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03-22 13:33 來源: 福建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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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為有效處置我省行政區域內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建立統一領導、分級負責、職責明確、運轉有序、反應迅速、處置有力、依法規範的應急處置體系,提高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我省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省應急工作實際,特製定本預案。

    1.總則

    1.1指導思想

    在黨中央、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牢固樹立和認真落實全面、協調、可持續的科學發展觀。堅持立黨為公、執政為民,把人民群眾生命安全放在首位。建立健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長效機制,掌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主動權。積極預防和有效化解經濟社會發展過程中面臨的風險、困難甚至危機,促進經濟社會和人的全面發展,加快建設對外開放、協調發展、全面繁榮的海峽西岸經濟區。

    1.2工作原則

    1.2.1以人為本。堅持一切從人民利益出發,一切對人民負責,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人員傷亡。積極運用教育的方法,疏導的手段,多做思想政治工作。建立健全組織和動員人民群眾參與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有效機制。

    1.2.2預防為主。堅持常備不懈、預防在先的思想,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告體系、科學決策體系、防災救災體系和恢復重建體系。

    1.2.3分級負責。堅持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原則,實行分級管理,分級響應,分級設定和啟動應急預案,落實處置主體和責任。建立以事發地政府為主,有關部門和相關地區協調配合的領導責任制和現場指揮機構。

    1.2.4協調配合。堅持防災、抗災和救災相結合,專業隊伍和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相結合。建立以事發地政府為主,災害管理部門、專業隊伍、人民解放軍、武警部隊和民兵預備役為主力軍,志願者隊伍及社會力量為補充,相關部門和相關地區協調配合的應急組織體系。

    1.2.5依靠科學。堅持依靠科技防災減災,積極發揮專家的作用。充分利用現代化的技術手段,做好對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不斷提高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分析和處理水平,以及預防和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

    1.2.6整合資源。堅持條塊結合、資源共享,有效整合和合理利用社會資源,做到統一規劃、統一佈局,避免重復建設。建立健全應對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聯動機制,充分發揮整體優勢,形成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合力。

    1.3適用範圍

    處置本省行政區域內發生或可能發生的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適用本預案。

    2.分類和響應級別

    2.1分類

    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四類:  

    2.1.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颱風、暴雨、乾旱、冰雹、大雪、寒流、雷擊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面沉降等地質災害;赤潮、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2.1.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民航、鐵路、公路、水運等重大交通運輸事故,工礦企業、建設工程、公共場所及學校、機關、企事業單位發生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供水、供電、供油、供氣、大型建築物倒塌和城市道路嚴重塌陷等城市生命線事故,以及通訊、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核與輻射事故,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2.1.3突發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重大動植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2.1.4突發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重大刑事案件、涉港澳臺涉外突發事件、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商品市場異常波動、金融風波),較大規模的群體性事件,以及其他危害社會正常秩序、破壞社會穩定的突發事件。

    2.2響應級別

    突發公共事件按其可控性、嚴重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應急響應級別分為Ⅰ級響應、Ⅱ級響應、Ⅲ級響應、Ⅳ級響應四個級別:

    Ⅰ級響應。發生跨設區市或我省難以控制並有向全省或周邊省份擴散的態勢,超出設區市政府聯合應急能力或省政府應急能力,需要省政府統一指揮進行應急救援行動或需國務院增援、組織協調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後果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人員特別重大傷亡,或造成特別重大危害,需要設立省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部來統一指揮應急救援行動,或需要啟動省專項應急預案或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的;省突發公共事件委員會決定啟動Ⅰ級響應的,或國務院決定啟動Ⅰ級響應的突發公共事件。

    Ⅱ級響應。發生跨縣(市、區)難以控制的事態,並在設區市行政區域範圍內呈擴散態勢,超出本設區市縣級人民政府聯合應急能力或設區市人民政府應急能力,需要設區市或省突發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機構和省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組織力量參與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後果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人員重大傷亡,或造成重大危害,需要設區市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來統一指揮應急救援行動,或需要啟動設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省人民政府或省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認為有必要啟動Ⅱ級響應的突發公共事件,或需要啟動省專項應急預案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

    Ⅲ級響應。發生縣(市、區)難以控制的事態,並有向周邊縣(市、區)擴散的態勢,超出縣級人民政府應急能力,需要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力量增援或協調處置,或需設區市人民政府啟動設區市專項應急預案的;突發公共事件後果已經或者可能導致人員有較大傷亡,或造成較大危害,需要啟動縣級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或需要設區市人民政府設立現場指揮部來統一指揮應急救援行動的;省突發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機構或省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認為有必要啟動Ⅲ級響應的突發公共事件。

    Ⅳ級響應。發生在縣(市、區)行政區域範圍內,縣級應急機構應急力量和資源可以控制險情和事態,且突發公共事件後果已經或者僅可能導致個別人員傷亡,或造成輕微危害,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有效處置,或需縣級人民政府設立專門小組統一指揮應急救援行動的突發公共事件。

    3.組織機構與職責

    3.1省突發公共事件領導機構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議事、協調機構),作為省政府處理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的領導機構。該委員會由省政府主要負責人或者負責常務工作的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駐閩解放軍和武警部隊有關負責人組成,承擔和履行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與重建職責,以及法律、法規或規章規定的其他職責;統一領導和協調應急處置工作,決定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組織制定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3.2省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

    省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指揮部、領導小組、中心(如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揮部、省處置地質災害工作領導小組、福建省海上搜救中心等)是省人民政府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由省政府分管負責人、相關部門負責人組成,其主要任務是:負責建立健全應急指揮系統、應急聯動機制和工作制度;加強現代化預警系統和信息分析系統建設,提高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警能力;落實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決定和指示;根據職責分工組織預防、應急準備和應急處置Ⅰ級響應和Ⅱ級響應的突發公共事件,並協調解決處置工作中遇到的問題;督促檢查各相關部門應急預案的落實情況;承辦省人民政府和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3.3省突發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機構

    省直各有關職能部門和中直駐閩有關職能部門是省人民政府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機構,其主要任務是:編制和完善專項的、部門的和單項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建立健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基礎數據庫和信息管理系統;建立和完善定期會晤機制和演練機制;依據工作職責,承辦Ⅰ級響應和Ⅱ級響應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工作,指導和協助市、縣(區)處置Ⅲ級響應的突發事件;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和報警工作和應急保障工作;組織開展防災減災科普宣傳;辦理省人民政府和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交辦的其它事項。

    3.4省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省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是省人民政府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工作機構,由省政府領導、設區市主要領導和省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部、日常工作機構、應急機構有關人員組成。省政府主管領導擔任總指揮,負責對Ⅰ級響應的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應急救援工作的統一指揮。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的主要任務是: 制訂應急行動方案並組織實施;指揮協調現場的搶險救災工作,組織調集搶險人員和搶險物資等,督促檢查各項搶險救災工作的落實;了解和掌握現場處置情況和事態發展情況,並及時向省委、省政府報告;確定是否需要擴大應急;決定應急工作是否結束轉入正常工作;負責現場新聞報道的指導、把關工作;指導善後處理等工作。

    省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成立後,可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特點和現場等實際情況,設立若干個工作小組,負責搶險救援、醫療救護防疫與環境保護、人員安置、治安警戒、交通管制、應急通訊、社會動員、綜合信息、新聞發佈、應急物資與經費保障、生活保障、技術諮詢、善後處置等工作。

    各工作小組的組成與主要任務:

    搶險救援組:由公安、消防、駐閩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隊伍,電力、通訊、道路、水運等專業搶險搶修隊伍組成。主要任務是營救受傷人員,尋找生存者和遇難者;劃定危害區域,封閉、隔離或者限制使用有關場所;消除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和危害源,排除可能引發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隱患;搶修公共交通、通訊、供水、供電、供氣等公共基礎設施。

    醫療救護防疫與環境保護組:由省衛生廳、農業廳、環保局、福建海事局、省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組成。主要任務是建立現場急救站或臨時救護點,對受傷人員開展現場急救並及時轉送醫院治療;保障現場應急救援人員安全;統計死傷人數和登記住院治療人數;控制傳染病源;負責臨時安置場所的衛生、防疫、消毒和人員醫療;監測現場水體、大氣、飲用水、食物、土壤、農作物等的污染情況,圍堵、收容、洗消現場污染物等。

    人員安置組:由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主要任務是撤離、疏散和安置現場及周邊危險地帶受到威脅的人員;保障避難安置場所必要的食品、水、電、衛生和通訊等;安定穩定群眾情緒和心情,消除群眾恐慌心理,防止一些不理智的衝動行為等。

    警戒與治安組:由省公安廳和武警等部門負責。主要任務是建立警戒區域,防止與救援無關的人員進入現場,保障現場應急救援工作順利開展;維護撤離區和人員安置區的社會治安秩序,保衛撤離區內的重要目標和財産安全,打擊各種犯罪分子。

    交通管制組:由省公安廳、交通廳、民航管理局、福建海事局等部門組成。主要任務是負責事發地道路、空中交通和水路交通管制,及時疏通交通堵塞,保障救援物資、救援隊伍、疏散人群、傷員運送車輛的順利通行並引導進入指定地點。

    應急通訊組:由省通信管理局、信息産業廳和各電信運營企業組成。主要任務是負責現場應急救援行動的通訊保障工作,重點保障現場指揮部、各應急救援組織、新聞媒體、醫院、上級政府和外部救援機構間能保持通訊網絡暢通;設立備用應急通訊系統,增設特殊通話頻率。

    綜合信息組:由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辦公室負責。主要任務是負責做好下情上傳與上情下達,確保信息及時傳遞;核實、統計和上報災情;綜合整理有關文字材料,協助做好對外聯絡等日常工作。

    新聞發佈組:由省政府新聞辦負責。主要任務是負責突發事件的新聞報道管理工作(詳見本預案5.7新聞報道)。

    應急物資與經費保障組:由省發改委、經貿委、交通廳、財政廳、民政廳、糧食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組成。主要任務是組織、調集和運送應急救援物資,確保及時到位;保障應急經費及時足額到位。

    生活保障組:由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主要任務是負責做好現場搶險人員,指揮部及其各工作小組人員必需的食宿等日常生活保障工作。

    技術諮詢組:由省各有關職能部門的專家組成。主要任務是負責搶險救災工作的技術諮詢,評估突發事件發展趨勢,預測突發事件後果,為制定現場搶救方案和領導決策提供參考。

    港澳臺僑和外事工作組:由省外事辦、臺辦、僑辦、省政府新聞辦、省紅十字會等部門和單位組成。主要任務是負責處理涉及港澳臺、華僑和外籍受災人員的有關事宜,以及處理港澳臺及外國媒體採訪等工作。

    突發事件調查組:由省人民政府或省人民政府委託的相關職能部門,或法律、法規授權的相關職能負責牽頭組成突發事件調查組,主要任務是及時、準確查清突發事件的性質、原因和責任,總結教訓並提出防範和改進措施,並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突發事件評估組:由省人民政府或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組織有關部門和單位成立突發事件評估組,主要任務是對突發事件的各個處置環節,以及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進行客觀評估,及時總結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經驗教訓,制定恢復重建計劃。

    社會動員組:由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負責。主要任務是根據現場指揮部的決定,及時動員和組織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志願者人員參與應急救援工作;按照承擔統一領導和協調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人民政府決定和有關規定,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徵用必要的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設施和場地,並出具徵用憑據。

    善後工作組:由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省民政廳、衛生廳、紅十字會及保險公司等部門和單位組成。主要任務是調撥和發放救災款物,保證群眾的基本生活;臨時保管遇難者的遺體;為公眾了解突發事件信息、保護措施以及查找親人下落等諮詢提供服務和安排;勘查現場,快速理賠;開展心理援助等工作。

    3.5應急機構

    各級消防(119)、公安(110)、醫療急救中心(120)、交通事故(122)、海上援救(12395)、電力搶修(95598)、污染事故(12369)、保險公司等機構是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機構,應堅持24小時值班,明確和公開24小時報警(應急響應)電話,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接警程序、信息報告與通報制度,以及應急聯動機制與快速反應機制。應急人員到達現場後,做好自身安全防護,迅速撤離現場及周邊人員,搶救受傷人員,防止和控制事態蔓延等先期應急處置工作。

    4.預測、預警發佈和報告

    4.1預測

    各級人民政府、省直各有關職能部門、中直駐閩有關職能部門和省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應加強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報體系建設,建立常規數據監測庫和科學分析制度,提高預測、預報的準確性。發現並確認可能引發Ⅰ級響應和Ⅱ級響應的突發公共事件的傾向性、苗頭性問題或前兆信息時,應先採取有效的預防和防範措施,並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4.2預警與發佈

    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按照嚴重性和緊急程度,分為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較重(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預警級別,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表示。國家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級別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信息發佈,由省直各有關主管職能部門、中直駐閩有關主管職能部門和省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根據工作職責和分工,並按照國家和省政府的有關規定執行。各有關應急預案要明確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的原則、條件和預警信息發佈程序、備用措施,明確預警方式、方法、渠道、時間、工作要求、程序和監督措施,以及向公眾發出警報的方式和方法。凡需要向社會發佈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預警警報的信息,在發佈前1小時應先向省政府報告,同時抄送省政府新聞辦。

    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全面,並及時通過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發佈,必要時還可以利用手機短信方式向社會發佈。發佈預警警報或緊急公告時,應根據突發事件的特點,發佈可能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勸告,宣傳應急和防止、減輕危害的常識,自我保護措施,以及使用的疏散路線和避難所等情況。

    4.3報告

    信息報送應當做到客觀、真實、及時,不得瞞報、謊報和緩報。省政府已建立省政府值班管理系統,負責接收全省各地各部門上報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省直各有關部門、中直駐閩有關部門和省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系統,要與省政府值班管理系統實現互聯互通。省政府總值班室應將各地各部門上報的突發公共事件,按其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及時編輯《值班重要情況呈報件》或《值班信息呈閱件》,報送省政府領導和辦公廳有關領導。(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標準按省政府辦公廳閩政辦〔2000〕63號、閩政辦〔2002〕158號文執行)

    4.3.1事發地應急機構接到突發公共事件報警後,應及時將突發公共事件情況報告同級人民政府及上級主管部門,必要時應通報周邊地區的相關單位。

    4.3.2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在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或接報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上一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告。在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或接報後,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當立即向上一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告,並同時向省政府、省直有關職能部門、中直駐閩有關職能部門和省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報告。

    4.3.3各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直各有關職能部門、中直駐閩有關職能部門和省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接到縣級人民政府和下級部門上報的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後,應當在1小時內向省政府報告接報的情況與相關的情況。省政府總值班室接到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後,應及時向省政府領導和辦公廳有關領導報告,並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向國務院報告。

    4.3.4特別重大的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主要領導趕到現場後,應客觀、真實、及時地向上一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動態報告現場情況。在情況緊急時可先用電話報告,然後再通過網絡等途徑上報。首報突發事件,可先對其基本事實(即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情況、結果)作客觀、簡明的報告,然後再及時、準確、深入續報詳細的情況。

    4.3.5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涉及或影響到行政區域外的問題,設區市人民政府、省直相關部門和中直駐閩有關職能部門應主動對外進行聯絡,通報突發公共事件的有關情況,協助做好有關善後事宜;涉及到港澳臺、華僑或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需要向香港、澳門、台灣地區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進行通報的,由省涉外部門、省政府台灣事務辦公室按相關的專項應急預案和有關文件要求進行處置,必要時由省人民政府對外進行聯絡。需要國際社會援助的,應按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進行。

    4.3.6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報告突發公共事件隱患,有權向上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舉報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瞞報突發公共事件,以及不履行突發公共事件中應急處理職責,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到報告、舉報的有關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組織對報告、舉報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

    5.應急響應

    5.1應急準備

    5.1.1Ⅰ級預警響應。Ⅰ級預警警報發佈後,發佈預警的部門應堅持24小時值班,及時向社會發佈最新消息,實時向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報送和通報最新事態。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迅速啟動應急預案開展應急工作(已啟動預案的,則按預案開展工作),並及時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送應急工作措施的落實情況,以及處置隱患和險情等進展情況。

    5.1.2Ⅱ級預警響應。Ⅱ級預警警報發佈後,發佈預警的部門應密切關注事態發展趨勢,及時向社會發佈最新消息,向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報送和通報最新動態。有關市、縣(區)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應立即按照工作職責和分工,做好應對和啟動應急預案前的各項準備工作(已啟動預案的,則按預案開展工作),做好重點部位、重點環節的防範,並及時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送應急工作準備情況,以及當前存在的突出困難、安全隱患和重大險情等情況。

    5.1.3預警解除。有關情況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發佈預警警報的部門應當立即宣佈解除警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佈終止預警期,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迅速組織恢復正常的生活、生産秩序。

    5.2分級響應

    5.2.1Ⅰ級響應

    接到突發公共事件報告,確認屬Ⅰ級響應的:

    事發地各應急機構應立即啟動應急聯動機制,迅速趕赴現場,同時立即向當地政府和有關部門報告。在現場指揮部還未成立之前,先期到達現場的各應急機構、應急救援隊伍,應在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的協調指揮下,採取果斷有效的應急處置措施,優先保護人民群眾生命安全,全力控制態勢發展,防止和阻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的發生。

    事發地市、縣(區)人民政府應迅速啟動本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已啟動應急預案的,則按照預案進行處置),成立設區市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部,負責領導和指揮先期應急救援行動,直到省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開始承擔並履行職責為止,並立即向上一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告,並續報最新情況。對主管職能部門暫不明確的,由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先行負責處置,並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報告。

    省直有關職能部門、中直駐閩有關職能部門和省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應做好啟動省專項應急預案(已啟動應急預案的,則按照預案進行處置)的各項準備工作,同時立即向省政府報告,並在報告中提出處置建議或意見。情況特別緊急時,可按省專項應急預案先行採取有關的緊急措施,然後再向省政府報告。

    省人民政府則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嚴重程度等實際情況和需要,對啟動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或啟動省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作出決定。

    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後,或省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啟動後,省直各有關部門應按專項應急預案或省政府總體應急預案迅速到位開展工作,設區市現場指揮部主管領導要與省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總指揮做好前期處置工作的交接。

    5.2.2Ⅱ級響應

    接到突發公共事件報告,確認屬Ⅱ級響應的:

    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立即採取先期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設區市人民政府應迅速成立現場指揮部來統一指揮應急救援行動,並在規定時限內向上一級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嚴重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及時啟動設區市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已啟動應急預案的,則按照預案進行處置)開展應急處置工作。當出現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等事態時,設區市人民政府應立即向省政府及其主管部門請求擴大應急。

    省直有關職能部門和中直駐閩有關職能部門應立即組織力量會同設區市人民政府開展應急處置工作(已啟動應急預案的,則按照預案進行處置),並在規定時限內向省委、省政府報告。接到設區市人民政府擴大應急請求時,應迅速採取措施,組織本系統或本部門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趕赴現場協助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省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應視情派出有關領導或專家趕赴現場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應協調和調派省內專業應急力量增援或啟動省專項應急預案,並在規定時限內向省委、省政府報告。

    省人民政府則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嚴重程度等實際情況和需要及時作出響應。

    5.2.3Ⅲ級響應

    接到突發公共事件報告,確認屬Ⅲ級響應的:

    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立即採取先期處置措施,然後根據事態發展情況,採取有效的應急處置措施,並及時向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告。情況嚴重的,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應迅速成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應急救援行動,或啟動縣級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當出現難以控制或有擴大發展等事態時,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應立即向上一級人民政府請求擴大應急。

    事發地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迅速採取應急處置行動,配合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開展處置工作,並及時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告。接到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擴大應急請求時,設區市人民政府應迅速採取措施,組織應急救援力量和資源趕赴現場,或成立設區市政府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應急救援行動,或啟動設區市專項應急預案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省直有關職能部門和中直駐閩有關職能部門或省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應視情派出有關人員或專家趕赴現場指導現場應急救援,必要時協調專業應急力量增援,並及時向省政府報告。

    5.2.4Ⅳ級響應

    接到突發公共事件報告,確認屬Ⅳ級響應的:

    事發地縣級人民政府應迅速組織有關部門趕赴現場,開展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告。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視情派出有關人員趕赴現場指導處置工作。

    5.3應急參考措施

    5.3.1接到突發公共事件的Ⅰ級、Ⅱ級預警報告後,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型、可控性、可能造成的影響範圍和危害,以及預警級別和實際需要,下列措施供領導參考:

    ——對應急準備工作作出批示和指示;

    ——召開專門會議分析和研究對策;

    ——召開電視電話會議部署各項應對準備工作;

    ——向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委辦報告情況;

    ——在電視上發表講話;

    ——啟動省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

    ——啟動省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啟動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措施;

    ——根據當時實際情況作出決策。

    5.3.2接到突發公共事件的報告後,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型、可控性、影響範圍、人員傷亡情況、受災受損情況以及擴大應急等情況,下列措施供領導參考:

    ——對處置工作作出批示和指示;

    ——要求省直有關職能部門和中直駐閩有關職能部門領導,或省直有關職能部門和中直駐閩有關職能部門派出工作組、專家組趕赴現場進行指導;

    ——要求有關設區市、省直有關職能部門和中直駐閩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力量(包括專業救援隊伍)和物資進行增援;

    ——啟用省政府儲備的應急救援物資和設備、應急專項資金;調用其他急需物資、設備,或者組織有關企業生産應急物資;

    ——請求駐閩解放軍、武警部隊給予支援或協助;

    ——坐鎮總指揮部,領導突發公共事件的處置工作;

    ——在電視上發表講話;

    ——趕赴現場,指導、協調處置工作,或靠前指揮處置工作;

    ——到現場視察,指導抗災救災工作,對重大問題進行決策;看望搶險救災人員,並慰問有關人員;

    ——上報國務院值班室;

    ——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省(地區)人民政府通報情況;

    ——啟動省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啟動省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

    ——啟動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請求毗鄰省(地區)人民政府給予支援或協助;

    ——擴大應急,請求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直屬機構以及周邊省、市增援或應急救助;

    ——報請國務院宣佈省內部分地區進入應急狀態或緊急狀態;

    ——發慰問電、賀電;

    ——法律、法規、規章等規定的其他措施;

    ——根據當時實際情況作出決策。

    5.4擴大應急

    突發公共事件出現省、市、縣難以控制的事態;或呈擴大、發展的趨勢,有可能影響周邊省、市、縣;或有關處置職能不在地方政府,需要上級擴大應急救援主要是提高應急指揮級別,擴大應急範圍等,應及時向上級報告。

    在設區市範圍內,縣級人民政府需要設區市人民政府擴大應急救援的,縣級人民政府應及時向設區市人民政府報告,設區市人民政府接報後應迅速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縣級人民政府或設區市人民政府需要省人民政府擴大應急救援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省政府接報後將迅速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超出設區市範圍,但在本省範圍內,設區市人民政府需要省人民政府擴大應急救援的,設區市人民政府應及時向省政府報告,省政府接報後將迅速採取相應的處置措施。

    超出本省範圍,需要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省(市、區)人民政府擴大應急救援的,省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及時向省人民政府報告,由省人民政府向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有關省(市、區)人民政府提出擴大應急救援請求。情況緊急時,省直有關職能部門和中直駐閩有關職能部門可以直接向上級主管部門或有關省(市、區)人民政府的相關部門提出擴大應急救援的請求。

    5.5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直接的應急任務和現場生命施救活動結束,以及突發公共事件的影響得到初步控制後,並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後,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應召開會議研究決定後,方可撤離現場應急救援隊伍,撤銷現場應急救援指揮部,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必要時,可通過新聞媒體向社會發佈應急行動終止消息。

    5.6恢復與重建

    應急行動結束後,承擔統一領導和協調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人民政府工作重點應迅速轉到恢復與重建上,儘快統計上報死傷人數與受損情況,儘快恢復正常生活生産秩序,儘快組織力量搶救自救,儘快救援重點受災地區、受災群眾,使事發地的生産、工作、生活、社會秩序和生態環境儘快恢復到正常狀態,維護社會安定穩定。

    5.6.1承擔統一領導和協調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繼續保持或者採取必要的措施鞏固應急處置工作的成果,防止發生次生、衍生事件。

    5.6.2事發地人民政府應當迅速開展醫療救治、疾病控制、污染物收集、現場清理與處理、撥發救災款物,提供生活必需品等工作;應當及時組織交通、建設、通訊等有關部門採取措施,儘快恢復被破壞的交通、通訊、供水、排水、供電、供氣等基礎設施。

    5.6.3承擔統一領導和協調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歸還徵用的物資、設備或者佔用的房屋、土地;不能及時歸還或者造成損壞的,應當依照國家規定予以補償。行政機關採取其他應急處置措施或者緊急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及時予以補償。

    5.6.4民政和司法部門應迅速啟動政府救濟與司法救濟。紅十字會應積極開展救護救助和社會募捐等工作。保險機構應及時做好經濟補償等相關的善後處理工作。

    5.6.5承擔統一領導和協調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成立突發事件調查組,對突發事件的原因等問題進行調查,並依照法定期限結案。特別重大突發事件的調查工作,國家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5.6.6承擔統一領導和協調突發事件應急處置職責的人民政府應當及時成立突發事件評估組,對突發事件應急處置的全過程及突發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進行評估,及時總結經驗教訓,不斷完善應急預案,並向上一級人民政府報告;同時根據受損評估報告,制訂救助、撫慰、撫恤、安置等善後工作計劃並組織實施。

    5.6.7上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損失評估報告、受影響地區的實際情況與需要,幫助制定恢復重建計劃,並對受影響地區的恢復重建工作提供資金、物資支持和技術指導,以及組織其他地區提供資金、物資支援。

    5.7新聞報道

    5.7.1各級人民政府要切實加強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的管理工作,按照《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報道工作的通知》(中辦發〔2003〕22號)、《關於改進和加強國內突發事件新聞發佈工作的實施意見》(國務院辦公廳2004年2月27日印發)和《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加強國內突發事件對外報道工作的通知》(國辦發 〔2001〕6號)的有關規定,掌握信息和新聞的主導權,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工作。新聞單位要增強大局意識、責任意識和紀律意識,做好輿論引導工作,減少負面影響,維護社會安定穩定。

    5.7.2一般和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聞報道,由設區市人民政府及宣傳部門負責協調把關。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新聞報道,負責牽頭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機構應及時與省政府新聞辦溝通信息,省政府新聞辦要按照相關預案開展工作,對媒體的採訪報道活動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特大突發公共事件和敏感事件,由負責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機構和省政府新聞辦協調組織職能部門和專家擬定新聞通稿,報有關省領導同意後及時向媒體和社會發佈;對必須由國家有關部門或新華社統一組織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的,按相關規定辦理。

    5.7.3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各級人民政府和省直各有關部門要充分發揮黨報黨刊、廣播電視、政府網站、新聞網站等媒體正面引導的作用,及時將突發公共事件的有關信息準確、全面地發佈給公眾,避免誤導和新聞炒作。要及時組織新聞發佈會或新聞通氣會,由主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新聞發言人回答境內外記者的提問,澄清事實,消除疑慮。

    6.專項應急預案

    省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是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由省直各有關職能部門、中直駐閩有關職能部門和省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負責制定,並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制定、修訂和補充。

    省政府安全生産委員會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安全生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福建海事局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海上搜救和處置海上運輸船舶、海上船舶污染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建設廳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房屋建築和市政基礎設施中的大型建築物倒塌、建設工程施工、城市公共設施(自來水、燃氣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環保局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環境污染(含核與輻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經貿委會同省電力公司負責牽頭有關單位制定處置輸電電網、發電廠、配電網等電力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通信管理局負責牽頭有關單位制定處置固定電話、移動電話、互聯網等通信系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經貿委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市場重要商品異常波動與供應緊張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市場經營秩序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物價局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價格異常波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糧食局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糧食供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人民銀行福州中心支行、福建銀監局、福建證監局、福建保監局和廈門相應機構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轄區商業銀行、信用、信託、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衛生廳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飲用水污染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公安廳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群體性治安事件、恐怖事件、公眾集聚場所 (包括重大集會、娛樂場所等)消防安全事故、道路交通事故、影響重大的火災、爆炸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信訪局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協調處置越級來省集體上訪及非正常上訪事件現場處置應急預案。

    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勞動和社會保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特種設備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教育廳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校園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民族與宗教事務廳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民族與宗教問題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防汛抗旱指揮部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颱風、暴雨、洪水、乾旱等自然災害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水利廳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水利工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森林防火指揮部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森林火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重大動植物疫情防治指揮部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動植物疫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農業廳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轉基因生物、新傳入境有害生物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抗震救災指揮部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地震災害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國土資源廳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地質災害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氣象局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氣象災害及其可能突發公共事件預警預案。

    省外事辦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理我省涉外、涉僑、涉港澳突發公共事件,以及處理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外國媒體來閩採訪的應急預案。

    省政府台灣工作辦公室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理涉臺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省交通廳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公路、港口(碼頭)、內河水上交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海洋與漁業局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漁業船舶,赤潮等海洋災害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福州鐵路辦事處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處置鐵路運輸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省民政廳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省政府新聞辦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應急預案。

    省發展改革委員會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物資保障應急預案。

    省財政廳負責牽頭有關部門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資金保障應急預案。

    7.應急保障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職能部門應當根據工作職責和省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保障工作。

    7.1通信與信息保障

    重點是建立非常態下的應急通信保障體系,確保應急通訊暢通,信息傳遞無阻;制定應急期間黨政軍領導機關、現場指揮部及其他重要場所的通訊保障方案;建立應急人員通訊聯絡動態數據庫,明確應急參與部門、人員的通訊方式、聯絡方式,以及備用方案和通訊錄;建立和完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網絡。分別由各級人民政府、通信管理部門和省有關職能部門負責。

    7.2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重點是做好應急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等物資儲備,建立應急救援設備(裝備)動態數據庫,明確參與應急響應單位工程搶險裝備的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的位置,並建立相應的維護、保養和檢測等制度,使其處於良好狀態,確保正常使用。由各級突發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機構負責。

    7.3應急隊伍保障

    重點是建立和完善專業應急救援體系,組建專業應急救援隊伍;制定參與應急救援的駐閩解放軍、武警部隊、民兵預備役、專業隊伍,專家以及先期應急隊伍、後續處置隊伍、增援隊伍人員的分佈、聯絡方式和應急隊伍保障方案;建立健全各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益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的應急組織方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培訓和演練,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水平。分別由各級人民政府和各級突發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機構負責。

    7.4交通運輸保障

    重點是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期間的交通管制和線路通行、車輛調度等保障措施,明確各類交通運輸工具數量、分佈、功能、使用狀態等;保證應急物資和人員的優先運送。分別由各級公安、交通部門,以及鐵路和民航等部門負責。

    7.5醫療衛生保障

    重點是加強急救醫療服務網絡建設,配備相應的醫療救治藥物、設備和人員;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醫療衛生隊伍、設備、救治藥物、醫療器械和防疫物資的調度方案,明確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佈、救治能力,以及相關醫院和專家的專業特長,提高醫療衛生機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快速反應能力與救治能力。分別由各級衛生、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負責。

    7.6治安保障

    重點是建立反應靈敏、處置有力的應急處置體系,制定應急狀態下維持治安秩序的各項準備方案,包括警力調度、集結、布控方案、執勤方式和行動措施等,明確武警、公安等各種警力人員及設備分佈情況,維護現場治安秩序,保障交通暢通,避免不必要的人員傷亡,保障正常的生産、生活、工作秩序和社會安定穩定。由各級公安部門和武警負責。

    7.7物資保障

    重點是建立健全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儲備制度。根據可能發生的情況和需要,制定應急救援物資的調撥和組織生産方案,明確搶險救災物資的儲備、生産和加工能力的儲備、生産工藝流程技術的儲備並適時進行更新,保證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所需物資的生産與供應。分別由各級發改委、經貿委等有關部門負責。

    7.8經費保障

    重點是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應急經費分級管理、分級負擔保障機制,制定應急經費保障措施、使用辦法和管理、監督制度。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工作所需專項經費,以及相關軟體和硬體的建設經費,應列入同級政府財政預算。在統籌兼顧各項支出時,應優先保證應急經費的支出。加強防災減災基礎設施建設的投入,拓寬籌資渠道,組織社會捐贈,積累應急使用資金。由各級財政部門、民政部門、紅十字會負責。

    7.9社會動員保障

    重點是建立以管理部門、專業隊伍為主體,志願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為補充,城市社會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為基礎的社會動員機制。建立健全社會動員相關的保障制度,明確社會動員條件、範圍、程序和措施。對需要動員全社會力量參與處置的突發事件,要通過媒體及時公開披露。由各市、縣(區)人民政府負責。

    7.10緊急避難場所保障

    重點是規劃和建設突發公共事件人員應急避難場所。應急避難場所要選擇在開敞區域,適合應急疏散人員,可與公園、廣場等公共設施的建設或改造相結合。應急避難場所應設有應急棚舍區、應急供水與供電系統、應急物資儲備用房、應急衛生防疫區、治療區和消毒區、應急消防設施、應急監控及應急廣播系統等。分別由各級人民政府及發改委、建設等部門負責。

    7.11技術儲備與保障

    重點是建立統一的應急保障資源數據庫,通過“數字福建”相關網絡和應用平臺,實現全省應急保障資源等信息的聯網與共享。建立專業人才與專業隊伍數據庫,明確各類專家特長、聯絡方式、住址,以及各類專業隊伍的分佈、聯絡方式。加強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的科學研究工作,提高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專業技術水平。分別由各級人民政府、各級有關職能部門負責。

    7.12城市生命線保障

    重點是確保在應急狀態下城市交通、供水、供電、供氣等公用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保證群眾基本的用水、用氣、用電。分別由各級建設、電力、消防等部門負責。

    7.13監測保障

    重點是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監測制度和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重點,明確監測項目,並對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全天候監測。由各級氣象、水文預報、海洋預報、地震、國土資源、漁業與海洋、環保、衛生、公安、安監、海事、農業等部門負責。

    7.14其他保障

    重點是制定突發公共事件向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徵用應急救援物資、設備、設施的管理辦法。建立預備徵用設備、設施、緊急避難場所等有關數據庫,明確擬被徵用設備與設施的單位、名稱、用途、地點等。由有關部門和各級突發公共事件日常工作機構負責。

    8. 宣傳、培訓和演習

    8.1公眾宣傳教育

    各級人民政府和各有關職能部門應公佈報警電話,最大限度地公佈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並廣泛開展應急預防、避險、自救、互救、防災、減災等基本知識和有關的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提高全體公民的防災救災意識和能力。

    8.2培訓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法律、法規和應急管理知識培訓制度,每年對負有處置突發公共事件職責的行政機關工作人員進行培訓;各相關應急管理的主管部門要加強對本地區或本系統應急救援隊伍的應急演練,以及應急救援人員上崗前和應急常規性的培訓,建立一支業務精湛、行動迅速、能打硬仗的專業應急救援隊伍。

    8.3演習

    各級各部門要根據本地區本部門的應急工作預案,定期組織演練或訓練,使各應急部門、機構、人員明確崗位與職責,增強各部門之間的配合與協調,提高整體應急反應能力,及時發現預案和程序之間的缺陷,並根據演練情況和實際需要進一步完善應急預案。

    9.預案管理

    各設區市人民政府要依照本預案,制定本地區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並抄報省政府和省有關職能部門。省直有關職能部門、中直駐閩有關職能部門和省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指揮機構要依照本預案制訂專項應急預案,報省人民政府審批。

    各級各有關部門要對預案實施的全過程進行監督檢查,並按照預案做好常態下的監測預測、風險評估、物資儲備、隊伍建設、裝備完善、預案演練等監督檢查工作,為應急工作提供良好的保障。每次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要對總體應急預案或專項應急預案進行重新評估,進一步健全應急機制。

    10.獎懲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當地政府或有關單位對下列事跡之一的單位和個人,可給予表彰和獎勵:

    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工作中,組織嚴密,指揮得當,奮力搶救搶險,出色完成任務者;在危險關頭,保護國家和人民生命財産,搶救群眾有功者;及時準確報送重大突發公共事件預警信息和動態信息,為應急處置贏得時間,成效顯著者;為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獻計獻策,成效顯著者;舉報突發公共事件重特大隱患有功的單位和個人;其他有特殊貢獻,成效顯著者。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有下列行為之一者,應視其情節和危害後果,由管轄的紀檢監察機關或其主管部門給予紀律處分;構成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玩忽職守,隱瞞、緩報、謊報或授意他人隱瞞、緩報、謊報突發公共事件,延誤處置或造成嚴重後果和重大影響的;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玩忽職守,對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置之不理,不及時採取措施處置或採取措施不力,造成嚴重後果和重大影響的;在處理突發公共事件中玩忽職守,不聽從指揮,不認真負責,或在緊要關頭臨陣逃脫的;挪用、剋扣、貪污或集體私分搶險救災錢款和物資的;阻礙工作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對因信息溝通不及時和組織協調不夠等原因,導致突發公共事件對外報道不利而造成重大影響或嚴重後果的;其他危害搶險救災工作的。

    11.預案實施時間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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