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省發佈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全文)
中央政府門戶網站 www.gov.cn 2008-08-22 13:30 來源: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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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制目的

    建立健全統一、高效、科學、規範的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指揮、保障和預防控制體系,全面提高政府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預防和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損害,保障公眾生命財産安全,維護社會穩定,促進全省經濟社會快速、協調、可持續發展。

    1.2 編制依據

    本預案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為依據,並與《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相銜接。

    1.3 事件分類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發生過程、性質和機理,以及對我省歷史資料和危害現狀的科學分析,將突發公共事件主要分為自然災害、事故災難、公共衛生事件和社會安全事件4大類。

    1.4 事件分級

    本預案所稱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其性質、嚴重程度、可控性、影響範圍等因素,由低到高分為一般(Ⅳ級)、較大(Ⅲ級)、重大(Ⅱ級)、特別重大(Ⅰ級)四個級別。

    1.5 適用範圍

    本預案指導全省轄區內突發公共事件的應對工作。

    1.6 工作原則

    一 堅持以人為本的原則。切實履行政府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産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程度的減少突發公共事件及其造成的人員傷亡和危害。

    二 堅持預防為主的原則。把應急處置工作落實到日常管理之中,加強基礎建設,完善監測網絡,強化預警分析,搞好預案演練,提高防範意識,有效控制危機,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努力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控制、早解決。 

    三 堅持依法規範的原則。依據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加強應急管理,維護公眾的合法權益,使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工作規範化、制度化、法制化。

    四 堅持統一領導的原則。在各級黨委、政府的統一領導下,建立健全分類管理、分級負責、條塊結合、屬地管理、專業處置為主的應急管理體制,實行行政領導責任制,充分發揮專業應急指揮機構的作用。

    伍 堅持協同處置的原則。加強以屬地管理為主的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聯動協調製度,充分動員和發揮鄉鎮、社區、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志願者隊伍的作用,依靠公眾力量,形成統一指揮、反應靈敏、功能齊全、協調有序、運轉高效的應急管理體制。

    六 堅持資源整合的原則。按照整合資源、降低成本、提高效率的要求,實現人力、物資、設備、技術和信息的有機配置,形成全方位的協調聯動機制,做到統一調度和資源共享。

    七 堅持科學應對的原則。加強公共安全科學研究和技術開發,採用先進的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及設施,充分發揮專家隊伍和專業人員的作用,提高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科技水平和指揮能力,避免發生次生、衍生事件;加強宣傳和培訓教育工作,提高公眾自救、互救和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綜合素質。

    1.7 應急預案體系

    黑龍江省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預案體系包括:

    一 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總體應急預案是全省應急預案體系的總綱,是省政府應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的規範性文件。

    二 突發公共事件專項應急預案。專項應急預案是省直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的預案。

    三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預案。應急保障預案是省直有關部門為應對某一類型或某幾種類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保障而制定的涉及數個部門的預案。

    四 突發公共事件市政府(行署)總體應急預案。具體包括各市政府(行署)總體應急預案及本級應急預案體系中的專項應急預案、應急保障預案、所轄縣(市、區)政府總體應急預案,在省政府的領導下,按照分類管理、分級負責的原則分別制定。

    省直有關部門根據各自職責及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對專項應急預案中沒有涉及到的災害災種和應急保障預案中沒有涉及到的應急保障事宜,結合實際制定部門應急預案;生産經營單位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和總體應急預案的要求,結合實際制定應急預案。部門應急預案和生産經營單位應急預案是應急預案體系的組成部分,實行分類管理、分級負責。

    各類預案將根據實際情況變化不斷補充、完善。

    2. 組織體系

    2.1 領導機構

    設立黑龍江省人民政府突發公共事件應急委員會(以下簡稱省政府應急委員會),作為非常設領導機構,統一領導全省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救援工作。

    2.2 辦事機構

    省政府辦公廳設黑龍江省人民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履行值守應急、信息匯總和綜合協調職責,發揮運轉樞紐作用。

    2.3 工作機構

    將我省現有的省政府安全生産委員會、防汛抗旱指揮部、森林防火指揮部、省人防辦等工作機構,納入到省政府應急委員會的統一領導範疇之內。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不同類型,結合現行應急工作體制,依據相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職責,在省政府應急委員會下設18個專項指揮部,作為專項應急工作的指揮機構,負責牽頭組織支持部門共同做好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管理工作。

    2.4 地方機構

    各市政府(行署)、縣(市、區)政府是本行政區域突發公共事件應急管理工作的行政領導機構。按照省級模式建立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體系和機制,做好各類突發公共事件的組織領導工作,明確各應急部門職責分工,加強機構建設和區域應急基礎建設,提高區域綜合應急能力。

    2.5 生産經營單位機構

    生産經營單位負責建立本企業應急組織機構,制定應急計劃,檢查應急設施,儲備必需的應急物資,組織本單位應急演練,以及突發公共事件發生時的預警、報警工作。業務上接受省政府應急委員會或所在市(行署)、縣(市、區)政府應急委員會的領導。

    2.6 專家組

    各級政府應急委員會建立各類專業人才庫,可以根據實際需要聘請專家、學者組成專家組,為制定中長期公共安全規劃、信息系統建設與強化危機管理提供決策性意見和建議;參與突發公共事件的災害評估、災情分析和應急科學研究等工作;必要時,參加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3. 運行機制

    3.1預測與預警

    省政府應急委員會針對各種可能發生的突發公共事件,不斷完善預測預警機制,科學開展風險分析,做到早發現、早報告、早處置。

    3.1.1 預警級別及發佈

    一 依據突發公共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緊急程度和發展態勢等因素,依次劃分為一般(Ⅳ級)、較重(Ⅲ級)、嚴重(Ⅱ級)、特別嚴重(Ⅰ級)四個預警級別,分別採用藍色、黃色、橙色和紅色表示。預警級別與事件分級一一對應。

    二 預警級別堅持動態確定原則,各級政府應急委員會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危害性和緊急程度,發佈、調整和解除預警信息。預警信息包括突發公共事件的類別、預警級別、起始時間、可能影響範圍、警示事項、應採取的措施和發佈機關等。

    三 預警信息的發佈、調整和解除要以各級政府的名義,通過廣播、電視、報刊、信息網絡、警報器、宣傳車等方式進行。對老、幼、病、殘、孕等特殊人群及學校、醫院等特殊場所和警報盲區,應當及時採取有針對性的公告方式。

    3.2 應急處置

    3.2.1 信息報告

    一 較大以上的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市政府(行署)應急管理辦公室、有關專項指揮部辦公室、省公安廳“110”指揮中心要按照《分級標準》立即如實向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最遲不得超過2小時,不得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報告內容主要包括時間、地點、信息來源、事件性質、影響範圍、事件發展趨勢和已經採取的措施等。應急處置過程中,要及時續報有關情況。特別重大、重大的突發公共事件,由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及時上報國務院應急管理辦公室,最遲不得超過4小時。

    (2) 突發公共事件中出現港澳臺僑和外籍人員傷亡、失蹤、被困,或者可能影響到境外的情況時,由省外辦或省臺辦及時將有關情況上報外交部或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抄報國務院,並按規定通報、溝通和協商。

    3.2.2先期處置

    一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政府及所屬相關部門要立即做出響應,根據職責和規定的權限啟動相關應急預案,採取措施控制事態發展,組織開展應急救援工作,並及時向上級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報告。

    二 省政府應急委員會在向國務院報告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信息的同時,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及時、有效地進行處置,控制事態。

    3.2.3 應急響應

    一 對於先期處置未能有效控制事態,或者需要省政府應急委員會協調處置的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省政府應急委員會適時派出工作組,趕赴現場指導並參與應急救援工作。

    二 事發地政府一旦發現事態危害超出自身控制能力時,應立即向省政府應急委員會發出請求,由省政府應急委員會協調其他應急力量予以增援。

    三 如果預測突發公共事件的事態將會進一步擴大,本省現有應急資源和人力難以實施有效處置時,由省政府主要領導以省政府的名義,按有關規定協調駐省的中直單位、省軍區、省武警總隊給予增援,或以省政府的名義上報國務院給予支持,並按程序辦理。

    3.2.4 應急結束

    一 省政府應急委員會、各專項指揮部或現場指揮部確認突發公共事件處置工作已基本結束,次生、衍生事件危害被基本消除,應按程序及時結束應急處置工作

    (2) 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由省政府應急委員會或省專項指揮部宣佈應急結束;較大、一般突發公共事件由市政府(行署)、縣(市、區)政府應急委員會或其專項指揮部宣佈應急結束。

    3.3 恢復重建

    3.3.1 善後處置

    (1) 要積極穩妥、深入細緻地做好善後處置工作。

    (2) 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傷亡人員、應急處置工作人員,以及緊急調集、徵用有關單位及個人的物資,要按照規定給予撫恤、補助或補償,並提供心理及司法援助。

    (3)保險公司要發揮在應對突發公共事件中的重要作用,根據各類危害事件的特點,逐步擴展保險種類,合理確定保險費率。在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依據保險合同約定,及時進行理賠。

    3.3.2 調查與評估

    一 對特別重大、重大突發公共事件,現場指揮部要適時成立調查小組,對事件起因、性質、影響、責任、經驗教訓和恢復重建等問題進行調查評估。

    3.3.3 恢復重建

    根據受災地區恢復重建計劃組織實施恢復重建工作。

    3.4 信息發佈

    (1)突發公共事件的信息發佈應當及時、準確、客觀、全面。事件發生的第一時間要向社會發佈簡要信息,隨後發佈初步核實情況、政府應對措施和公眾防範措施等,並根據事件處置情況做好後續發佈工作。

    (2) 信息發佈形式主要包括授權發佈、散發新聞稿、組織報道、接受記者採訪、舉行新聞發佈會等。

    4. 應急保障

    根據事件危害程度,省直有關部門和行業管理單位按照職責分工及相關預案要求,做好應對突發公共事件的人力、財力、物力、交通運輸、醫療衛生及通信等保障工作,保證應急救援的急需和災區群眾的基本生活,以及恢復重建工作的順利進行。

    4.1 人力保障

    一 公安(消防)、醫療救護、疾病控制、地震救援、水上搜救、防洪搶險、森林消防、礦山救護、危險化學品事故救援、鐵路事故和民航事故處置,以及水、電、油、氣等工程搶險救援隊伍是應急救援的專業隊伍和骨幹力量。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切實加強應急救援隊伍的業務培訓和應急演練,建立聯動協調機制,提高裝備水平。

    二 機關、企事業單位、城市社區、公益團體和志願者等社會力量是應急救援的重要力量,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社會力量的應急能力建設,使其掌握一定的救援知識和技能。

    三 一般、較大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由市政府(行署)、縣(市、區)政府按照預案分工調用應急隊伍和社會力量進行處置;重大、特別重大的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需要跨地區調動應急救援隊伍或協調中、省直單位參加應急救援的,由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統一協調;中國人民解放軍和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按有關規定參加應急處置工作。

    4.2 財力保障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預算法》有關條款,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準備和救援工作所需資金,列入各級政府年度財政預算,作為公共財政應急準備資金;處置突發公共事件中所需財政負擔的經費,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分級負擔;對受突發公共事件影響較大和財政困難的市(地)、縣(市、區),根據事發地實際情況和市政府(行署)的請求,省財政適當給予支持,必要時由省政府請求國務院給予支持。

    4.3 物資保障

    一 建立應急物資儲備制度。根據突發公共事件分類和分級,制定省、市(地)、縣(市、區)三級儲備、調撥方案,明確儲備地點、儲存方式、儲存物資種類、儲藏數量和調撥程序等,應急儲備物資調用由各級政府應急委員會統一協調。

    二 加強對應急儲備物資的管理。省發改委協助做好重要應急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省經委負責藥械、藥品等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省水利廳負責防汛抗旱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省民政廳負責應急救災帳篷、衣被等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省商務廳負責基本生活用品及肉類、食糖等重要必需品的儲備管理工作;省糧食局負責糧食、食用油、食鹽等物資的儲備管理工作。要防止儲備物資被盜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對各類物資要及時予以補充和更新。

    三 建立應急生産調度啟動機制。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積極探索由實物儲備向生産經營潛力信息儲備發展,逐步形成大型生産企業、經營企業和綜合批零市場等相結合的應急貨源組織網絡,以實現應急物資的動態儲備。

    4.4 基本生活保障

    省民政廳會同有關部門根據事發地政府的請求,積極配合做好受災群眾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結合實際制定基本生活保障標準,確保災區群眾有飯吃、有水喝、有衣穿、有住處、有病能得到及時醫治。

    4.5 醫療衛生保障

    一 省衛生廳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突發公共事件的醫療衛生保障工作。加強公共衛生體系的應急能力建設,進一步完善公共衛生應急處理機制、疾病預防控制系統、醫療救治系統、衛生監督系統和信息支持系統,全面提高公共衛生管理水平和應急處置能力。

    二 建立覆蓋全省的動態數據庫,掌握醫療救治單位和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數量、分佈、救治能力及專業特長等情況;做好應急醫療救護隊伍、疾病控制隊伍、醫療衛生設備等資源的調度工作。

    三 根據突發公共事件的應急處置需要,應急醫療救治工作應當採取公眾自救、現場搶救、院前急救、專科救治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必要時,組織動員紅十字會等社會衛生力量參與醫療衛生救助工作。

    4.6 交通運輸保障

    一 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建立動態數據庫,了解和掌握全省交通網絡分佈、等級水平、使用狀況等,以及應急處置交通運輸工具的數量、分佈、功能和使用狀態等情況。

    二 省政府應急委員會要依法建立緊急情況社會交通運輸工具的徵用程序,確保搶險救災物資和人員能夠及時、安全送達。

    三 根據應急處置需要,有關部門要及時對事發現場實施交通管制,開設應急救援“綠色通道”,保證應急救援工作的順利開展。

    4.7 治安維護

    一 省公安廳負責突發公共事件中的應急治安保障工作,並會同省武警總隊制定治安維護應急保障預案,明確在應急狀態下維護社會治安秩序應做的各項工作。

    二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後,事發地公安部門要迅速組織力量,對現場進行警戒和治安管理,並根據需要在現場周圍設立警戒區和警示標誌;協助有關部門及時疏散災民和傷亡人員,維護社會秩序,打擊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加強對重點區域、重點人群、重要設施和重要物資,特別是應急救援物資和裝備的警衛及防範保護;必要時,依法採取有效管制措施,控制事態。

    三 事發地政府和社區組織應當積極發動群眾,開展治安聯防,協助公安部門維護好社會治安秩序。

    4.8 氣象保障

    省氣象局在應對相關類別突發公共事件的全過程中,組織做好氣象應急保障工作,及時、準確地發佈事發地的氣象信息。

    4.9 通信保障

    一 省信息産業廳、省通信管理局等有關部門負責建立和完善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完善公用通信網,形成覆蓋省、市(地)、縣(市、區)、鄉鎮(街道)、村(社區)的基礎電信網絡與機動通信系統相配套的應急通信系統,實現跨部門、多路徑、有線與無線相結合,使應急指揮系統化、網絡化。

    二 省通信管理局要在第一時間啟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通信保障預案,保證事發現場與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及相關專項指揮部的有線、無線通訊聯絡暢通,保證圖像監控系統的信號傳輸通道暢通。

    4.11 人員防護

    一 各市政府(行署)、縣(市、區)政府要把緊急避險場所建設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及城市建設總體規劃中,逐步形成佈局合理、設施完備、保障安全、能夠滿足應急疏散需要的永久性緊急避險場所。緊急避險場所建設可與城市公園、廣場、人防工程及市政設施建設等相結合,與鄉村地形、地貌特點相結合,並設有符合疏散和消防要求的安全通道。必要時,可以徵用機關、學校、文化娛樂場所及經營性賓館、招待所、酒店等作為臨時避險場所。

    二 各市政府(行署)、縣(市、區)政府應當制定人員緊急疏散預案,明確緊急疏散管理辦法和程序,明確各級責任人,確保在緊急情況下公眾安全、有序地轉移或疏散。

    三 各有關部門應當為涉險人員和應急救援人員提供個人安全防護裝備,採取必要的防護措施,嚴格按照救援程序開展應急救援工作,確保人員安全。

    4.12 科技支撐

    省科技廳、教育廳、社科院、科協等有關部門和科研教學單位,要積極開展公共安全領域的科學研究;加大公共安全監測、預測、預警、預防和應急處置技術研發的投入,不斷改進技術裝備,建立健全公共安全應急技術平臺,提高全省公共安全科技水平;注意發揮企業在公共安全領域的研發作用。

    5. 監督管理

    5.1 預案演練

    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協同各專項指揮部或有關部門組織制定應急演練計劃,結合實際設定演練中的應急事件、區域、規模,明確演練實施的方法、程序、評估等內容。市政府(行署)、縣(市、區)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要結合本地實際,有計劃、有重點地組織有關部門對相關預案進行演練。

    5.2 宣傳教育

    一 省政府應急管理辦公室協同有關部門編發應對各類突發公共事件常識手冊。各級政府要通過廣播、電視、報刊、網絡等宣傳媒體,廣泛宣傳應急法律、法規和預防、避險、自救、互救、減災常識。

    二 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在大、中、小學普遍開展緊急避險、防災、減災宣傳教育,在街道開展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救援進社區活動,增強公眾安全防範意識。

    5.3 責任與獎懲

    一 突發公共事件應急處置工作實行行政領導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省監察廳對政府應對突發公共事件,運用緊急權力,採取應急措施依法實施監督。

    二 各級政府應急委員會負責對在應急管理工作中做出突出貢獻的先進單位和個人及時給予表彰和獎勵。

    三 各級政府對不報、遲報、謊報、瞞報和漏報重要情況或者有其他失職、瀆職行為的,依法對直接責任人和其他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6. 附則

    6.1 預案管理

    根據實際情況的變化,及時修訂本預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正式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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