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6-03-22 15:26 來源: 四川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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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提高全省各級政府保障公共安全和處置突發事件的能力,有效預防和妥善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保障公眾生命財産安全,維護公共利益和社會秩序,保持社會政治穩定,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依據《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相關法律、法規,結合四川實際,制定本預案。

    1.3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全省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以下四類:

    (1)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氣象災害,地震災害,地質災害,生物災害和森林草原火災等。

    (2)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工礦商貿企業的各類安全事故,交通運輸事故,火災事故,危險化學品泄漏,公共設施和設備事故,核與輻射事故,環境污染與生態破壞事件等。

    (3)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發生重大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4)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各類恐怖襲擊事件,民族宗教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和群體性事件等。

    按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原則上可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一般(Ⅳ級)四級。

    1.4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群防群控。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和身體健康作為應急工作首要任務,最大限度的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建立健全群防群控機制,鼓勵公民報告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隱患,舉報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處置職責的部門、單位和個人。

    (2)預防為主,平戰結合。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經常性地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思想準備、預案準備、機制準備和工作準備。應急狀態下實行特事特辦、急事先辦。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委、省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各級政府主要領導是本行政區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的第一責任人。

    (4)依法規範,加強管理。嚴格依法制訂、修訂應急預案,依法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切實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建立聯動協調製度,整合各方面資源,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充分發揮專家學者在應急管理中的參謀作用,採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能力。

    1.5應急預案體系

    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省總體應急預案。省總體應急預案是全省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省政府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規範性文件。

    (2)省專項應急預案。省專項應急預案是省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多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

    (3)省級部門應急預案。省級部門應急預案是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

    (4)市縣應急預案。在省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縣兩級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

    (5)企事業單位應急預案。由有關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省屬重點單位的應急預案,報省級有關應急管理部門備案。重點單位由有關應急管理部門確定並實施動態管理。

    (6)單項活動應急預案。較大規模的集會、節會、慶典、會展等活動安全的應急預案,按照“誰主辦、誰負責”的原則,由組織承辦單位負責制訂,報同級政府審定。

    城市社區、農村鄉鎮也要制訂應急預案,重點體現操作性。

    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專項預案和部門預案構成種類將不斷補充、完善。

    1.6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發生在我省行政區域內各類特別重大、重大或者需要省政府負責處置的跨市(州)行政區的較大、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本預案指導全省的突發公共事件應對工作。

    2組織機構與職責

    2.1領導機構

    省政府是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在省長的領導下,研究決定、部署和推動全省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

    省政府辦公廳是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的辦事機構,設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應急值守、信息匯總、綜合協調和督促檢查職能。

    2.2指揮機構

    省上已經成立的各類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非常設領導小組、委員會、指揮部等機構為相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指揮機構。目前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尚未涵蓋的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根據省各相關專項預案的規定,啟動預案時自動組成相關應急指揮機構。如果不屬於專項預案的範疇,由省長或省政府常務會根據事件性質和工作需要,指定應急指揮機構負責人及成員;或省政府直接派出工作組指導有關應急處置工作。

    2.3工作機構

    省政府有關部門為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工作部門。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型以及部門職責確定一個應急主管部門和若干參與部門,其構成在相應應急指揮機構或省專項預案中明確。

    2.4市、縣機構

    市、縣級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本行政區域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做好本行政區域各類較大、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組織領導工作。

    2.5專家組

    省政府和各類應急指揮機構及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為應急管理提供決策諮詢和工作建議,必要時參與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預測、預警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完善預測預警機制,開展風險分析,防患于未然,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信息監測與預測

    各級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範圍加強對監測工作的指導、管理和監督,明確監測信息報送渠道、時限、程序。

    通過對監測信息的分析研究,對可能發生突發事件的時間、地點、範圍、程度、危害及趨勢作出預測。

    對可能引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必須在3小時內報省政府。

    3.2預警級別和發佈

    根據監測和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預警級別可分為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較重(Ⅲ級)、一般(Ⅳ級)四級預警,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藍色表示。

    預警信息包括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預警信息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網絡等公共媒體和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3預警處置

    進入預警期後,市、縣政府可以根據實際需要,採取轉移、撤離或者疏散容易受到突發公共事件危害的人員和重要財産等措施,同時要求各類應急救援隊伍和人員進入待命狀態,準備啟動相應應急預案。

    4應急處置

    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市、縣政府要完善應急處置各項制度,建立健全應急處置快速反應機制,提高應急處置能力。

    4.1信息報告

    較大(Ⅲ級)以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要在立即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的同時,如實向省政府報告,最遲不得超過3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採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

    4.2先期處置

    任何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市(州)、縣(市、區)政府和事發單位應立即派員趕赴現場,組織指揮有關人員進行先期處置。4.3應急響應

    按照分級處置的原則,省、市(州)、縣(市、區)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不同等級啟動相應預案,作出應急響應。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或者需要省政府協調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要及時啟動省級相關預案,統一指揮和指導相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

    4.4指揮與協調

    省政府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省政府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統一指揮有關地區、部門開展處置工作,或省政府派出工作組赴現場指導。事發地市(州)政府負責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按照省相關應急指揮機構的要求和部署組織實施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事發地政府、省級有關部門、企事業單位、中央駐川單位按照各自職責,在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的統一指揮和協調下實行應急聯動,共同實施應急處置。駐川部隊按照《軍隊參加搶險救災條例》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4.5擴大應急

    發生特別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依靠一般應急處置隊伍和社會力量無法控制和消除其嚴重危害時,需要實施擴大應急行動。

    實施擴大應急時,各級政府和有關部門(單位)要及時增加應急處置力量,加大技術、裝備、物資、資金等保障力度,加強指揮協調,努力控制事態發展。

    4.6應急結束

    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應急救援工作完成,或者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應急處置隊伍撤離現場,現場應急指揮機構予以撤銷。

    5恢復與重建

    5.1善後處置

    對突發公共事件造成傷亡的人員及時進行醫療救助或給予撫恤,對生産生活困難的群眾進行妥善安置,對緊急調集、徵用的人力、物力按規定給予補償。

    有關部門要及時下達救助資金和物資,做好疫病防治、環境污染清除等工作,保險監管部門督促各保險企業快速介入,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5.2調查與評估

    突發公共事件處置結束後,要對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5.3恢復重建

    根據調查評估報告和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6信息發佈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和程序,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佈簡要信息,隨後發佈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信息發佈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佈、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等形式。

    7應急保障

    省級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相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同時制定所負責領域與省總體預案配套的應急保障行動方案,建立應急保障所需的相關資源的動態數據庫,建立應急狀態下的徵集調用工作機制,做好應急處置所必須的物資、技術、裝備準備,建立與履行應急保障職責相應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切實做好相關保障工作。

    7.1應急隊伍

    公安(消防)、衛生、安全生産監管、食品藥品監督、環保、水利、林業、地震、畜牧等應急任務繁重的部門和高危行業、企業(如:礦山,危險化學品,林場等)應組建相應的專業或預備應急隊伍,加強業務培訓,強化應急配合功能。水、電、油、氣等工程搶險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要提高裝備水平,增強救援能力。軍隊、武警、預備役部隊和民兵是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骨幹和突擊力量,按照有關規定參加應急處置工作。積極調動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公益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等社會力量,建立各類社會化、群眾性應急隊伍。

    7.2經費保障

    各級政府要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的資金保障,逐步建立與經濟社會發展水平相適應的應急經費投入機制。鼓勵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進行捐贈和援助。

    7.3物資保障

    各級政府應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物資儲備工作。建立應急物資儲備、調撥和緊急配送系統,確保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所需的物資供應。

    7.4基本生活

    做好突發公共事件中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7.5醫療衛生

    要組織醫療衛生技術隊伍,調配醫療衛生專家,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疾病預防控制等衛生應急工作。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救助工作。及時調集必需的藥物、醫療器械等資源,支援現場救治和防疫工作。

    7.6交通運輸

    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暢通。7.7治安維護要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場所、重點人群、重要物資和設備的安全防護,依法嚴厲打擊違法犯罪活動,維護正常社會秩序。

    7.8人員防護

    要規劃和逐步建立應急避難場所,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確保廣大群眾在緊急狀況下安全、有序轉移。

    要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確保應急救援人員安全。

    7.9通信保障

    建立健全應急通信系統,確保通信暢通。7.10社會動員

    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時需要大規模疏散或轉移人員、物資,或者現場應急指揮部提出需要增援人力、物力時,動員社會組織力量和人民群眾參與應急處置。

    7.11公共設施

    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分別負責煤、電、油、氣、水的供給以及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7.12搶險裝備

    建立現場救援和工程搶險裝備數據庫,保證應急狀態時統一調用。應急裝備擁有部門和單位要建立相應的登記、維護、保養和調用等制度。

    7.13技術支持

    要建立專家庫,為應急處置提供決策諮詢和服務,根據應急處置工作需要,調集有關專家和技術隊伍支持應急處置工作。要依託科研院所,組織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防、預警和應急處置等技術的科學研究。

    8監督管理

    8.1預案演練

    各地、各部門要結合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通過預案演練,不斷完善應急預案,提高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能力。

    8.2宣傳和培訓

    各地、各部門要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預案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等常識,增強公眾的責任感和自救、互救能力,提高全社會的防範和應急處置能力。

    加強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教育培訓工作,把應急管理知識作為各級領導幹部、公務人員培訓的重要內容,加強對各類應急救援隊伍的專業培訓。

    8.3責任與獎懲

    對參加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作出突出貢獻的集體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對在處置工作中有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或遲報、瞞報、漏報重要情況的有關責任人,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給予行政處分,直至追究刑事責任。

    9附則

    9.1預案管理

    根據形勢發展,及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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