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03-22 14:25 來源: 海南省人民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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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1.1.1 為建立統一、高效、科學、規範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保障和防控體系,全面提高政府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生命財産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生態環境安全,保持和促進全省經濟持續、快速、協調發展,制定本預案。

    1.1.2 本預案是省人民政府統一組織、指揮、協調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指導原則、處置程序規範和政府部門以及其他組織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過程中的責任義務的工作方案,是指導全省各級政府、各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依據。

    1.2 工作原則

    1.2.1 以人為本。充分發揮人的主觀能動性,充分依靠各級領導、專家和廣大人民群眾,發揮社會力量的基礎性作用,建立健全組織和動員人民群眾參與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有效機制。在處置突發事件期間,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提高科學指揮的能力和水平,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1.2.2 依法規範。應急預案的制定、修訂與實施,應當以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為依據,與有關政策相銜接,與完善政府社會和公共事務管理職能、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相結合,符合本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體現政府應急管理的主導作用。

    1.2.3 屬地管理。市、縣級人民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發生或者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與重建負責。涉及兩個以上行政區域的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與重建,由省人民政府協調應急處置工作。負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市、縣人民政府不能有效控制和消除其社會危害的,應當依法向省人民政府報告。接到下級人民政府的報告後,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對下級人民政府提供人力、物資、資金支持和技術指導。一切單位和個人應當服從所在地人民政府對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與重建工作的統一領導和協調。

    1.2.4 資源整合。按照條塊結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立足現有人力、技術、物資和信息應急資源,科學整合,避免重復建設。

    1.2.5 預防為主。貫徹預防為主的思想,樹立常備不懈的觀念,提高全社會防範突發公共事件意識,落實各項預防措施,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建立健全信息報告體系、科學決策體系、防災救災體系和恢復重建體系,組織和培訓專業隊伍和志願者隊伍,在應急準備、指揮程序和處置方式等方面,實現平時預防與突發應急的有機統一。

    1.2.6 比例原則。行政機關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採取的措施,應當與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社會危害的性質、程度、範圍和階段相適應;有多種措施可供選擇的,應當選擇對當事人權益損害最小的措施。

    1.2.7 補償原則。行政機關應當及時返還為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徵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産;不能返還或者財産毀損的,應當依法給予補償。行政機關為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徵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産的,應當按照被徵收財産的實際價值給予補償。

    1.2.8 救濟原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認為行政機關和行政機關工作人員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具體行政行為侵犯自己合法權益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其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有權依法要求賠償。

    1.3編制依據(略)

    1.4現狀(略)

    1.5 概念、分類與分級

    1.5.1 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嚴重社會危害、需要政府立即處置的危險事件。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社會安全事件以及其他事件。

    1.5.2 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颱風、冰雹等氣象災害,火山、地震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等地質災害,風暴潮、海嘯等海洋災害,森林火災和重大生物災害等。

    1.5.3 事故災難。主要包括民航、鐵路、公路、水運等重大交通運輸事故,工礦企業、建設工程、公共場所發生的各類重大安全事故,造成重大影響和損失的供水、供電、供油和供氣等城市生命線事故以及通訊、信息網絡、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核與輻射事故、危險化學品事故,重大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1.5.4 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突然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社會公眾健康嚴重損害的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和職業中毒,重大動物植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的事件。

    1.5.5 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涉及公共安全的重大刑事案件、涉外突發公共事件、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以及規模較大的群體性事件等。

    1.5.6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社會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因素,將突發公共事件分為一般嚴重(Ⅳ級)、比較嚴重(Ⅲ級)、相當嚴重(Ⅱ級)和特別嚴重(Ⅰ級)等四級。

    1.5.7 一般性(包括一般嚴重、比較嚴重)突發公共事件是指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産及社會秩序影響相對較小的突發公共事件,由事發地市、縣級人民政府處置;相當嚴重突發公共事件是指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産及社會秩序造成重大損害的突發公共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處置;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是指對人身安全、社會財産及社會秩序造成嚴重損害的突發公共事件,由省人民政府處置或者省人民政府報請國務院、國務院有關職能部門協調處置。

    1.6 適用範圍

    1.6.1 本預案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法律、法規、規章以及國家的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執行。

    1.6.2 省總體應急預案是制定省專項應急預案的依據,省專項應急預案是省總體應急預案的組成部分。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應急組織機構與職責

    2.1.1省人民政府設立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作為省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議事、決策、協調機構。其主要職責是:(一)定期召開會議,聽取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與重建工作的彙報,分析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重要信息、發展趨勢;(二)審議、決定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中的重大事項,統一領導和協調全省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機構;(三)決定啟動預警和省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四)組織力量處置相當嚴重、特別嚴重的突發公共事件;(五)檢查、督促各級各有關部門貫徹執行國家有關維護社會穩定、保障人身及社會財産安全的法律和政策,及時協調應急工作中出現的重大問題。

    2.1.2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由省長、副省長、省軍區司令員、武警海南總隊總隊長、省人民政府秘書長組成,主任由省長擔任,副主任由常務副省長擔任。

    2.1.3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設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為日常工作機構,其職能由省政府辦公廳承擔。其主要職責是:(一)督促落實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作出的決定和指示;(二)擬訂或者組織和實施擬訂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劃和應急預案;(三)督促檢查政府有關部門和下一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的制訂、修訂和執行情況,並給予指導;(四)督促檢查政府有關部門、下級人民政府和有關專業機構的突發公共事件監測、預警工作情況,並給予指導;(五)匯總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各種重要信息,進行綜合分析,並提出建議;(六)承擔本級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統一信息系統、應急指揮系統的日常管理工作;(七)監督檢查、協調指導政府有關部門和下級人民政府的突發公共事件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事後恢復與重建工作;(八)組織制訂安全常識、應急知識的宣傳培訓計劃和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演練計劃,報政府批准後督促落實;(九)根據應急預案的規定,明確指揮部人員和相關部門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工作中的職責;(十)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交辦的其他工作。

    2.1.4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為應急事件信息處理中心,負責應急信息收集、上傳、協同和傳播,對應急信息進行綜合、調查、分析、評估與判定。利用政府政務網,建立應急信息共享網絡,配置無線、有線通訊和衛星通信網絡等相應的技術裝備,統一接受信息,傳達命令,保證指揮的權威性。

    2.1.5整合現有資源,建立統一、綜合的單點報告和單點發佈命令的指揮系統,提高政府快速反應能力。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設立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與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合署辦公),是省人民政府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指揮機構。其主要職責是: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按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指令,對全省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組織整合、資源整合、行動整合、技術整合,統一指揮全省I 、II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1.6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根據不同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和社會危害程度,由省長或者分管副省長擔任總指揮長。發生相當嚴重(Ⅱ級)突發公共事件時,一般由分管副省長擔任總指揮長;發生特別嚴重(I級)突發公共事件時,由省長擔任總指揮長。

    2.1.7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成員由省長或者分管副省長、省軍區司令員或者副司令員、武警海南總隊總隊長或者副總隊長、省人民政府秘書長和分管副秘書長、省公安廳廳長以及主管部門負責人等組成。當發生耦合事件,同時啟動兩個以上專項預案時,應當對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成員進行整合。

    2.1.8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設專家委員會,專家委員會由社會管理、綜合減災、社會安全、公共衛生等相關領域的技術和管理專家組成,其主要職責是:(一)為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提出決策諮詢和工作建議;(二)對突發公共事件處置進行技術指導;(三)參與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的相關工作;(四)參與分析本省突發公共事件的現狀及趨勢;(五)參與擬定、修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工作;(六)為公眾提供突發公共事件有關防護措施的技術諮詢。

    2.1.9各市、縣人民政府設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及相關機構,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和地方政府的領導下,具體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2.2組織體系框架描述

    詳見附件1。

    2.3應急聯動機制

    2.3.1建立政府部門應急聯動制度。制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責任卡,明確牽頭部門和支持協作部門的職責、權限和處置程序。(見附件2)

    2.3.2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中國人民解放軍駐瓊部隊、駐瓊武警總隊和民兵、預備役部隊、中央駐瓊單位按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參加和配合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和救援工作。

    3.信息與報告

    3.1信息監測與預測

    3.1.1對多發、易發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公共安全事件,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相關企事業單位建立專職或者兼職信息報告員制度。

    3.1.2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監測制度,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種類和特點建立健全監測網絡,劃分監測區域,確定監測點,明確監測項目,提供必要的設備、設施,配備專、兼職人員,對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進行監測。

    3.1.3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政府有關部門和專業機構應當通過常規信息監測與對突發公共事件易發地的信息監控,通過多種途徑廣泛收集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做好種類信息的分析、評估與判定工作,並建立有關制度,鼓勵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提供有關突發事件信息。

    3.2報告

    3.2.1監測機構、監測網點、專兼職信息報告員和其他負有監測職責的單位和及其工作人員,發現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應當在第一時間通過應急信息共享網絡和專門通信系統向政府主管部門和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3.2.2市、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接到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已經發生的報告後,應當按應急信息上行快速報告渠道,在第一時間同時向政府主管部門和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報告。

    3.2.3其他單位和個人發現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即將發生或者已經發生的,有義務立即向當地人民政府及其主管部門報告或通過“110”、“119”、“120”、“122”、“12395”等報警電話和其他各種途徑報警。今後本省將逐步使用統一的'110'報警電話報警。

    3.2.4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對收集的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及時進行分析,必要時可以組織相關部門、有關專家進行諮詢,對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可能性進行評估;認為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應當向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同時向可能受到危害的毗鄰市、縣人民政府通報。

    3.2.5各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有關機構和人員報告獲得的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應當做到客觀、真實、及時,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

    3.3信息共享和處理

    3.3.1按照統籌規則、資源共享,條塊結合、互動共贏,平戰結合、緊急響應,安全高效、各具特色的原則,以海南省人民政府公眾信息網、各市、縣政務網為依託,建設應急信息共享網絡系統,構建覆蓋省、市、縣信息監測預警網絡,並向鄉(鎮)、村和城市社區延伸,實現互聯互通、信息共享。應急信息系統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維護和管理。

    3.3.2省人民政府各應急處置工作職能部門要按照自身監測、預警、接警、傳遞和報送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有關制度規定,及時向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報送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確保信息的真實性和準確性。

    3.3.3信息的報送和處理,應當堅持第一時間原則、允許越級原則、限定時間原則和及時核查的原則。

    3.3.4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收集各類基礎信息和動態信息後,應迅速進行信息處理,在2小時內上報省人民政府及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並通報各聯動單位。

    3.3.5發生II級和I級突發公共事件後,事發地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應按規定及時將信息報到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並隨時續報現場採集的相關動態信息。要組織有關專家迅速對災情信息進行分析、評估,比選提出緊急處置方案和建議,供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指揮決策參考。各職能部門要及時、主動為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的緊急決策提供信息服務和支持。

    3.3.6死亡、受傷和失蹤人員的數量、姓名等信息,由事件單位提供,現場指揮部掌握併發布。發生涉外突發公共事件,需向港、澳、臺有關機構或有關國家通報的,按有關規定辦理。

    3.3.7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涉及或影響到本省行政區域外時,按照事件的實際級別與相關省、市實行對等通報。發生IV級、III級事件時,由事發地市、縣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及時通報相關市、縣級人民政府;發生 II級和I級事件,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及時通報相關市、縣級人民政府。向本行政區域外的相關省、市各級政府通報突發公共事件信息,須經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決定,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辦理。 

    4.預警

    4.1預警級別

    4.1.1根據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和緊急程序,將我省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分為三級、二級和一級,並分別用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

    4.1.2三級適用於威脅程度較高,可能發生或者即將發生造成較重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或對社會造成較大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

    4.1.3二級適用於威脅程度很高,可能發生或者即將發生造成重大人員傷亡和財産損失或對社會造成嚴重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

    4.1.4一級適用於威脅程度很嚴重,可能發生或者即將發生造成群死群傷和財産損失特別嚴重或對社會造成特別嚴重影響的突發公共事件。

    4.1.5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由省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權機構通過《海南日報》或者海南廣播電視臺統一發佈。

    4.2預警期的措施

    4.2.1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預警級別和實際需要採取以下措施:(一)及時向社會發佈可能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警告或者勸告,宣傳應急和防止、減輕危害的常識;(二)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産,並進行妥善安置;(三)要求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四)調集所需應急物資和設備;(五)確保通訊、交通、供水、供電、供氣、供暖等公用設施的安全和正常運行;(六)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措施。

    4.2.2進入預警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採取更加嚴格的防範控制措施,防止事態的發生、發展;政府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應當堅守崗位,積極履行職責。

    4.3預警的解除

    4.3.1發佈突發公共事件警報的人民政府可以根據事態的發展,適時調整預警級別並重新發佈。有關情況證明不可能發生突發公共事件的,發佈警報的人民政府應當立即宣佈解除警報;已經宣佈進入預警期的,應當立即宣佈終止預警,解除已經採取的有關措施。

    5.應急響應

    5.1分級響應與基本應急

    5.1.1一旦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分級響應的原則啟動相應級別的專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發生IV級、III級事件,啟動市、縣級人民政府應急預案進行處置;發生II級、I級事件,啟動省專項應急預案進行處置。

    5.1.2發生跨區域、跨行業的突發公共事件時,事發地政府和有關部門要及時取得聯絡,相互溝通和協調,了解和掌握事件信息。省外發生涉及本省的 II級和I級突發公共事件時,視具體情況,按照有關規定,啟動有關專項預案配合進行處置。

    5.1.3發生特別嚴重涉外突發公共事件時,省臺辦、省外宣辦、省外事僑務辦、省公安廳、省商務廳、省教育廳、省旅遊局等部門要根據緊急處置工作需要和部門職責分工,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5.1.4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應急反應

    相當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立即採取措施,啟動本級政府應急預案全力進行處置,及時控制事態,同時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先期處理情況。事發地人民政府主要領導應趕赴現場,指揮有關應急救援隊伍進行先期處置,控制事態發展,努力減少損失。同時組織力量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等進行評估,並立即向省人民政府和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根據實際情況,採取下列應對措施:(一)實施緊急疏散和救援行動,組織群眾開展自救互救;(二)緊急調配轄區應急資源用於應急處置;(三)依法劃定警戒區域,採取必要強制驅離、封鎖、隔離、管制等措施;(四)對現場實施動態監測,採取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五)向公眾發出危險或避險警告;(六)本級人民政府自身無法有效控制事態發展的,及時請求省人民政府給予支援。影響或可能影響其他市、縣的,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應及時通報相關市、縣人民政府;(七)其他必要的先期處置措施。

    5.1.5省人民政府應急反應

    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省人民政府有關職能部門接到相當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後,應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危害程度、影響範圍和可控性,採取如下對策:(一)對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作出具體的處置指示,責成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立即採取相應的應急措施;(二)派出工作組、專家組或有關部門負責同志趕赴事發地進行指導和督查;(三)調集專業處置力量和搶險救援物資增援,必要時請求軍隊和武警部隊給予支援;(四)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省長赴事發地,靠前指揮。必要時,省長親臨一線指揮;(五)批准啟動省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立即開始運作。未設立專項應急指揮機構的,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或分管副省長負責組織指揮,必要時可成立臨時應急指揮機構;(六)及時向國務院和省委報告。必要時,請求國務院或有關部委給予支持。同時,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及時將省應急決定傳達到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省有關專項應急指揮機構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並督辦落實情況;加強與事發地和有關方面的聯絡,掌握事件動態信息,及時向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告,為省應急委的決策提出參考意見。

    5.1.6專項應急預案啟動後,擔任指揮長的省長或分管副省長應迅速了解事件基本情況和先期處置情況,組織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按預案部署行動方案,責成各有關部門和單位的領導及工作人員按照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和協作的職責分工,立即開展應急處置、應急保障等工作,保證組織到位、應急救援隊伍到位、應急保障物資到位。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和協作的職責分工由各專項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規定。

    5.2 擴大應急

    5.2.1當突發公共事件有擴大、發展趨勢並難以控制時,由事發地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報請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決定擴大應急;擴大應急決定作出後,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調集各種處置預備力量投入處置工作;當事態特別嚴重、省內難以控制時,需報請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門協助處置的,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決定,並報省委、省人民政府同意後,以省人民政府名義向國務院或國家有關部門報告。

    5.3指揮與協調

    5.3.1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根據主管部門意見,對接報的信息進行綜合分析、評估與判定,1小時內作出啟動預案或者不響應的建議,報請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決定。

    5.3.2省專項預案啟動後,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應當組成。同時,成立現場指揮部,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5.3.3按照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和程度,現場指揮部指揮長由副省長或者經副省長授權的有關負責人擔任;指揮部成員由牽頭部門主要負責人和事發地政府主要負責人組成。現場指揮部的具體名稱和設置地點,根據處置工作需要,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確定。現場指揮部一般設綜合協調組、應急處置組(搶險救災、工程搶險、疫情防治、現場處置)、安全保衛組、醫療救護組、後勤保障組、人員疏散組、新聞報道組、善後處理組、專家技術組等工作組。其由相關聯動單位人員組成。

    5.3.4現場指揮部的職責是:(一)執行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決策和命令;(二)組織協調治安、交通、衛生防疫、物資等保障;(三)迅速了解突發公共事件相關情況及已採取的先期處理情況,及時掌握事件發展趨勢,研究制定處置方案並組織指揮實施;(四)及時將現場的各種重要情況向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報告;(五)迅速控制事態,做好人員疏散和安置工作,安撫民心,穩定群眾;(六)做好善後處理工作,防止事件出現“放大效應”和次生、衍生、耦合事件;(七)儘快恢復正常生産生活秩序。

    5.3.5現場指揮部各處置工作組的牽頭部門和職責。

    綜合協調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省人民政府分管副秘書長或主管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對有關情況進行匯總、傳遞和向上級報告,協助指揮部領導協調各工作組的處置工作。

    應急處置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事發地政府及有關部門、軍隊、武警、消防等單位主要負責人。主要職責:根據處置工作方案,接受指示,下達命令,組織處置,搶救傷員,排除險情,控制事態,重點人員監管、調配搶救人員和裝備,事件調查。

    安全保衛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省公安廳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警力對現場及周邊地區進行警戒、控制,實施交通管制,監控事件責任人員,保護現場。

    醫療救護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省衛生廳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有關醫療機構對傷員實施救治,對現場進行消毒防疫。

    後勤保障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省有關部門負責人和當地政府負責人。主要職責:落實現場應急物資、應急通信、交通運輸、食品供應、供電、供水、生活等方面的保障措施。

    人員疏散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當地政府負責人。主要職責:制定現場人員疏散方案,並組織實施。

    新聞報道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省人民政府新聞辦負責人。主要職責:統一組織有關新聞單位及時報道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善後處理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當地政府負責人及省有關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妥善做好傷亡人員的善後處理有關事宜。

    專家技術組。牽頭單位及責任人為主管部門負責人。主要職責:組織有關專家為應急處置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5.3.6現場指揮部設在災害事故現場周邊適當的位置,也可在具有視頻、音頻、數據信息傳輸功能的指揮通信車輛上開設。要保證情況掌握及時,信息通信順暢,指揮迅速且不間斷。要建立專門工作標識,保證現場指揮部正常工作秩序。

    5.3.7現場指揮部成立後,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總指揮長簽發應急處置命令,通報現場指揮部名稱、下設各工作組成員單位、設置地點、聯絡方式等。命令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傳達到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有關職能部門、事發地市、縣(區)政府和有關單位。

    5.3.8現場指揮部基本工作程序。察看事件發生現場;進行人員救護;聽取先期處理報告情況;傳達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的有關指示;在聽取專家建議和意見的基礎上,對突發公共事件進行綜合分析、評估,制定處置措施;按處置工作方案發佈命令,全面展開各項緊急處置工作。

    5.4新聞報道

    5.4.1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或者其授權機構負責統一發佈突發公共事件相關信息。省人民政府新聞辦派員參加現場指揮部工作,負責對突發公共事件現場媒體活動實施管理、協調和指導。

    5.4.2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有關單位和專家撰寫新聞稿、專家評論或災情公告,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同意後向社會發佈。

    5.5應急結束

    5.5.1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或者現場指揮部確認突發公共事件得到有效控制、危害已經消除後,應向批准預案啟動的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提出結束應急的報告。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在綜合各方面意見後,應宣佈應急結束。

    5.5.2接到應急結束指令後,由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指揮中心宣佈結束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現場指揮部解散,善後工作由有關地方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繼續完成。

    5.5.3應急結束後,突發公共事件事發生地政府或省有關主管部門應當在2周內向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提交突發事件處置情況專題報告,報告內容包括:事件發生概況、人員傷亡或財産損失情況、事件處置情況、引發事件的原因初步分析、善後處理情況及擬採取的防範措施等。

    6.後期處置

    6.1善後處置

    6.1.1人員安置。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負責災難以後的恢復和重建工作。在短期內要迅速恢復受難者的生命支持系統,保障食物和水的供應、搭建臨時住房、恢復電力等,達到最低的生活保障。當地人民政府要迅速調查、核實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制定救助方案,依法給予救助,及時解決受害群眾的生産生活困難,維護社會穩定。對致殘、致病、死亡人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補助和撫恤。所需救濟經費由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財政安排,省財政根據情況給予補助,必要時申請中央財政給予支持。

    6.1.2污染物收集處理和現場清理。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的後期現場清理和污染物清除,由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組織專業隊伍實施,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提供專業人員和技術支持,要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件發生。

    6.1.3恢復重建。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或責任單位應當迅速組織開展生産自救,恢復生産、生活、工作和社會秩序;組織專家科學評估重建能力和可利用資源以及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制定恢復重建計劃,落實資金、物資和技術保障,做好後期重建工作。

    6.1.4補償。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期間,徵用單位和個人的財産要及時歸還,無法歸還或造成損毀的應當按有關規定給予補償。行政機關採取應急處置措施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應當及時予以補償。

    6.2社會救助

    6.2.1各級人民政府應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社會救濟救助制度,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與社會救助,逐步擴大社會救濟救助的比重。

    6.2.2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由政府有關部門通過新聞媒體通報突發公共事件造成的損失情況,確定受援區域和接受捐贈機構,並根據捐贈者的意願或實際需要,統籌平衡,統一調撥分配,迅速將捐贈款物發放到受害人員或家屬。發放捐贈款物應堅持民主評議、登記造冊、張榜公佈、公開發放等程序,並向社會公佈,接受社會和捐贈者的監督。同時審計部門要隨時對捐贈款物的使用情況進行審計監督。

    6.2.3事發地市、縣人民政府應組織有關部門在核實、統計和上報災情的基礎上,作好管理、撥發救災款物工作。民政部門負責協調、組織救災捐助和捐贈款物的分配、調撥。

    6.2.4突發公共事件受害人員權益受到侵害得不到合理解決的,根據受害人員的申請,司法行政部門要給予法律援助。

    6.2.5由省衛生廳負責突發公共事件心理救助工作,組織心理諮詢專家,及時開展心理諮詢、安撫救援工作。

    6.3保險

    6.3.1鼓勵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參加財産保險和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保險機構應大力宣傳參保意義,擴展險種,合理確定保險費率,積極開展突發公共事件保險工作。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保險機構應儘快深入調查,迅速開展理賠工作。

    6.4調查和總結

    6.4.1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完畢後,由省人民政府主管部門或事發地市、縣級人民政府,依照有關規定組成聯合調查組開展調查工作,突發公共事件責任單位應當予以配合。

    6.4.2突發公共事件調查應當及時、準確查清事件性質、原因和責任,總結教訓並提出防範和改進措施。屬於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單位或者個人提出處理意見;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調查總結報告應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必要時向社會公佈處理結果。

    7.保障措施

    7.1通信與信息保障

    7.1.1省通信管理部門負責指導、組織、協調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工作,制定並實施通信保障計劃,組織建立省與市、縣互通、部門互連,多手段、多路由,有線與無線結合,光纖通信與微波、衛星通信結合,反應快速、靈活機動、穩定可靠的應急通信系統。加強應急通信搶修隊伍建設,保障重要通信設施、線路及裝備的完好,建立備份和應急保障措施。一旦本地或長途通信幹線中斷,應當積極組織對通信故障區域的路由進行迂迴調度和故障通信設施的搶修,必要時可對通信資源的使用進行限制,重點保障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通信指揮暢通。

    7.1.2構建全省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信息傳輸網絡,加快互通互聯的綜合信息交流平臺。確定統一頻率和呼號,製作應急相關部門和人員的通訊簿,明確聯絡方式。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省通信管理部門應當迅速建立衛星、有(無)線或微波等機動通信方式,保障應急通信指揮。

    7.1.3省政府有關職能部門和市、縣人民政府每年應當把本部門收集整理的基礎數據上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建立應急管理基礎數據庫。數據庫內容包括數字化地形圖、人口及建築物分佈、“生命線”工程、危險品分佈、主要廠礦企業分佈等基礎數據。基礎數據庫每年更新一次。

    7.2物資保障

    7.2.1發展與改革部門應協調應急物資的儲備、調撥和緊急供應。應建立物資數據庫,制定物資動員計劃,組織開展應急物資能力資源情況調查,建立應急救援物資和生活必需品、特殊藥品以及生産企業、加工能力、生産工藝流程和關鍵技術的儲備臺帳,逐步完善動態應急救援物資、生活必需品儲備保障機制和專項物資調度制度以及相關措施,在保證一定數量的必要應急物資儲備的基礎上,積極探索由實物儲備向生産潛力儲備發展,建立應急生産啟動運行機制,實現應急物資動態儲備。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相關部門應當根據應急需要儲備相關的食品、藥品、專用帳篷和救生器材等應急常備物資,並及時補充和更新。

    7.2.2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行政區域的實際情況與需要,建立與其他省市區物資調劑供應渠道,同時與本地方有關企業簽訂協議;必要時,可依據法律、法規的規定,及時動員和徵用社會物資,以保證應急時應急物資、生活必需品的生産、供應和應急所需服務的提供。

    7.2.3加強對儲備物資的管理,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散。做好價格的監測工作,建立價格波動快速報告制度。

    7.3應急隊伍保障

    7.3.1為提高我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能力,要按照“平戰結合、軍地結合、專兼結合、專業對口、指揮靈便、反應快速、社會參與”的原則,立足現有資源,整合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隊伍體系。充分發揮解放軍、武警、預備役部隊和民兵等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骨幹作用。注意發揮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和志願者隊伍等的作用。

    7.3.2進一步優化、強化以消防等綜合性專業隊伍為主體、群眾性志願隊伍為輔助的應急搶險救援隊伍體系。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要加強對各聯動單位的組織協調和指導,保障應急聯動工作的有效運行。

    7.3.3省公安廳負責整合訓練交通救援、地震地質救援、火災救援、污染源處置、恐怖襲擊快速反應等災害綜合性專門應急救援隊伍;省軍區負責整合訓練核化應急救援專業隊伍;省通信管理局、省建設廳、省發展與改革廳、省交通廳、省水務局等部門負責整合訓練通信、燃氣、電力、自來水、道路、建築等專業應急救援隊伍;高校和村委會、街道負責志願者隊伍組織和管理;礦山、建築施工、危險物品生産經營儲存等高危行業、企業,應當組建訓練相應的專業應急隊伍。要加強現役軍人、武裝警察、預備役人員的應急救援訓練和技能的培訓。

    7.3.4各專業隊伍管理部門每年應定期向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提交應急隊伍整合訓練報告,省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檢查督促。

    7.3.5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應根據實際情況組織跨地區、跨部門、跨軍地、跨災種的聯合演練、演習,提高各救援隊伍的快速反應能力和協同作戰能力。各種隊伍要合理部署和配置,完善裝備,積極開展技能培訓和演練,提高應急能力。

    7.4交通運輸保障

    7.4.1完善應急運輸保障協調機制,科學配置應急運輸力量,形成快速、高效、順暢的運輸保障系統。

    7.4.2省交通、建設部門負責公路暢通保障計劃的制訂和實施,做好應急交通工具的徵集工作,進行交通線路防護和搶修的動員準備。根據需要和可能組織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優先運送應急處置人員、物資和裝備。交警部門及時對突發公共事件現場進行交通管制。道路、鐵路、機場、橋涵、碼頭等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和當地人民政府應當迅速組織力量搶修。

    7.4.3發生 II級和I級災害事故時,省交通部門負責處置交通保障的組織與實施,省公安部門負責道路交通管制;海南海事局負責組織指揮其管轄水域緊急交通;市、縣人民政府負責協助做好緊急交通保障工作。

    7.5醫療衛生保障

    7.5.1省衛生部門建立醫療衛生保障動態數據庫,實現省、市、縣急救網絡的整合,根據區域特點和輻射半徑,合理布設和建立急救站,明確各類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資源分佈、救治能力和專業特長,做好醫療設施裝備、藥品儲備工作。要加強管理,及時更新數據資料,並定期上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

    7.5.2由省衛生部門制定相應的醫療救助應急準備措施、醫療衛生隊伍組建和設備、藥品供應、物資調度等方案,並負責應急處置救護工作的組織實施。

    7.5.3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應根據“分級救治”的原則,按照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醫救的不同環節和需要,安排醫護人員,準備醫療器械和救助藥品,組織救護。紅十字會和群眾性救援組織和隊伍,要積極配合專業醫療隊伍,開展群眾性衛生救護工作。畜牧部門應當做好動物免疫、檢疫、消毒等各項工作。

    7.5.4要加強公共衛生體系建設,發揮疾病預防控制檢測網絡的優勢,開展應急救護知識的專門教育,全面提高公共衛生管理和緊急處置能力。

    7.6治安保障

    7.6.1省公安部門承擔應急處置治安保障任務,根據不同類別、級別突發公共事件,擬定維持治安秩序行動方案,明確警力集結、交通控制、執勤方式等相關措施。

    7.6.2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地基層政府和社區組織要積極發動和組織群眾,開展群眾聯防,協助公安部門維持治安秩序。

    7.7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保障

    7.7.1各類救援隊伍和工程搶險隊伍要配備專業設備,加強演練和設備維護,確保“召之即來,來之能戰”。各級應急機構應將可供應急救援使用的設備類型、數量、性能和存放位置,列表造冊,逐級上報,供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調用。

    7.7.2要加強應急工程設施建設,組織實施抗震、防汛、民防、防護林等防護工程的建設和應急維護,注重緊急疏散避難場所和相關工程的建設,設立應急標誌和設施,並進行有效維護和管理。要形成水、電、氣等生命線工程在非正常狀況下的運行與維護機制,提高全社會的應急抗毀和生存防護能力。

    7.8經費保障

    7.8.1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經費,應當明確動用資金的來源和籌集方式,在各級政府預算預備費和救災救濟資金以及部門不可預見費中優先安排,確應急保支出需要。特別緊急情況下,可由事發地市、縣財政部門按照同級人民政府批准的金額先予撥款,再按照規定程序辦理預算變更或預算追加手續。

    7.8.2加強應急資金的監督管理,明確支出用途和處理程序,實行跟蹤監控和內部審計,保證資金專款專用。

    7.9社會動員保障

    7.9.1省、市、縣級人民政府視突發公共事件的嚴重性和處置工作需要,在本級政府管轄的特定區域範圍內,發佈社會動員令,動員社會力量參與處置突發公共事件。

    7.9.2建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社會動員機制,動員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提供物資、資金和人力支援,以城市居民委員會和農村村民委員會為基礎,積極組織志願者隊伍和社會公益組織。

    7.10避難場地保障

    7.10.1各級人民政府要把避難場所建設納入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鄉鎮建設規劃,逐步形成佈局合理、設施完備、能夠滿足人員緊急疏散的永久性避難場所。城市可以與公園、廣場等市政設施和人防工程的建設和改造相結合,預留避難場所建設場地。農村可以結合本地地形、地貌特點,在方便生活並較為安全的地方開闢臨時避難場所。目前,為妥善安置緊急疏散人員,可以徵用機關、學校、文化場所、娛樂設施,必要時也可徵用經營性賓館、招待所、酒店作為臨時避難場所。

    7.10.2應急疏散、避難場所和工程要符合“緊急撤離、就近疏散、避開危險、保障安全”的要求,同時確保疏散人員簡易食宿、如廁、飲水、醫療等方面的需要得到滿足。

    7.11法律規章保障

    7.11.1加強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立法工作,不斷完善應急法規、規章和政策措施以及相關制度,規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程序,做到依法規範,依法處置。

    7.11.2根據實際工作需要,按法定程序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對已制定的法規規章中不適應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內容,按法定程序報請修改。逐步形成以政府在應急狀態下政府管理權限、應急處置措施和程序、政府責任、公民權力和義務等為對象的具有經濟特區特點的地方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法律制度保障體系,以提高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水準和政府管理社會的能力。

    7.11.3制定有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相關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按立法規定程序進行起草。

    7.12其他保障

    7.12.1省發展與改革、建設、人防部門負責規劃建設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員避難場所。現有的避難場所、防護工程要設立應急標誌,並進行有效管理和維護。

    7.12.2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科學研究工作,由省科技部門會同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負責組織、指導。對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的重大決策和行動,要進行科學論證和諮詢,適時設立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緊急處置首席諮詢專家。

    8.宣傳、培訓和演練

    8.1公眾宣傳教育

    廣播、電視、報刊等新聞媒體要在全社會範圍內廣泛宣傳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帶來的危害和妥善處置、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重要性,以及發生突發公共事件時緊急避險的有關常識;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組織編寫《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常識手冊》,並向公眾發放。把突發公共事件安全教育納入大、中、小學校學生素質教育的重要內容,提高青少年學生應對危機的意識和能力。

    8.2培訓

    8.2.1幹部培訓。各級政府要將突發公共事件管理納入行政領導幹部培訓內容,各應急處置職能部門要有針對性的開設相應培訓課程。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會同省人事勞動保障部門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知識和技能納入行政機關領導幹部和工作人員考核內容。

    8.2.2學校教育。中小學和高等院校應當開設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預防與應急知識、自救與互救知識和技能的課程,並列為必修課。

    8.2.3市民教育。市、縣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開展應急常識的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工作。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根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與本單位的實際情況,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知識的宣傳普及和應急演練。各有關職能部門、出版單位和媒體要積極向群眾宣傳突發公共事件知識和應急技能。

    8.3演練

    8.3.1所有擔負應急救援任務的部門、單位,每年要針對各自的救援任務組織實戰或模擬演練一次。需要公眾參與的,需報請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批准。省政府三年組織一次綜合性演練。要通過演練,查漏洞、補措施,不斷增強救援工作的時限性和有效性。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平時將對各單位演習工作進行檢查。演練方案和演練場所要保證安全、合理。

    9.附則

    9.1名詞術語解釋(略)

    9.2 省政府專項應急預案

    9.2.1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按照事件的頻發性、後果嚴重性、可操作性和協調面的廣泛性,根據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和本總體預案的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應當制定不同類型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

    9.3 省政府部門應急預案

    9.3.1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都要根據本預案和所擔負的災害事故應急處置任務,組織制定相應預案和保障計劃,由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審定。

    9.4預案審定和管理

    9.4.1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及省人民政府各專項應急預案由省政府常務會議審定。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以政府令形式發佈,省人民政府各專項應急預案以省人民政府規範性文件公佈。

    9.4.2省總體應急預案和專項應急預案一般每三年修訂一次。相當嚴重、特別嚴重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後,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應當組織人員根據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情況和預案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對本總體應急預案和相關專項應急預案進行修訂。

    9.4.3本預案由省人民政府負責解釋。

    9.5責任追究

    9.5.1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的領導責任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行政機關領導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直接負責的領導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引咎辭職或者責令辭職,並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一)不按規定做好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工作、應急準備工作的,導致發生重大突發事件的;(二)不服從上級行政機關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統一領導和協調的;(三)不按規定報送和公佈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或者瞞報、謊報、緩報的;(四)不按規定及時發佈突發公共事件警報,採取預警措施,導致發生本可以避免的損害的;(五)不及時採取措施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或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的;(六)不按規定公佈有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決定和命令的;(七)不及時進行人員安置、開展生産自救、恢復生産、生活和工作秩序的;(八)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貪污應急資金或者物資的;(九)不按照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徵收、徵用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財産的;(十)不及時歸還徵收、徵用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財産,或者不按規定給予補償的。

    9.5.2街道辦事處、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企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責任人是國家公務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違反法律規定的,依法給予相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一)未按規定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工作、宣傳普及應急常識,造成嚴重後果的;(二)公共場所、公共交通工具、人群密集場所等不按規定制定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方案、採取應急措施的;(三)不及時向行政機關報告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四)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不服從行政機關決定、命令和指示,不聽從調遣的;(五)不積極開展救助工作,協助維護社會秩序的。

    9.5.3有關新聞媒體及其工作人員不按要求報道突發公共事件處置情況和事態發展情況、擅自發佈未經審查的報道材料或者報道虛假情況的,由有關行政機關責令改正;對相關責任人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9.6監督檢查與獎勵

    9.6.1監督檢查。各市、縣人民政府應急預案和省人民政府部門預案報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備案。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辦公室對各市、縣人民政府和省人民政府各部門應急工作和各行業部門、各大型企業預案落實工作進行檢查。

    9.6.2獎勵。對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表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將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對在應急搶險過程中受傷、致殘、遇難的救援人員,按照有關規定落實各種待遇。

    9.7預案實施時間

    本總體應急預案自2005年1月1日起實施。

    10.附錄

    10.1省專項預案目錄

    自然災害類

    海南省防汛防風抗旱應急預案

    海南省自然災害救助應急預案

    海南省地震應急預案

    海南省地質災害應急預案

    海南省森林火災應急預案

    海南省有害生物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事故災難類

    海南省礦山安全生産事故應急預案

    海南省交通(公路水路鐵路)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海南省海上搜尋救助應急預案

    海南省危險化學品事故應急預案

    海南省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故應急預案

    海南省電網大面積停電事件應急預案

    海南省核事故與輻射事故應急預案

    公共衛生類

    海南省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應急預案

    海南省動物疫情應急處理預案

    海南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社會安全類

    海南省糧食應急預案

    海南省煤電油運綜合協調應急預案

    海南省內外貿易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

    海南省金融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海南省群體性事件應急預案

    海南省恐怖襲擊事件應急預案

    海南省劫機事件應急預案

    海南省旅遊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應急保障類

    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預案

    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

    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醫療救援應急預案

    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物資儲備應急預案

    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報道應急預案

    10.2重、特大突發公共事件分級標準(略)

    10.3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組織體系與指揮系統示意圖(附件1)(略)

    10.4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聯動部門組成及協作支援矩陣圖(附件2)(略)

    10.5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預警啟動流程示意圖(附件3)(略)

    10.6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信息系統示意圖(附件4)(略)

    10.7 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一般處置程序示意圖(附件5)(略)

    10.8 海南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隊伍整合與責任部門示意圖(附件6)(略)

    10.9 海口市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附件7)(略)

    10.10各種規範化格式文本(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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