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
(2011年12月10日修訂)
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1.2 制定依據
1.3 適用範圍
1.4 工作原則
1.5 預案體系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3 預防與預警
3.1 預防機制
3.2 預警分級
3.3 預警監測
3.4 預警通報
3.5 預警行動
4 應急響應
4.1 工作機制
4.2 先期處置和信息報告
4.3 Ⅰ級響應
5 後期處置
5.1 總結評估
5.2 徵用補償
5.3 恢復與重建
5.4 獎勵和責任追究
6 保障措施
6.1 應急通信保障隊伍
6.2 基礎設施及物資保障
6.3 交通運輸保障
6.4 電力能源供應保障
6.5 地方政府支援保障
6.6 資金保障
7 附則
7.1 啟動條件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7.3 宣傳、培訓和演練
7.4 預案生效
1 總則
1.1 制定目的
建立健全國家通信保障(含通信恢復,下同)應急工作機制,滿足突發情況下通信保障工作需要,確保通信安全暢通。
1.2 制定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無線電管理條例》和國家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度。
1.3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需要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協調的通信中斷、突發事件通信保障應急工作,以及黨中央和國務院交辦的其他重要通信保障任務。
本預案指導全國通信保障應急工作。
1.4 工作原則
在黨中央、國務院領導下,通信保障工作堅持統一領導、分級負責,屬地為主、快速反應,嚴密組織、密切協同,依靠科技、保障有力的原則。
1.5 預案體系
通信保障應急預案體系由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預案、部門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地方通信保障應急預案以及通信企業通信保障應急預案組成。
2 組織指揮體系與職責
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工業和信息化部設立國家通信保障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領導小組),指揮、協調全國通信保障應急處置工作。省級通信保障應急指揮機構可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省(區、市)通信管理局設立,市(地)、縣級通信保障應急指揮機構由相應地方人民政府會同省(區、市)通信管理局設立,負責組織和協調本行政區域內通信保障應急工作。必要時設立現場通信保障應急指揮機構,具體負責事發現場通信保障的組織、協調工作。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日常聯絡和事務處理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工業和信息化部主管副部長擔任。
領導小組下設專家組,主要職責是承擔決策諮詢任務、提出處置措施建議及對有關處置方案進行綜合評估等。
3 預防與預警
3.1 預防機制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在通信網絡規劃和建設中,要貫徹落實網絡安全各項工作要求,健全網絡安全防護、監測預警和應急通信保障體系建設,不斷提高網絡的自愈和抗毀能力;強化對網絡運行安全和網間互聯互通安全的監測及風險隱患排查;完善應急處置機制,修訂完善各級通信保障應急預案,定期組織演練,加強網絡運行安全和應急通信保障的宣傳教育工作,提高應對突發事件的能力。
通信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基礎電信運營企業網絡安全防護、安全運行和應急處置工作的檢查指導。
3.2 預警分級
按影響範圍,將通信預警劃分為特別嚴重(Ⅰ級)、嚴重(Ⅱ級)、較嚴重(Ⅲ級)和一般(Ⅳ級)四個等級,依次標為紅色、橙色、黃色和藍色:
Ⅰ級(紅色):電信網絡出現故障或其他事件徵兆,經研判可能引發2個以上省(區、市)通信大面積中斷的情況。
Ⅱ級(橙色):電信網絡出現故障或其他事件徵兆,經研判可能引發1個省(區、市)內2個以上市(地)通信大面積中斷的情況。
Ⅲ級(黃色):電信網絡出現故障或其他事件徵兆,經研判可能引發1個市(地)內2個以上縣通信大面積中斷的情況。
Ⅳ級(藍色):電信網絡出現故障或其他事件徵兆,經研判可能引發1個縣通信中斷的情況。
發生特殊情況,可結合實際,適當調整預警相應級別。
3.3 預警監測
通信主管部門建立與有關部門的災害預警信息共享機制,強化通信網應急指揮調度系統的預警監測功能,密切關注並及時匯總、通報、共享有關信息。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要建立和完善網絡預警監測機制,加強電信網絡運行監測。
3.4 預警通報
領導小組負責確認、通報Ⅰ級預警。省級通信保障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確認、通報Ⅱ、Ⅲ、Ⅳ級預警。
3.5 預警行動
經領導小組核定,達到Ⅰ級預警的,啟動Ⅰ級預警行動:
(1)通知相關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落實通信保障有關準備工作。
(2)研究確定通信保障應急準備措施和工作方案。
(3)緊急部署資源調度、組織動員和部門聯動等各項準備工作。
(4)根據事態進展情況,適時調整預警級別或解除預警。
領導小組核定未達Ⅰ級預警條件的,由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給相關省級通信保障應急指揮機構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
Ⅱ級以下預警信息,由相關地方通信保障應急指揮機構負責採取相應級別預警行動,並將重要情況及時上報。
4 應急響應
4.1 工作機制
根據突發事件影響範圍、危害程度及通信保障任務重要性等因素,設定Ⅰ、Ⅱ、Ⅲ、Ⅳ四個通信保障應急響應等級。Ⅰ級響應由領導小組負責組織實施,Ⅱ級響應由相關省級通信保障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Ⅲ級響應由相關市(地)級通信保障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Ⅳ級響應由相關縣級通信保障應急指揮機構負責組織實施。各級響應啟動條件見附則7.1。
啟動Ⅰ級響應後,各級通信保障應急指揮機構啟動指揮聯動、信息報送、會商、通信聯絡、信息通報和發佈等工作機制,有序開展通信保障工作。
4.2 先期處置和信息報告
事件發生後,相關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立即採取有效處置措施,控制事態發展,並按照有關規定及時上報事件信息;通信保障應急指揮機構接到事件信息報告後,應立即採取應對措施,並及時上報上級通信保障應急指揮機構。
4.3 Ⅰ級響應
4.3.1 啟動程序
(1)領導小組辦公室立即將有關情況報告領導小組,提出啟動Ⅰ級響應的建議;同時,通報各成員單位。
(2)領導小組確認後,啟動並負責組織實施Ⅰ級響應。
(3)領導小組辦公室通報各成員單位、各省(區、市)通信管理局。
(4)事發省(區、市)應急通信保障力量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啟動相應通信保障應急指揮機構和通信保障應急預案。
(5)各成員單位啟動相關應急預案,協同應對。
4.3.2 應急值守和信息報送
(1)啟動應急值班制度。領導小組辦公室實行24小時值守,成員單位聯絡員之間保持24小時通信聯絡。
(2)啟動信息報送流程,事發地通信保障應急指揮機構、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和相關成員單位按照規定的內容和頻次報送信息。
(3)領導小組辦公室對報送信息分析匯總,供領導小組決策參考,並根據需要向有關部門及單位通報相關信息。
4.3.3 決策部署
領導小組根據掌握的信息及國務院的有關工作要求,召開相關成員單位會商會議,協調組織跨部門、跨地區、跨企業應急通信保障隊伍及應急裝備的調用。
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專家組對相關信息進行分析、評估,研究提出應急處置對策和方案建議;落實領導小組的決策,向相關省(區、市)通信管理局、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和相關成員單位下達通信保障和恢復任務,並監督執行情況。
相關單位接收到任務後,應立即組織保障隊伍、應急通信資源展開通信保障和恢復有關工作,並及時向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任務執行情況。
4.3.4 現場指揮
按照領導小組的要求,成立以事發省(區、市)通信管理局指揮為主的現場通信保障應急指揮機構,組織、協調現場通信保障應急工作。
4.3.5 應急結束
(1)領導小組辦公室視情向領導小組提出Ⅰ級響應結束建議。
(2)領導小組研究確定後,宣佈Ⅰ級響應結束。
(3)相關單位終止應急響應。
Ⅱ級、Ⅲ級、Ⅳ級應急響應具體行動可參照Ⅰ級響應行動,由相應通信保障應急指揮機構結合實際在應急預案中規定。超出本級應急處置能力時,及時請求上級通信保障應急指揮機構支援。
5 後期處置
5.1 總結評估
通信保障應急工作結束後,相關通信保障應急管理機構做好突發事件中公眾電信網絡設施損失情況的統計、匯總,及任務完成情況的總結和評估。領導小組負責對特別重大通信保障任務完成情況進行分析評估,提出改進意見。
5.2 徵用補償
通信保障應急工作結束後,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及時歸還徵用的通信物資和裝備;造成損失或無法歸還的,應按有關規定予以適當補償。
5.3 恢復與重建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工作結束後,按照領導小組和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的要求,相關省(區、市)通信管理局立即組織制定災後恢復重建計劃報工業和信息化部,並組織基礎電信運營企業儘快實施。
5.4 獎勵和責任追究
對在通信保障應急工作中作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給予獎勵;對在通信保障應急工作中玩忽職守造成損失的,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追究當事人的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6 保障措施
6.1 應急通信保障隊伍
工業和信息化部等部門應加強應急通信專業保障隊伍建設,針對災害分佈進行合理配置,並展開相應的培訓、演練及考核,提高隊伍通信保障的實戰能力。基礎電信運營企業要按照工業和信息化部的統一部署,不斷完善專業應急機動通信保障隊伍和公用通信網運行維護應急梯隊,加強應急通信裝備的配備,以滿足國家應急通信保障等工作的要求。
6.2 基礎設施及物資保障
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根據地域特點和通信保障工作的需要,有針對性地配備必要的通信保障應急裝備(包括基本的防護裝備),尤其要加強小型、便攜等適應性強的應急通信裝備配備,形成手段多樣、能夠獨立組網的裝備配置系列,並加強對應急裝備的管理、維護和保養,健全採購、調用、補充、報廢等管理制度。具有專用通信網的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根據應急工作需要建立相應的通信保障機制。
6.3 交通運輸保障
為保證通信保障應急車輛、物資迅速抵達搶修現場,有關部門通過組織協調必要的交通運輸工具、給應急通信專用車輛配發特許通行證等方式,及時提供運輸通行保障。
6.4 電力能源供應保障
各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按國家相關規定配備應急發電設備。事發地煤電油氣運相關部門負責協調相關企業優先保證通信設施和現場應急通信裝備的供電、供油需求,確保應急條件下通信樞紐及重要局所等關鍵通信節點的電力、能源供應。本地區難以協調的,由發展改革委會同煤電油氣運保障工作部際協調機制有關成員單位組織協調。
6.5 地方政府支援保障
事發地人民政府負責協調當地有關行政主管部門,確保通信保障應急物資、器材、人員運送的及時到位,確保現場應急通信系統的電力、油料供應,在通信保障應急現場處置人員自備物資不足時,負責提供必要的後勤保障和社會支援力量協調等方面的工作。
6.6 資金保障
突發事件應急處置和實施重要通信保障任務所發生的通信保障費用,由財政部門參照《財政應急保障預案》執行。因電信網絡安全事故造成的通信保障和恢復等處置費用,由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承擔。
7 附則
7.1 啟動條件
7.1.1 Ⅰ級響應啟動條件
(1)公眾通信網省際骨幹網絡中斷、全國重要通信樞紐樓遭到破壞等,造成2個以上省(區、市)通信大面積中斷。
(2)發生其他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省級處置能力的。
7.1.2 Ⅱ級響應啟動條件
(1) 公眾通信網省(區、市)內幹線網絡中斷、省級重要通信樞紐樓遭到破壞等,造成省(區、市)內2個以上市(地)通信大面積中斷。
(2)發生其他特別重大、重大突發事件,需要省(區、市)內範圍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市(地)級處置能力的。
7.1.3 Ⅲ級響應啟動條件
(1)公眾通信網市(地)級網絡中斷、市(地)級重要通信樞紐樓遭到破壞等,造成本地網通信大面積中斷。
(2)發生其他較大及以上突發事件,需要市(地)範圍提供通信保障,但超出縣級處置能力的。
7.1.4 Ⅳ級響應啟動條件
(1)公眾通信網縣級網絡中斷,造成全縣通信大面積中斷。
(2)發生其他突發事件,需要提供通信保障的。
7.2 預案管理與更新
本預案由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報國務院批准後實施。工業和信息化部應當適時召集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評估,並根據情況變化做出相應修改後報國務院審批。
7.3 宣傳、培訓和演練
各省(區、市)人民政府、各級通信主管部門和基礎電信運營企業應加強本預案的宣傳。工業和信息化部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本預案培訓和演練計劃,定期組織預案培訓及演練。
7.4 預案生效
本預案自發佈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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