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總則
1.1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我省應急管理體制和工作機制,明確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預防和處置突發公共事件工作職責,進一步提高我省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維護公共安全和社會穩定,促進我省經濟社會全面、協調、可持續發展。
1.2編制依據
根據憲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預案。
1.3分類分級
本預案所稱突發公共事件是指突然發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員傷亡、財産損失、生態環境破壞和嚴重社會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緊急事件。
(1)突發公共事件分類。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四類:
自然災害:主要包括水旱災害,山體崩塌、滑坡、泥石流等地質災害,暴雨(雪)、雷電、冰雹、大霧、龍卷風等氣象災害,地震災害,森林火災和生物災害等。
事故災難:主要包括公路、水運、鐵路、民航等交通運輸事故,工礦商貿企業、公共場所等發生的各類安全事故,供水、供電、供油、供氣等事故,通信、信息網絡、建設工程、民爆物品、特種設備等安全事故,重大生物、化學事故,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事故等。
公共衛生事件:主要包括傳染病疫情、群體性不明原因疾病、食品安全和職業危害、動物疫情以及其他嚴重影響公眾健康和生命安全的事件。
社會安全事件:主要包括恐怖襲擊事件、經濟安全事件、涉外突發事件等。
(2)突發公共事件分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和影響範圍等因素,一般分為四級:Ⅰ級(特別重大)、Ⅱ級(重大)、Ⅲ級(較大)和Ⅳ級(一般),作為突發公共事件信息報送和分級處置的依據。
1.4適用範圍
本預案是省政府組織、指導、協調和管理全省應急工作的總綱,適用於我省行政區域內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以及跨市(州)或超出事發地市(州)政府處置能力的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1.5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減少危害。一切從人民的根本利益出發,把保障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産安全作為應急工作的出發點和落腳點,最大限度地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産損失和社會危害。
(2)居安思危,預防為主。抓好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工作,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各項保障準備,增強全社會的公共安全和公眾的自我防護意識。
(3)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在省委、省政府統一領導下,對突發公共事件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省政府負責全省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以及跨市(州)和超出事發地市(州)政府處置能力的突發公共事件(以下簡稱需要由省政府負責組織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領導工作;各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本轄區內各類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有關工作。
(4)依法規範,加強管理。堅持依法行政,使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5)快速反應,協同應對。充分整合、利用現有資源,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調動社會各方面力量,建立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機制。
(6)依靠科技,提高素質。充分運用國內外公共安全科研成果,利用我省科技力量進行應急技術開發,採用先進的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應急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應急不足、應急不當與應急過度;加強應急知識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素質。
1.6應急預案
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1)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作為全省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省政府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規範性文件。
(2)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主要是省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職責的應急預案。
(3)突發公共事件部門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是省政府有關部門根據總體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和部門職責,為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制定的預案。
(4)突發公共事件地方應急預案。省以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市(州)、縣(市、區)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分別制定。
(5)企事業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制定的應急預案。
(6)舉辦大型會展和文化體育等重大活動,主辦單位制定並報當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備案的應急預案。各類預案應當根據實際情況變化和預演、實施的經驗教訓,由制定單位及時修訂、補充和完善。
2組織體系
2.1領導機構
省政府是負責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關,設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應急委”)。
經省政府同意設立的省級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指揮部(含省安全生産委員會等),是省應急委處置專項突發公共事件的專門應急指揮機構或綜合組織、協調機構。
屬國家有關部門垂直管轄的應急事項,省政府設相應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領導小組,負責有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協調工作,領導小組下設指揮部,負責相關應急處置的專業指揮。
2.2辦事機構
省應急委下設應急管理辦公室(以下簡稱“省政府應急辦”),設在省政府辦公廳。省政府應急辦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應急信息運轉樞紐作用;指導、協調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預警、應急演練、應急處置、調查評估、信息發佈、應急保障和宣傳培訓等工作。
2.3工作機構
省政府有關部門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其他規範性文件,負責相關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具體負責相關類別的突發公共事件專項和部門應急預案的起草與實施,貫徹落實省委、省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有關決定事項;指導和協助市(州)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預防、應急準備、應急處置和恢復重建等工作。
2.4市縣機構
省以下各級政府是各自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負責各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2.5專家組
省政府應急辦和各地、各相關部門負責建立應急專業人才庫,根據實際需要聘請有關專家組成專家組。專家組的主要職責是為應急管理、指揮提供決策諮詢和建議,必要時參與突發公共事件的現場應急處置工作。
3運行機制
各級政府及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測預警、信息報告、先期處置、應急響應、恢復重建、調查評估機制,整合有關方面資源,建立健全快速反應系統,提高應急處置能力和指揮水平。各市(州)政府應當加強城市應急中心建設,建立統一接報、分級分類處置的應急平臺,充分發揮其在應急救援工作中的骨幹作用,協助周邊城鄉及時有效開展應急救援工作;各級政府應當加強農村應對突發公共事件能力建設,發揮農村基層組織在應急救援中的基礎性作用,增強農民群眾在突發公共事件中自我防範、自救互救的意識和技能。
3.1預測與預警
3.1.1預測
建立突發公共事件預測機制。各級政府應急辦和政府有關部門依據各自職責分工負責有關突發公共事件預測工作,建立健全信息網絡,及時採集相關信息,分析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可能性、級別、趨勢和危害程度,向同級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提出預測報告和應對建議。
3.1.2預警級別及發佈
根據預測分析結果,對可能發生和可以預警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預警。
(1)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發展勢態、區域範圍,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從高到低可劃分為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四個級別,依次用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予以表示。各類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級別的界定,由省級各專項預案按照國家標准予以規定。
(2)Ⅰ級(特別嚴重)、Ⅱ級(嚴重)突發公共事件預警,經省政府批准後,以省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名義發佈預警公告;Ⅲ級(較重)和Ⅳ級(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預警由市(州)、縣(市、區)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視情況發佈預警公告。
(3)預警公告內容包括突發公共事件類別、預警級別、預警區域或場所、預警期起始時間、警示事項、影響估計及應採取的措施、發佈機關等。預警公告發佈後,預警內容需變更或解除的,應當及時發佈變更公告或解除公告。
(4)預警公告的發佈、調整和解除可通過廣播、電視、報刊、通信、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或組織人員逐戶通知等多種途徑和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以及學校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在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預警公告發佈後,突發公共事件可能發生地的所有單位應及時向廣大群眾傳遞預警信息。
(5)預警區域內的縣級以上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根據預警級別採取相應的措施,做好啟動相關應急預案的準備。
3.1.3預測預警系統
建立全省統一的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系統。各級政府應急辦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建立突發公共事件預測預警數據庫,並按照有關規定實行相互鏈結、資源共享。
3.2應急處置
3.2.1報告制度報告
責任主體: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所在地有關單位和個人應當及時將有關情況向當地或上級政府、有關部門報告。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單位是受理報告和向上級報告突發公共事件的責任主體。
報告時限和程序: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立即核實並在1小時內向上一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報告,逐級上報到省政府的時間距事件發生不得超過3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特殊情況下,可越級上報,但越級上報的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必須同時報告上一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單位。
報告內容: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時間、地點、性質、起因、影響及涉及人員等情況和採取的應急措施,並根據事態發展和處置情況及時續報。
3.2.2先期處置
發生或確認即將發生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有關單位在向上級報告的同時,必須立即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先期應急處置工作。
發生或確認即將發生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事發地市(州)、縣(市、區)政府主要領導必須迅速趕赴現場、成立現場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動員當地有關專業應急力量和人民群眾進行先期處置,及時對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影響範圍、防護措施、發展趨勢等進行評估上報。
3.2.3應急響應
省政府應急辦、省政府有關部門接到突發公共事件報告後,必須在一小時內,核實突發公共事件的性質、類別、危害程度、範圍、等級和可控情況等,確認屬於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立即提出啟動相關預案的應急響應建議,經省應急委領導批准實施。
較大、一般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響應由市(州)、縣(市、區)應急預案作出規定。
3.2.4指揮與協調
需要省政府組織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由省應急委或省政府有關應急指揮部統一指揮或指導有關地區、部門開展應急處置工作。
3.2.5應急結束
現場應急指揮機構或事發地政府在現場應急處置工作結束並確認危害因素消除後,向批准預案啟動的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結束現場應急的報告。接到報告的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綜合各方面情況和建議,作出終止執行相關應急預案的決定,宣佈應急狀態解除。
3.3恢復與重建
3.3.1善後處置
(1)事發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組織力量做好突發公共事件後期的善後處置工作,儘快恢復正常的生産生活秩序,做好疫病防治和環境污染消除工作。
(2)事發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組織有關單位深入細緻地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損害核定工作,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依法給予相應的撫恤和補助。事發地政府依法對徵用的民用場所、設備、設施和其他物資予以恢復或適當補償。保險監管機構應當督促有關保險機構及時做好有關單位和個人損失的理賠工作。
(3)事發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採取有效措施,確保受災群眾的正常生活。
3.3.2社會援助各級政府應當建立健全突發公共事件社會援助制度,鼓勵和動員社會各界進行援助。工會、共青團、婦聯、紅十字會及慈善團體要積極開展捐贈、心理疏導等社會援助活動。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要加強對社會捐贈資金和物資的分配、調撥、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
3.3.3調查和評估
(1)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結束後,事發地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要及時對應急處置工作進行總結,提出加強和改進同類事件應急工作的意見和建議,在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15天內,以書面形式報上級政府或政府有關部門。
(2)省政府或省政府有關主管部門會同事發地市(州)政府組成調查組,及時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規劃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並提出防範和改進措施。屬於責任事件的,應當對負有責任的單位和個人提出處理意見。
(3)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關部門于每年一月份對上年度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和評估,向省政府報告。
3.3.4恢復重建
特別重大和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省政府統籌安排。較大和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的恢復重建工作由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
3.4信息發佈
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佈應當遵循依法、及時、準確、客觀、全面的原則,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向社會發佈簡要信息,隨後適時發佈初步核實情況、事態進展、政府應對措施、處置情況和公眾安全防範措施等。
省政府或省政府有關部門負責組織處置的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佈,由省政府應急辦或省政府有關部門會同新聞宣傳主管部門負責。其他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佈分別由事發地市(州)、縣(市、區)政府負責。
信息發佈形式按《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新聞發佈應急預案》執行。
4應急保障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和相關預案做好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切實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物力、財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需要、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4.1人力保障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單位要根據本地、本部門、本單位易發生的各類突發事件,建立健全相應的應急救援專業隊伍和預備隊伍,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動員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以及志願者等各種社會力量參與應急救援工作。要加強以鄉鎮和社區為單位的公眾應急能力建設,發揮其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
充分發揮解放軍、武警、預備役部隊和民兵在處置突發公共事件的骨幹和突擊作用。
4.2財力保障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和分級負擔原則,安排應急工作預備費和一定數量的日常工作經費,保障應急支出的需要。
各級財政和審計部門要對突發公共事件財政應急保障資金的使用及其效果進行監督管理和評估。
4.3物資保障
省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應急物資和生活必須品的儲備管理,確保應急所需物資和生活用品的及時供應,並根據新材料、新設備的應用情況,及時調整儲備物資品種,提高科技含量。省發改委會同經委、民政廳、商務廳等部門負責應急物資儲存、調撥和供應的協調工作。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根據應急預案的規定,做好相關物資儲備工作。
4.4基本生活保
障省民政廳等有關部門會同事發地政府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5醫療衛生保障
省衛生廳負責組建省級醫療衛生應急專業救援隊伍,根據需要及時趕赴現場開展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並做好後續救治工作。
省政府有關部門要根據實際情況和事發地政府的請求,及時為受災地區組織提供藥品、器械等衛生醫療設備。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逐步整合省、市、縣三級醫療衛生急救網絡,根據區域特點和輻射半徑,合理布設和建立急救站(中心),確保有效、及時地實施醫療救治和疾病預防控制。
4.6交通運輸保障
交通、鐵路、民航等有關部門和單位要保證緊急情況下應急交通工具的優先安排、優先調度、優先放行,確保運輸安全和暢通。交通設施受損時,有關部門、單位或當地政府應當迅速組織力量進行搶修。事發地應急指揮機構要按照緊急情況下社會交通運輸工具徵用程序的規定,徵用必要的交通工具,確保災區受傷人員、搶險救災人員和物資能夠及時、安全運送。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事發地政府有關部門要對現場及相關通道實行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7治安維護
各地公安部門、武警部隊依照有關規定參與應急處置和治安、交通秩序維護工作。依法打擊違法犯罪活動,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確保社會治安穩定、交通暢通。事發地相關單位和個人必須積極主動配合做好治安維護工作。
4.8人員防護
各級政府要結合城市、農村人口密度,指定和建設一批公共設施,作為群眾應急疏散的避險場所。要建立和完善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的轉移或疏散。
政府有關部門要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4.9通信保障
省通信、信息産業、廣播電視等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協調全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工作,負責建立健全應急通信、應急廣播電視保障體系,建立有線和無線相結合、基礎網絡與機動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廣播電視系統,確保通信和廣播電視暢通。
4.10公共設施保障
電力、石油、燃氣、煤炭、自來水等供應單位要按照相關應急預案要求,確保應急狀態下事發地居民和重要用戶用電、用油、用氣、用煤、用水的基本需求。環保等部門和單位要加強對廢水、廢氣、固體廢棄物等有害物質的監測和處理。
4.11科技支撐
依託現有的政務信息網絡,利用技術平臺,構建統一的應急信息收集、決策、管理、指揮系統。運用國內外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開發的先進科研成果,不斷改進應急技術裝備,提高公共安全領域的科技水平。
科技部門、高等院校和科研機構要積極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的科學研究工作,加強應急技術裝備等方面的研究開發,將應急科學研究工作納入全省科技發展計劃,逐步提高應急處置工作的科技水平。
4.12法制保障
省政府法制部門要組織制定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必需的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草案,並按立法程序提請審議和發佈實施,為應急管理工作提供法制保障。各級司法行政部門負責應急法律服務和法制宣傳,及時為受災地區群眾提供法律服務和法律援助。
4.13氣象水文信息服務
各地氣象部門要加強災害性天氣監測、預測和預報,及時提供氣象分析資料,為應急處置提供氣象信息服務。
水利水文部門要及時提供江河、湖泊、水庫水情的實報和預報,為應急處置提供水文資料和信息服務。
5監督管理
5.1預案演練
省政府應急辦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制訂應急演練計劃,定期組織跨部門、跨行業的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演習。各地和各有關部門要根據預案和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業性、綜合性和群眾性的應急技能訓練,並依據專項應急預案進行針對性演習。
5.2宣傳和培訓
省政府應急辦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制定應對突發公共事件宣傳教育、培訓規劃,編制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通俗讀本,加強對應急指揮人員、應急管理人員和各類應急救援人員的應急管理、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培訓。
機關、社會團體、企事業單位、居委會和村委會負責對本單位、本地區的人員進行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等常識的宣傳教育和技能培訓。各級教育主管部門和學校應當將應急基礎知識作為教學的重要內容,設置應急教育課程,普及應急常識,增強師生的應急意識和基本技能。廣播、電視、報紙、互聯網等新聞媒體,要採取多種形式普及公共安全知識、應急管理知識、災害知識、防災救災和自救知識,提高公眾應急救助能力,增強全民安全防範意識。
5.3檢查和表彰
省政府應急辦會同省政府有關部門定期組織對《湖北省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和各專項應急預案執行情況進行檢查,督促有關地方和單位對應急工作中存在的問題進行整改。建立完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的考核體系,將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工作納入政府工作目標考核的重要內容。
各級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對在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和獎勵。
5.4責任追究
建立突發公共事件責任追究制度,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有關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員依法予以處理。行政機關領導及其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行政監察機關或其上級行政機關責令改正;情節嚴重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1)不按規定開展突發公共事件預防工作、應急準備工作,造成嚴重後果的。(2)不按規定報送和公佈有關突發公共事件信息或者瞞報、謊報、遲報、漏報的。(3)不服從上級行政機關對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統一領導和組織管理的。(4)不及時採取措施處置突發公共事件,或者處置不力導致事態擴大的。(5)截留、挪用、私分或者貪污應急資金或者物資的。(6)恢復重建工作不力的。(7)其他需要追究的。
6附則
6.1預案管理
本預案由省政府制定,由省政府辦公廳負責解釋並組織實施。省政府有關部門和市、州政府按照本預案的規定履行職責,並制定相應的應急預案。
省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6.2發佈實施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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