行業、企業,應組建相應的專業或預備應急隊伍,強化應急配合功能,增強應急實戰能力。
充分發揮軍隊、武警、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等在應急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骨幹作用,積極調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益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組織引導和借助社會資源,建立各類社會化、群眾性應急隊伍。
6.4交通運輸保障
公安、交通、鐵路、民航部門負責應急運輸保障工作,科學配置和使用應急運輸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順暢、協調的應急運輸系統,並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各類交通運輸工具數量、分佈、功能、使用狀態等。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組織開闢便捷應急“綠色通道”,實行交通管制和實施應急線路,確保優先運送應急處置人員、物資和裝備。
交通運輸設施、工具受損時,有關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應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必要時可緊急動員和徵用其他部門及社會交通設施、裝備。
6.5醫療衛生保障
衛生行政部門負責應急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充分發揮傳染病控制監測網絡的優勢,研究制定不同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準備措施。建立動態數據庫,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佈、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等,實現應急醫療衛生資源的有機整合。
院前急救應逐步實現省、市、縣三級急救網絡的整合,根據區域特點和輻射半徑,整合醫療衛生資源,合理設立急救站,確保院前現場救治、防疫防病工作及時有效。
事發地醫療急救機構是院前急救的骨幹力量,各級醫院負責後續救治。紅十字會等群眾性救援組織應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衛生救護工作。
6.6治安保障
公安部門負責應急處置治安保障任務,應制定不同類別、級別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狀態下維護治安秩序的應急行動方案,維護社會治安秩序。必要時,武警部隊予以協助和配合。 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應積極發動和組織民兵和群眾,開展群防聯防,協助公安部門實施治安保衛工作。
6.7物資保障
發展改革部門負責組織、協調應急物資保障工作,開展應急物資儲備及生産、加工能力狀況的調查,建立糧食等關係國計民生的重要物資儲備,逐步完善動態物資儲備機制,協調應急物資的儲存、調撥和緊急供應。各有關部門應根據需要儲存充足的相關應急物資,及時補充和更新常用儲存物資。
6.8經費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要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資金保障,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應急經費投入機制。
財政部門將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工作的日常經費和物資、裝備、基礎設施建設、人員安置、基本生活困難救助等專項經費列入年度預算;每年預留一部分資金,保障應急處置支出需要。
6.9社會動員保障
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社會動員機制,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提供物資、資金和人力支援,逐步形成以管理部門、專業隊伍為主體,志願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為補充,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為基礎的應急動員機制。
6.10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應將避難場所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的總體規劃及城市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逐步建成一批設施完備、佈局合理、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需要、較大的或永久性的緊急避難基礎設施,確保疏散避難人員的基本生活需要。
城市避難場所建設可與公園、廣場、綠地、人防工程等基礎設施建設、舊城改造相結合;農村可結合當地地形、地貌特點,在方便生活並較為安全的地區開闢臨時避難場所。
6.11技術儲備與保障
依託科研機構、大專院校、企業研發機構的專家、學者、技術人員和科技設施,建立應急技術研究體系和技術信息系統,將應急科學研究工作納入全省科技發展計劃予以重點支持,借鑒國內外先進應急處置經驗,組織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的科學研究。
6.12法制保障
省人民政府法制機構要按照立法程序,研究擬訂我省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
6.13城市保障
加強城市應急工程和供水、供電、供氣等“生命線”工程建設,增強城市備災抗毀和生存防護能力,確保應急狀態下重要機關、重點用戶和重點場所的基本用水、用電、用氣安全,保證應急狀態下城市基本功能發揮作用。
完善城市應急保障功能,提高城市應急保障水平,充分發揮城市在應急處置中的重要作用,並逐步擴大其輻射範圍。
6.14氣象服務
氣象部門定期提供短、中、長期天氣預報和氣象分析資料,進行大氣監測,負責災害性天氣、氣候的監測和預測預報、警報的發佈,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支持和服務。
7.宣傳、培訓和演習
7.1公眾宣傳教育
提高全社會的安全意識和防範能力,將有關應急方面的法律、法規和防災、減災、避險、自救、互救等知識作為公眾宣傳教育的內容。
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應當組織開展本地區、本部門、本單位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教育。
農村鄉鎮和城市街道辦事處應對轄區居民開展形式多樣的應急知識和技能培訓服務,做好應急知識、緊急避險避難措施、自救自助技術的普及工作。
報紙、電視、廣播、通信網絡等公共媒體要有計劃地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常識宣傳教育。
教育部門要組織制定大、中、小學校應急教育規劃和計劃,開設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應急、自救與互救知識和技能的課程,並列為必修課。
7.2培訓
省各專項應急機構負責指導市(廳)、縣領導及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的常規性培訓工作。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要納入全省黨政幹部培訓內容。
各地、各有關部門負責本地、本部門領導幹部、應急管理和救援人員上崗前和常規性的培訓工作。
省各專項應急機構組織有關單位編寫應急管理和處置技術等系列教材。
7.3演習
省各專項應急機構負責指導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演習工作,並根據工作特點,組織各自的應急處置演習。演習結束後,要對演習過程進行評估、總結。各地也應積極組織本地區的應急演習,不斷總結和積累經驗。 演習可採取多種形式,從實戰出發,深入發動和依靠群眾,普及預防和應急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知識和技能,切實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8.附則
8.1獎懲
各級人民政府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不履行應急處置職責,造成嚴重後果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行政處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8.2制定與解釋
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制定。今後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制定和修訂情況,並結合我省經濟和社會發展狀況,以及應急工作中出現的新情況,適時進行修訂。
本預案執行過程中的具體問題由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
8.3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9.附錄
9.1各種規範化格式文本
(1)新聞發佈內容框架
突發公共事件的基本情況;國家及省領導同志的指示;應急處置工作進展情況;下一步的工作計劃;需要説明的有關問題。
(2)預案啟動格式框架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來源;突發公共事件的現狀;宣佈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等級;發佈單位或發佈人及發佈時間。
(3)應急結束宣佈格式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傷亡和損失情況;應急處置成效及目前狀況;宣佈結束應急,撤銷現場指揮機構;
善後處置和恢復工作情況;發佈單位或發佈人及發佈時間。
9.2專項預案目錄
《安徽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安徽省防汛抗旱應急預案》
《安徽省破壞性地震應急預案》
《安徽省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安徽省處置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安徽省安全生産事故災難應急預案》
《安徽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安徽省信息通信保障應急預案》
《安徽省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
《安徽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安徽省突發公共事件醫療救援預案》
《安徽省重大動物疫情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安徽省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安徽省突發糧食事件應急預案》
《安徽省煤電油運綜合協調應急預案》
《安徽省處理涉及民族方面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安徽省處理涉及宗教方面群體性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安徽省處置突發群體性上訪事件應急預案》
《安徽省大規模群體性事件處置應急預案》
以上省各專項應急預案另行印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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